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微山光伏項目被拆的啟示
昨日,山東微山7個累計298MW的光伏項目因為涉及自然保護區被要求拆除,將給投資商帶來巨大損失。
該信息一經報道,立刻引起光伏圈的轟動。
然而,光伏項目因用地問題,涉自然保護區、涉水力設施、涉林地......等原因被處罰的項目早就有了。只不過,298MW的項目規模較大,影響較大罷了。
此事件給我們的啟示:
光伏項目審批,由“核準制”變更為“備案制”,政府管理的少了,需要企業自身更加嚴格把控風險!“核準制”下,項目評審會上肯定會有環保、林業等部門參會,自然不會發生此類情況;但“備案制”下,能源口的管理這對環保工作可能并不熟悉,企業如果不自己嚴防,很容易出現此類風險。
因此,光伏項目開發真是件技術活!(光伏項目收購是個技術活!)
二、江西、浙江、山東曾發文整治光伏用地問題
1、江西省
2016年江西某項目使用濕地建設光伏項目被媒體報道后緊急叫停。
8月22日,江西省鷹潭市林業局下發《鷹潭市 2017年“清河行動”實施方案》,決定于2017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打擊非法侵占林地、破壞濕地和野生動物資源為重點的專項整治“清河行動”,全力維護林區、湖區安全穩定。
一是開展林政資源管理大檢查。對全市的建設項目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規范全市林政資源管理,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
二是開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監督檢查。遵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2016年—2017年審核(批)的使用林地建設項目開展檢查,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異地占用等現象。
三是開展打擊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包括違法征占用濕地、開墾圍墾濕地、填埋濕地、在濕地建設光伏發電工程等。
四是依法從嚴從快查處非法獵殺、收購、運輸、加工、銷售及非法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五是其他影響較大的破壞森林、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2、浙江省
2015年1月,浙江余杭區多名政協委員遞交的一份反對在該區北湖草原建光伏發電場的材料,認為:
光伏發電項目鋪設光伏板勢必擋住太陽光照,影響植物正常生長,賴于植物生長棲息的鳥類、昆蟲等動物和微生物生存會受到影響,會破壞生態平衡。濕地一旦被破壞,修復起來相當困難。
3、山東省
2015年7月,山東濟寧、菏澤等地政府部門下發《關于立即停止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行為的緊急通知》,要求嚴格限制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濕地,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進行全面清理排查,加大依法打擊和責任追究力度。
2015年12月,山東省林業廳也發出通知,嚴禁在林地、濕地等區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下面介紹9起以往因土地問題被處罰的光伏項目案例!
三、光伏電站違法占用水利設施的案例
1法律依據根據《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號)的規定: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前款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2011修訂)》(國務院令第588號)的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案例一:河南蘭考谷營鄉200MW光伏電站違法占用黃河灘地
案件過程
河南某公司在蘭考谷營鄉境內的黃河灘區投資19.77億元建設200MW光伏電站。黃河河道有防洪的需求,在黃河灘區內開發項目,規劃建設前必須進行河道安全影響評估審查。該項目于2014年4月1日獲得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復核核準,并原則上列入2014年建設規劃和資金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規模。但直至項目主體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時,仍未獲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處罰結果2015年5月23日,黃河水利委員會叫停該項目。
地方相關規定:根據《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豫政〔1992〕64號)的規定,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必須報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根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的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按本規定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案例二:江蘇興化某光伏項目違法占用海堤
案件過程
2015年9月,江蘇省興化市政府官網通報,根據省水利廳2014年湖泊衛星遙感監測報告,該市湖泊保護范圍內共出現 128 處變化點,今年省水利廳對其中情況比較嚴重的23處變化點進行了專項督辦,其中包含3處光伏開發項目。1處為沙溝鎮南蕩光伏招商引資項目、2處為李中鎮洋汊蕩光伏招商引資項目。
處罰結果2015年10月,江蘇省水利廳對以上3處非法占用,進行依法查處、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案例三:江蘇濱海光伏發電項目違法占用水面
案件過程
2013年5月,江蘇某太陽能科技公司未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占用江蘇省濱海縣某村境內海堤河水面及管理范圍,總面積260畝,建設光伏發電設施。該海堤河水面均屬于江蘇里下河地區管理,里下河地區曾經是淮河流域性洪水的入海通道。
地方相關規定:《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修正)》(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6號)的規定:湖泊保護規劃是湖泊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從事水產養殖、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旅游資源開發等開發、利用活動。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建設跨湖、穿湖、穿堤、臨湖的工程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處罰結果江蘇水利廳出臺《關于里下河湖區光伏電站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一是要強化項目審批前期工作,里下河地區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時應審慎選址,征詢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二是要依法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在里下河湖區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光伏電站等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三是要依法查處涉湖違法光伏項目,各地應進行全面排查,對轄區內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在建、已建涉湖光伏項目,責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整改,切實加強里下河湖區管理與保護工作,科學有序利用湖泊資源,保障區域防洪安全。
