各設區市發改委、省扶貧辦、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等文件要求,2016年我省通過競爭性分配下達了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后又增補了一批項目(根據國能新能[2017]31號附件二備注6,計入2016年度建設規模),總容量1366.6兆瓦。為提高下達計劃的執行率,本著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前期統計項目推進情況的基礎上,我局擬對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進行調整,并繼續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件要求對2017年1000兆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指標實施競爭性分配。現征求你們意見,并請各設區市發改委做好相應的工作。
一、關于2016年建設計劃調整安排
1、調整標準。2017年8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項目保留計劃;2017年8月31日前未開工的項目取消計劃;已開工無法完整建設的項目削減計劃(詳見附件1)。請各市發改委認真核對后提出書面確認意見,其中已并網項目需附電力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單。
2、經上述調整,2016年建設計劃預計有137.25兆瓦可補充調整到其他符合安排方向且接受上網電價為0.85元/千瓦時(增補計劃中企業最低競爭電價)的項目。計劃將按兩個方向進行安排:一是安排給未列入2016年建設計劃,但于2017年6月30日前并網的普通地面光伏電站;二是安排給2017年8月31日前并網的省光伏小康工程。請各市發改委上報符合條件的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附上相應項目的電力公司并網驗收單。請省扶貧辦選擇符合條件的光伏小康工程項目,擇優排序后函告我局。
3.計劃內已全面開工項目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并網,企業需出具項目最終并網時間承諾函,由各市發改委轉報。如承諾時間內不能并網,將取消計劃。省發改委、省能源局近期將約談推進較慢的項目業主和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
4.2017年6月30日前并網的項目,執行企業競爭承諾的上網電價。2017年6月30日之后并網的項目,按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16〕2729號文件執行。
二、關于2017年建設計劃制定思路
1.2017年1000兆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指標,由各市發改委上報轄區內項目,省里統一實施競爭性分配。項目前期成熟度、農業(漁業)實施方案、技術先進性、電網接入條件、電價降幅以及企業業績和誠信等將作為主要競爭因素。競爭通知征求意見稿見附件2,請研究并提出意見。
2.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對參與競爭的項目充分征求省國土、水利、海洋漁業、電力公司等單位意見,確保項目不存在顛覆性制約,能夠切實落地。
3.同等條件下,給予省光伏小康工程項目建設指標的優先支持。依托牛棚、香菇棚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千瓦級小型地面光伏電站,由各市統一打包上報,省里統籌安排規模,不再參與競爭,上網電價執行全省競爭上網電價平均水平。
4.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根據項目的進度和農業(漁業)同步實施情況,對2017年建設計劃內項目按季度進行調整,強化計劃的時效性和合理性。同時,各市按季度上報2018年擬建設項目,省里建立2018年建設項目儲備庫,幫助項目業主提前銜接電力接入等工作。
請你們于11月10日前將書面反饋意見和并網驗收單等材料報送省能源局。
聯系人:王國慶,0571-87051712(兼傳真)。
附件:
1.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調整表(征求意見稿)
2.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能源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調整表
(征求意見稿)
附件2
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
為推動我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等文件有關要求,我委決定對2017年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實行競爭性配置,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我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00萬千瓦,申報項目基本能在2018年9月底前并網發電。通過競爭納入建設規模的項目可享受國家和省光伏電價補貼。已列入我省往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再參與競爭。
二、省光伏小康工程中的大型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需參加競爭性分配,同等條件下給予建設指標優先支持。依托牛棚、香菇棚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千瓦級小型地面光伏電站(1兆瓦以內),由各市統一打包上報,省里統籌安排規模,不再參與競爭,上網電價執行全省競爭上網電價平均水平。
三、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主要條件包括項目前期工作深度、農光(漁光)互補建設和投資方案、上網電價、場址和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落實程度以及企業業績和誠信等。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專家按照競爭性分配方案對申報項目進行打分排序,并經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確定建設規模內項目。
