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9月5日下午,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成員、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19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包括《關于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用地的意見(送審稿)》在內的多項文件,并聽取了2017年第11次用地會審會議審議情況的報告。
此前,媒體報道稱,在送審稿中,關于光伏用地的有關規定做了修改:
1、“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仍是管理的基本紅線,將嚴格執行;
2、根據之前的消息,從《關于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用地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看,光伏用地根據項目類型的不同得到了不同的“對待”,農業光伏和光伏扶貧的用地政策將在一定條件下得到“松綁”。
此前國土5號文件中“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即光伏陣列場區內也需要征地,農光互補項目折合單瓦成本增加1.2元/W以上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變更為:
光伏電站中的變電站、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道路用地等也將要獲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而光伏陣列場區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
另附此前《關于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用地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
關于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用地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農業、能源、扶貧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來,對促進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隨著光伏發電新業態的不斷發展,鼓勵可再生能源、光伏扶貧工作的深入,對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現就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地應當依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實際,加快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規劃,合理布局光伏發電建設項目。光伏發電規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光伏電站中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道路用地,應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非建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其他用地不得硬化地面,占用耕地的,不得破壞耕作層,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當恢復原狀。除光伏扶貧項目、農牧漁業光伏發電復合項目外,其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的規定。
二、積極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用地
對國家能源局、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其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道路用地,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光伏方陣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國土局[2015]5號文的規定管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影響種植、養殖等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做出標注。
三、規范農牧漁業光伏發電復合項目用地管理
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布設光伏方陣、復合開展農牧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物的,可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農牧漁業、能源主管部門,在保障農牧漁業項目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農牧漁業和光伏復合發展項目認定標準。對于符合標準的項目,其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農牧漁業項目用地性質,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并明確具體的監管措施,嚴禁拋荒、撂荒。
四、強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利用監管
對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光伏方陣用地,使用中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的部分,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農牧漁業光伏復合發展項目運管中拋荒、撂荒土地,或者農牧漁業產量未達到當地項目認定標準的,應由項目所在地市、縣農牧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應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未恢復原狀,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五、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項目所在地市、縣的國土、農牧漁業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經責令整改不到位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