四、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的案例
1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號)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的規定: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對該項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一:河北涉縣某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
案件過程
2014年9月,涉縣光伏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涉縣龍虎鄉北郭口村耕地建設辦公樓和維護站,占地面積6.56畝。2015年1月8日,涉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立案查處,3月17日依法下達《處罰決定書》:1.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2.處以罰款6.5696萬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2015年11月30日,涉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申請涉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已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案例二:內蒙土默特右旗某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
案件過程
2011年12月,內蒙古山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光伏電廠、專家樓、30萬m3加氣站項目,違法占用耕地1274.2畝。2011年12月,土默特右旗國土局下達責令停工通知書,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地上建筑物并處罰款849.47萬元。
處罰結果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國土資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責任,同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繳納罰款849.47萬元。 2015年1月,土默特右旗溝門鎮政府給予責任人納太村支部副書記劉俊生行政記過處分。
案例三:福建漳浦綠農光互補電站違法占用耕地
案件過程
該項目為福建當前最大的農光互補光伏項目,由中電國際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綠領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項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國家電網發電。項目總投資12億元,占地2000畝。
處罰結果7月8日,福建漳浦縣國土資源局公開通報該項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被立案調查: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給赤土鄉浯源村委會;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每平方米人民幣22元計人民幣144736.24元的罰款。
案例四:青海共和某光伏項目違法占用牧草地
案件過程
2014年4月,青海省共和縣某單位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光伏園區道路,占地面積為883.26畝,均為天然牧草地,屬于未批先建的違法用地。2015年5月23日,共和縣國土資源局對其立案查處。2015年5月30日,共和縣國土資源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共和縣某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對非法占用土地883.26畝(588840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1元的罰款,共計588840元”;限期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處罰結果2015年6月24日,涉案單位繳納了全部罰款。
五、光伏電站違法占用林地的案例
1法律依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的規定,國家級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根據《森林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3〕號)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的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案例一:甘肅永昌河清灘100MW光伏項目違法占用林地
案件過程
2012年5月,甘肅永昌100MWp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未辦理占用征收林地審核(批)手續,在永昌縣非法占用國家級公益林地944畝。2013年12月25日,國家林業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18個嚴重違法占用林地項目,其中之一為甘肅省永昌縣河清灘100兆瓦并網光伏發電項目。
案例二:山東泗水某20MW光伏項目違法占用林地
案件過程
2014年10月,泗水縣中電電氣集團在未辦理任何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非法破壞泗水縣高峪鎮林地,相關光伏發電設備已全部安裝到位。泗水縣林業局對違法使用林地面積進行了現場精確測繪,根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圖初步認定,破壞林地面積為18106.39m2。2016年6月21日,山東省林業廳通報了幾起違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處理措施,其中,泗水縣中電電氣集團2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為泗水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
處罰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按照每平方米10元對泗水縣中電電氣集團進行了處罰,共計罰款181063.9元。
昨日,山東微山7個累計298MW的光伏項目因為涉及自然保護區被要求拆除,將給投資商帶來巨大損失。
該信息一經報道,立刻引起光伏圈的轟動。
然而,光伏項目因用地問題,涉自然保護區、涉水力設施、涉林地......等原因被處罰的項目早就有了。只不過,298MW的項目規模較大,影響較大罷了。
此事件給我們的啟示:
光伏項目審批,由“核準制”變更為“備案制”,政府管理的少了,需要企業自身更加嚴格把控風險!“核準制”下,項目評審會上肯定會有環保、林業等部門參會,自然不會發生此類情況;但“備案制”下,能源口的管理這對環保工作可能并不熟悉,企業如果不自己嚴防,很容易出現此類風險。
因此,光伏項目開發真是件技術活!(光伏項目收購是個技術活!)