四、為強化計劃實施的時效性、合理性,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根據項目的進度和農業(漁業)同步實施情況,按季度對年度建設計劃進行調整。年度建設計劃公布后,計劃內項目較承諾開工時間超出3個月未全面開工建設、農業(漁業)互補方案未實質推進的將取消計劃,參與競爭未列入計劃項目按得分排序并考核開工時間、農業(漁業)互補推進情況后追補計劃。
五、為確保項目切實落地,申報項目要提前與地方國土、水利、電力等單位做好銜接。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對申報項目征求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意見。對存在顛覆性意見的項目,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取消或暫緩項目參與競爭資格。
六、普通地面光伏電站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后,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建設期間需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變更。備案部門變更審核文件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備。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取消建設規模資格。
七、鼓勵各地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框架,以市、縣行政區域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為單位開展光伏發電市場交易等改革創新試點,并制定光伏發電(含新能源微電網)市場交易改革創新試點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試點方案審定后,積極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并爭取相關支持政策。
八、光伏發電項目監督管理等其他相關內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規定執行。
各設區市或縣(市、區)發改部門務必于11月10日中午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至省能源局,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王國慶,0571-87051712;程良玉,0571-87053506。
附件: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方案
浙江省發改委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方案
一、總體目標
推動全省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確保項目前期條件成熟、多能互補方案完善、上網電價低、技術水平高、企業信譽好的項目獲得建設規模,充分發揮國家和省補貼資金效益,推動我省光伏發電應用技術進步、多能互補、成本降低,帶動光伏產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多能互補、產業進步、成本下降”的原則,通過綜合評分確定建設規模內項目。
三、評分體系
參與競爭性分配項目按以下指標進行競爭性評分:
(一)企業投資能力(滿分10分)
1.企業或同一母公司具有較好的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業績,信譽良好,得5分。
2.企業具備較好的投資實力,具有項目總投資額30%自有資金或其它融資證明,得5分。
(二)項目前期工作深度(滿分20分)
1.項目已取得國土、規劃、環保、林業、農業、水利、海洋漁業、電力等部門相關支持性意見,得10分。
2.項目已簽訂場地租賃協議或自有土地權屬證明且,并已備案,得5分。
3.項目合規并已開工建設,得5分。
(三)多能互補效果(滿分25分)
1.具有“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綜合利用方案,組件安裝高度達到農業種植(組件最低高度2米以上)、漁業養殖等技術要求,得5分。
2.成立農業、漁業等產業經營公司,或與相應公司簽訂委托承包經營合同,得5分。
3.具備項目前五年“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具體投資計劃和相關承諾(不具備多能互補條件的,如火電廠內地面光伏電站直接得分),得15分。
(四)上網電價降幅(滿分15分)
1.項目上網電價0.85元/千瓦時基礎上降低2分/千瓦時及以上,得15分。
2.項目上網電價0.85元/千瓦時基礎上降低1分/千瓦時,得10分。
3.不降電價的項目取消競爭資格。
(五)項目建設進度(滿分15分)
1.項目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并網,得15分。
2.項目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網,得10分。
3.項目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網,得5分。
(六)技術先進性(滿分10分)
1.主要設備在通過國家規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基礎上,需達到或超過2016年“光伏領跑者”相關技術指標,得5分。
2.光伏組件和逆變器等主要設備質保期在5年以上,得5分。
(七)其他(滿分5分)
企業已在我省建成2兆瓦以上屋頂分布式光伏或200戶以上家庭屋頂光伏,得5分。
四、程序安排
(一)公布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分配方案。
(二)企業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提出申請(附項目實施方案),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對項目實施方案等材料初審后報省能源局。
(三)省級建立光伏發電、電力系統等領域專家庫,抽取5名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排序。
(四)參照評分情況,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確定2017年度規模內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并制定年度增補計劃。年度計劃經審定通過后,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上公示。
