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規[2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扶貧、能源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來,對促進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光伏扶貧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光伏發電產業持續發展,對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現就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地應當依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實際,加快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規劃,合理布局光伏發電建設項目。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除本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積極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用地
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三、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
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四、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利用監管
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應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五、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扶貧、能源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來,對促進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光伏扶貧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光伏發電產業持續發展,對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現就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地應當依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實際,加快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規劃,合理布局光伏發電建設項目。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除本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積極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用地
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三、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
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四、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利用監管
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應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五、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