二、江西、浙江、山東曾發文整治光伏用地問題
1、江西省
2016年江西某項目使用濕地建設光伏項目被媒體報道后緊急叫停。
8月22日,江西省鷹潭市林業局下發《鷹潭市 2017年“清河行動”實施方案》,決定于2017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打擊非法侵占林地、破壞濕地和野生動物資源為重點的專項整治“清河行動”,全力維護林區、湖區安全穩定。
一是開展林政資源管理大檢查。對全市的建設項目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規范全市林政資源管理,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
二是開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監督檢查。遵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2016年—2017年審核(批)的使用林地建設項目開展檢查,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異地占用等現象。
三是開展打擊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包括違法征占用濕地、開墾圍墾濕地、填埋濕地、在濕地建設光伏發電工程等。
四是依法從嚴從快查處非法獵殺、收購、運輸、加工、銷售及非法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五是其他影響較大的破壞森林、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2、浙江省
2015年1月,浙江余杭區多名政協委員遞交的一份反對在該區北湖草原建光伏發電場的材料,認為:
光伏發電項目鋪設光伏板勢必擋住太陽光照,影響植物正常生長,賴于植物生長棲息的鳥類、昆蟲等動物和微生物生存會受到影響,會破壞生態平衡。濕地一旦被破壞,修復起來相當困難。
3、山東省
2015年7月,山東濟寧、菏澤等地政府部門下發《關于立即停止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行為的緊急通知》,要求嚴格限制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濕地,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進行全面清理排查,加大依法打擊和責任追究力度。
2015年12月,山東省林業廳也發出通知,嚴禁在林地、濕地等區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下面介紹9起以往因土地問題被處罰的光伏項目案例!
三、光伏電站違法占用水利設施的案例
1法律依據根據《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號)的規定: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前款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2011修訂)》(國務院令第588號)的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案例一:河南蘭考谷營鄉200MW光伏電站違法占用黃河灘地
案件過程
河南某公司在蘭考谷營鄉境內的黃河灘區投資19.77億元建設200MW光伏電站。黃河河道有防洪的需求,在黃河灘區內開發項目,規劃建設前必須進行河道安全影響評估審查。該項目于2014年4月1日獲得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復核核準,并原則上列入2014年建設規劃和資金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規模。但直至項目主體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時,仍未獲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處罰結果2015年5月23日,黃河水利委員會叫停該項目。
地方相關規定:根據《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豫政〔1992〕64號)的規定,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必須報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根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的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按本規定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案例二:江蘇興化某光伏項目違法占用海堤
案件過程
2015年9月,江蘇省興化市政府官網通報,根據省水利廳2014年湖泊衛星遙感監測報告,該市湖泊保護范圍內共出現 128 處變化點,今年省水利廳對其中情況比較嚴重的23處變化點進行了專項督辦,其中包含3處光伏開發項目。1處為沙溝鎮南蕩光伏招商引資項目、2處為李中鎮洋汊蕩光伏招商引資項目。
處罰結果2015年10月,江蘇省水利廳對以上3處非法占用,進行依法查處、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案例三:江蘇濱海光伏發電項目違法占用水面
案件過程
2013年5月,江蘇某太陽能科技公司未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占用江蘇省濱海縣某村境內海堤河水面及管理范圍,總面積260畝,建設光伏發電設施。該海堤河水面均屬于江蘇里下河地區管理,里下河地區曾經是淮河流域性洪水的入海通道。
地方相關規定:《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修正)》(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6號)的規定:湖泊保護規劃是湖泊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從事水產養殖、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旅游資源開發等開發、利用活動。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建設跨湖、穿湖、穿堤、臨湖的工程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處罰結果江蘇水利廳出臺《關于里下河湖區光伏電站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一是要強化項目審批前期工作,里下河地區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時應審慎選址,征詢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二是要依法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在里下河湖區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光伏電站等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三是要依法查處涉湖違法光伏項目,各地應進行全面排查,對轄區內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在建、已建涉湖光伏項目,責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整改,切實加強里下河湖區管理與保護工作,科學有序利用湖泊資源,保障區域防洪安全。