(五)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項目進度對年度計劃進行適時調整。項目投產前擅自轉讓,或由于企業原因無法按規定時間開工和并網的,將取消納入2017年建設規模資格。
五、材料要求
項目實施方案可由項目業主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或咨詢單位編制,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概況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建設可行性、前期工作、多能互補方案、主要設備選型、計劃進度和投資構成等。
(二)企業概況
申報企業(包括所有出資人)的主營業務、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投資省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現有省內已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等內容。
(三)建設可行性
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等要求;項目對周邊環境、經濟等影響;項目多能互補設計方案;項目至并網點的距離、電網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況。
(四)技術參數
電池組件光電轉換效率、逆變器轉換效率、發電系統轉換效率,主要設備保質期。
(五)相關附件
1.按照競爭性分配方案,項目自評分體系表。
2.項目場地租用協議、相關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函(包括國土、規劃、環保、水利、農業等)以及項目備案文件。
3.實施計劃進度承諾(包括項目開工時間、組件鋪設、并網、投運等節點,具體到年、月)。
4.開工項目由屬地發改部門出具開工證明,并附開工圖片。
5.項目選用光伏組件、逆變器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及證明。
6.上網電價降幅承諾(指低于國家規定我省上網電價的幅度,單位為分/千瓦時)。
7.光伏電站農業種植(漁業養殖)5年投資承諾。
8.關于自覺接受并配合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轉換效率抽查和按期報送信息的承諾。
(六)申報單位營業執照、自有資金或融資證明、資信等級證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等。
(七)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并附目錄,一式6份。封面加蓋申報企業公章,確定一名項目聯系人。
六、其他
(一)項目競爭性評比工作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該項目參評資格。
(二)對競爭性分配結果如仍有異議,可向省能源局提出復議申請,省能源局予以答復。
(三)省能源局將組織相關部門,對2017年度建設規模內的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進度及農業(漁業)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等文件要求,2016年我省通過競爭性分配下達了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后又增補了一批項目(根據國能新能[2017]31號附件二備注6,計入2016年度建設規模),總容量1366.6兆瓦。為提高下達計劃的執行率,本著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前期統計項目推進情況的基礎上,我局擬對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進行調整,并繼續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件要求對2017年1000兆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指標實施競爭性分配。現征求你們意見,并請各設區市發改委做好相應的工作。
一、關于2016年建設計劃調整安排
1、調整標準。2017年8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項目保留計劃;2017年8月31日前未開工的項目取消計劃;已開工無法完整建設的項目削減計劃(詳見附件1)。請各市發改委認真核對后提出書面確認意見,其中已并網項目需附電力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單。
2、經上述調整,2016年建設計劃預計有137.25兆瓦可補充調整到其他符合安排方向且接受上網電價為0.85元/千瓦時(增補計劃中企業最低競爭電價)的項目。計劃將按兩個方向進行安排:一是安排給未列入2016年建設計劃,但于2017年6月30日前并網的普通地面光伏電站;二是安排給2017年8月31日前并網的省光伏小康工程。請各市發改委上報符合條件的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附上相應項目的電力公司并網驗收單。請省扶貧辦選擇符合條件的光伏小康工程項目,擇優排序后函告我局。
3.計劃內已全面開工項目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并網,企業需出具項目最終并網時間承諾函,由各市發改委轉報。如承諾時間內不能并網,將取消計劃。省發改委、省能源局近期將約談推進較慢的項目業主和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
4.2017年6月30日前并網的項目,執行企業競爭承諾的上網電價。2017年6月30日之后并網的項目,按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16〕2729號文件執行。
二、關于2017年建設計劃制定思路
1.2017年1000兆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指標,由各市發改委上報轄區內項目,省里統一實施競爭性分配。項目前期成熟度、農業(漁業)實施方案、技術先進性、電網接入條件、電價降幅以及企業業績和誠信等將作為主要競爭因素。競爭通知征求意見稿見附件2,請研究并提出意見。
2.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對參與競爭的項目充分征求省國土、水利、海洋漁業、電力公司等單位意見,確保項目不存在顛覆性制約,能夠切實落地。
