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為切實做好2017年度我省普通光伏項目建設工作,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實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通知所指普通光伏電站是《指導意見》分類管理中特指的普通光伏電站。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實施范圍如下:
(一)利用礦區廢棄土地、工業閑置地和電廠堆場等建設用地及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二)推進利用既有工廠化生產農業大棚頂、既有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所涉農業、漁業畝均純收益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種養殖產量不低于同類產品全省平均水平的80%。
(三)在符合第一、第二款基礎上,優先支持達到國家確定的光伏行業“領跑者”先進技術指標及與智能電網、多能互補、扶貧工作相結合的光伏發電項目。
(四)暫停利用水庫、海面、河面、一般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第二款中的既有工廠化生產農業大棚頂、既有標準化養殖魚塘類項除外)。
二、申報條件
我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實行規模管理,申報建設規模指標(下稱年度指標)配置的項目基本條件:
(一)前期工作準備充分,已取得當地政府或省國土、林業、水務部門關于項目用地(落實到具體地塊),以及海南電網責任有限公司有關電網接入條件和送出能力的支持性意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建設方案,達到相應設計深度,具備年內開工建設條件;
(三)單個普通光伏電站項目規模原則上不超過5萬千瓦,且同一個公司(含控股公司)每年申報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
(四)每個市縣(區)申報項目規模原則不得超過10萬千瓦;
(五)普通光伏電站項目須提供項目建設方案(包括綜合利用)、上網電價降價額度及承諾文件、建設用地落實證明文件、規劃選址意見、企業資信業績材料、參與光伏扶貧證明材料(若有)、通訊聯系方式等,并加蓋企業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報程序
(一)項目業主根據本通知要求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
(二)由市縣初選并統籌后,以正式文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同時附申報項目排序表。市縣初選時要充分考慮電網接入條件、建設用電落實、建設方案編制深度、綜合利用、技術先進性等因素;
(三)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內部評優配置。主要從土地落實、綜合利用、生態環保、電網接入條件、上網電價、參與光伏扶貧,以及開發企業資金、技術、業績和誠信等方面綜合評價。
(四)公示。評優入選的項目列入2017年度實施方案,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示后,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
(五)備案。列入2017年度實施方案中的項目要按照國家和我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并在項目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登陸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項目信息,并按月填報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
四、建設要求
(一)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格。
(二)項目備案后1年內未建成并網的,調整出2017年度實施方案,項目完工后,再視情況納入當年實施方案。對未按既定承諾日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對其出資人今后提出的建設規模實行限制配置。
(三)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業主應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并據此作為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的依據。
(四)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每年組織開展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評估。按照一地兩用(農漁互補)模式建設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如不能達到備案所要求產量和收益,責令整改,整改后還未能達到要求,將暫停或停止發放當年度可再生能源補貼。
(五)2017年9月30日前,各市縣發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將申報項目暨相關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附件:光伏電站建設投資承諾書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8月29日
(聯系人:彭斌慶,聯系電話:65226986)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海南業務辦,海南電網公司。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