四、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的案例
1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號)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的規定: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對該項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一:河北涉縣某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
案件過程
2014年9月,涉縣光伏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涉縣龍虎鄉北郭口村耕地建設辦公樓和維護站,占地面積6.56畝。2015年1月8日,涉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立案查處,3月17日依法下達《處罰決定書》:1.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2.處以罰款6.5696萬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2015年11月30日,涉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申請涉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已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案例二:內蒙土默特右旗某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
案件過程
2011年12月,內蒙古山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光伏電廠、專家樓、30萬m3加氣站項目,違法占用耕地1274.2畝。2011年12月,土默特右旗國土局下達責令停工通知書,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地上建筑物并處罰款849.47萬元。
處罰結果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國土資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責任,同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繳納罰款849.47萬元。 2015年1月,土默特右旗溝門鎮政府給予責任人納太村支部副書記劉俊生行政記過處分。
案例三:福建漳浦綠農光互補電站違法占用耕地
案件過程
該項目為福建當前最大的農光互補光伏項目,由中電國際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綠領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項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國家電網發電。項目總投資12億元,占地2000畝。
處罰結果7月8日,福建漳浦縣國土資源局公開通報該項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被立案調查: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給赤土鄉浯源村委會;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每平方米人民幣22元計人民幣144736.24元的罰款。
案例四:青海共和某光伏項目違法占用牧草地
案件過程
2014年4月,青海省共和縣某單位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光伏園區道路,占地面積為883.26畝,均為天然牧草地,屬于未批先建的違法用地。2015年5月23日,共和縣國土資源局對其立案查處。2015年5月30日,共和縣國土資源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共和縣某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對非法占用土地883.26畝(588840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1元的罰款,共計588840元”;限期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處罰結果2015年6月24日,涉案單位繳納了全部罰款。
五、光伏電站違法占用林地的案例
1法律依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的規定,國家級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根據《森林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3〕號)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的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案例一:甘肅永昌河清灘100MW光伏項目違法占用林地
案件過程
2012年5月,甘肅永昌100MWp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未辦理占用征收林地審核(批)手續,在永昌縣非法占用國家級公益林地944畝。2013年12月25日,國家林業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18個嚴重違法占用林地項目,其中之一為甘肅省永昌縣河清灘100兆瓦并網光伏發電項目。
案例二:山東泗水某20MW光伏項目違法占用林地
案件過程
2014年10月,泗水縣中電電氣集團在未辦理任何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非法破壞泗水縣高峪鎮林地,相關光伏發電設備已全部安裝到位。泗水縣林業局對違法使用林地面積進行了現場精確測繪,根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圖初步認定,破壞林地面積為18106.39m2。2016年6月21日,山東省林業廳通報了幾起違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處理措施,其中,泗水縣中電電氣集團2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為泗水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
處罰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按照每平方米10元對泗水縣中電電氣集團進行了處罰,共計罰款18106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