3.同等條件下,給予省光伏小康工程項目建設指標的優先支持。依托牛棚、香菇棚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千瓦級小型地面光伏電站,由各市統一打包上報,省里統籌安排規模,不再參與競爭,上網電價執行全省競爭上網電價平均水平。
4.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根據項目的進度和農業(漁業)同步實施情況,對2017年建設計劃內項目按季度進行調整,強化計劃的時效性和合理性。同時,各市按季度上報2018年擬建設項目,省里建立2018年建設項目儲備庫,幫助項目業主提前銜接電力接入等工作。
請你們于11月10日前將書面反饋意見和并網驗收單等材料報送省能源局。
聯系人:王國慶,0571-87051712(兼傳真)。
附件:
1.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調整表(征求意見稿)
2.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能源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調整表
(征求意見稿)
附件2
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
為推動我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等文件有關要求,我委決定對2017年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實行競爭性配置,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我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00萬千瓦,申報項目基本能在2018年9月底前并網發電。通過競爭納入建設規模的項目可享受國家和省光伏電價補貼。已列入我省往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再參與競爭。
二、省光伏小康工程中的大型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需參加競爭性分配,同等條件下給予建設指標優先支持。依托牛棚、香菇棚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千瓦級小型地面光伏電站(1兆瓦以內),由各市統一打包上報,省里統籌安排規模,不再參與競爭,上網電價執行全省競爭上網電價平均水平。
三、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主要條件包括項目前期工作深度、農光(漁光)互補建設和投資方案、上網電價、場址和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落實程度以及企業業績和誠信等。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專家按照競爭性分配方案對申報項目進行打分排序,并經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確定建設規模內項目。
四、為強化計劃實施的時效性、合理性,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根據項目的進度和農業(漁業)同步實施情況,按季度對年度建設計劃進行調整。年度建設計劃公布后,計劃內項目較承諾開工時間超出3個月未全面開工建設、農業(漁業)互補方案未實質推進的將取消計劃,參與競爭未列入計劃項目按得分排序并考核開工時間、農業(漁業)互補推進情況后追補計劃。
五、為確保項目切實落地,申報項目要提前與地方國土、水利、電力等單位做好銜接。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對申報項目征求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意見。對存在顛覆性意見的項目,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取消或暫緩項目參與競爭資格。
六、普通地面光伏電站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后,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建設期間需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變更。備案部門變更審核文件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備。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取消建設規模資格。
七、鼓勵各地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框架,以市、縣行政區域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為單位開展光伏發電市場交易等改革創新試點,并制定光伏發電(含新能源微電網)市場交易改革創新試點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試點方案審定后,積極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并爭取相關支持政策。
八、光伏發電項目監督管理等其他相關內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規定執行。
各設區市或縣(市、區)發改部門務必于11月10日中午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至省能源局,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王國慶,0571-87051712;程良玉,0571-87053506。
附件: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方案
浙江省發改委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規模競爭性分配方案
一、總體目標
推動全省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確保項目前期條件成熟、多能互補方案完善、上網電價低、技術水平高、企業信譽好的項目獲得建設規模,充分發揮國家和省補貼資金效益,推動我省光伏發電應用技術進步、多能互補、成本降低,帶動光伏產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多能互補、產業進步、成本下降”的原則,通過綜合評分確定建設規模內項目。
三、評分體系
參與競爭性分配項目按以下指標進行競爭性評分:
(一)企業投資能力(滿分10分)
1.企業或同一母公司具有較好的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業績,信譽良好,得5分。
2.企業具備較好的投資實力,具有項目總投資額30%自有資金或其它融資證明,得5分。
(二)項目前期工作深度(滿分20分)
1.項目已取得國土、規劃、環保、林業、農業、水利、海洋漁業、電力等部門相關支持性意見,得10分。
2.項目已簽訂場地租賃協議或自有土地權屬證明且,并已備案,得5分。
3.項目合規并已開工建設,得5分。
(三)多能互補效果(滿分25分)
1.具有“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綜合利用方案,組件安裝高度達到農業種植(組件最低高度2米以上)、漁業養殖等技術要求,得5分。
2.成立農業、漁業等產業經營公司,或與相應公司簽訂委托承包經營合同,得5分。
3.具備項目前五年“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具體投資計劃和相關承諾(不具備多能互補條件的,如火電廠內地面光伏電站直接得分),得15分。
(四)上網電價降幅(滿分15分)
1.項目上網電價0.85元/千瓦時基礎上降低2分/千瓦時及以上,得15分。
2.項目上網電價0.85元/千瓦時基礎上降低1分/千瓦時,得10分。
3.不降電價的項目取消競爭資格。
(五)項目建設進度(滿分15分)
1.項目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并網,得15分。
2.項目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網,得10分。
3.項目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網,得5分。
(六)技術先進性(滿分10分)
1.主要設備在通過國家規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基礎上,需達到或超過2016年“光伏領跑者”相關技術指標,得5分。
2.光伏組件和逆變器等主要設備質保期在5年以上,得5分。
(七)其他(滿分5分)
企業已在我省建成2兆瓦以上屋頂分布式光伏或200戶以上家庭屋頂光伏,得5分。
四、程序安排
(一)公布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分配方案。
(二)企業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提出申請(附項目實施方案),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對項目實施方案等材料初審后報省能源局。
(三)省級建立光伏發電、電力系統等領域專家庫,抽取5名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排序。
(四)參照評分情況,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確定2017年度規模內普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并制定年度增補計劃。年度計劃經審定通過后,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上公示。
(五)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項目進度對年度計劃進行適時調整。項目投產前擅自轉讓,或由于企業原因無法按規定時間開工和并網的,將取消納入2017年建設規模資格。
五、材料要求
項目實施方案可由項目業主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或咨詢單位編制,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概況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建設可行性、前期工作、多能互補方案、主要設備選型、計劃進度和投資構成等。
(二)企業概況
申報企業(包括所有出資人)的主營業務、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投資省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現有省內已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等內容。
(三)建設可行性
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等要求;項目對周邊環境、經濟等影響;項目多能互補設計方案;項目至并網點的距離、電網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況。
(四)技術參數
電池組件光電轉換效率、逆變器轉換效率、發電系統轉換效率,主要設備保質期。
(五)相關附件
1.按照競爭性分配方案,項目自評分體系表。
2.項目場地租用協議、相關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函(包括國土、規劃、環保、水利、農業等)以及項目備案文件。
3.實施計劃進度承諾(包括項目開工時間、組件鋪設、并網、投運等節點,具體到年、月)。
4.開工項目由屬地發改部門出具開工證明,并附開工圖片。
5.項目選用光伏組件、逆變器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及證明。
6.上網電價降幅承諾(指低于國家規定我省上網電價的幅度,單位為分/千瓦時)。
7.光伏電站農業種植(漁業養殖)5年投資承諾。
8.關于自覺接受并配合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轉換效率抽查和按期報送信息的承諾。
(六)申報單位營業執照、自有資金或融資證明、資信等級證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等。
(七)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并附目錄,一式6份。封面加蓋申報企業公章,確定一名項目聯系人。
六、其他
(一)項目競爭性評比工作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該項目參評資格。
(二)對競爭性分配結果如仍有異議,可向省能源局提出復議申請,省能源局予以答復。
(三)省能源局將組織相關部門,對2017年度建設規模內的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進度及農業(漁業)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