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分布式光伏建設企業管理,保障分布式光伏安裝質量及后期維保,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光伏企業要求、產品質量要求及服務規范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光伏建設企業是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一體化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代建企業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維護企業。
第二條開展分布式光伏建設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需注冊在臨海市范圍內,從事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投資、建設或運營的企業。
(二)光伏建設企業必須具備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具備相應建筑業專業承包資質。
(三)光伏建設企業在臨海所在地有售后服務網點并有固定辦公場所,并擁有8人以上正式員工(要求2人以上具備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高壓作業要求具備高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公司以總公司為準。
(四)申報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分公司按總公司為準。
第三條分布式光伏發電產品質量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光伏建設企業提供的太陽能組件須為A級品且多晶不低于265瓦/塊,單晶不低于275瓦/塊,并且必須是經中國質量中心認證(CQC認證)且達標的產品(提供10年質保和25年功率有限質保的生產企業質保證明原件,12年不低于額定功率90%,第25年不低于額定功率80%)。
(二)光伏建設企業提供的并網逆變器須是通過CQC認證的產品,并且提供10年質保承諾(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及認證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廠家10年質保證明原件,10年后需保證免費更換)。
(三)光伏用電纜必須采用銅芯電纜,其中直流電纜采用CQC認證的光伏專用電纜。(需在項目周期內保證免費更換)。
(四)光伏建設企業提供的配電箱為成套配電箱且須經過3C認證,表箱材質要求使用不銹鋼或SMC材質,箱內須配備符合安全需求的閘刀、斷路器、浪涌保護器、自復式過欠壓保護器、反孤島裝置等。提供成套箱子的3C認證和出廠合格檢驗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及認證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建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確保項目鋪設在主體合法建筑屋面上,禁止在違章建筑和產權不清的屋頂搭建,禁止房前屋后私自搭建支架進行建設。
(二)新建分布式光伏項目必須充分考慮建筑屋頂的安全條件,設計時須充分考慮防風、防臺和安全承載等因素。考慮臨海多發臺風氣候因素,要求東部地區(頭門港新區、杜橋鎮、上盤鎮、桃渚鎮)光伏項目滿足15級抗風要求,其余地區滿足12級以上抗風要求。
(三)采用的光伏支架必須為鋁合金、不銹鋼等防腐防銹材質,并應滿足《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文件相關規定。
(四)嚴格限制在彩鋼瓦廠房屋頂建設光伏項目,新建項目要求與光伏項目同步設計并進行安全預評價。光伏項目必須在廠房屋頂建成,落實安全預評價措施,通過安全竣工驗收,并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確定符合安全后方可安裝。已建項目需每三年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報備當地鎮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安全現狀評價不合格將停止并網資質,并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整改。
(五)居民屋頂光伏建設需事先對建筑強度進行整體評估,并由光伏建設企業每年對屋頂進行檢測。嚴格限制在非現澆斜面屋頂進行建設,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在非現澆斜面屋頂安裝。
(六)分布式光伏建設須與周邊環境相和諧,項目設計應按照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新建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導則》規范要求設計,與建筑總體色調協調和諧。
第五條光伏建設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服務要求:
(一)光伏建設企業須與光伏項目投資方簽訂合同,且能向光伏項目投資方開具發票。
(二)光伏建設企業不得夸大宣傳銷售服務,損害居民權益、擾亂光伏行業健康發展。
(三)光伏建設企業需承擔因電站引起的房屋滲漏維修義務。
(四)光伏建設企業需承保整個項目周期的一切意外險(單次保額不低于100萬元)。
(五)光伏項目投資方和光伏建設企業有共同義務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雙方協議做好設備運行維護,由具有資質的運行人員負責光伏電站的運行和操作。
(六)光伏發電系統必須具備實時監測功能,發電量等有關信息要具備接入移動設備APP的能力。
第二章項目申報方法和流程
第六條光伏項目投資方按不同分布式項目類別辦理相關備案
(一)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
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由戶主(自然人)持有效證件到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供電營業廳辦理并網申請,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按季度集中向市發改局備案。
(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
光伏項目投資方或委托人先到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供電營業廳辦理并網申請,并通過浙江省在線審批監管系統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辦理并網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并提供電子文檔。
(一)建設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原件備查);
(二)具有光伏組件或逆變器生產廠家的代理權,并提供生產廠家的授權書(生產廠家除外);
(三)固定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提供8人以上的社保證明,分公司以總公司為準;
(五)提供2人以上要求2人以上具備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高壓作業要求具備高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六)相應施工資質復印件(若委托三方施工,需提供委托施工合同);
(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方案;
(八)房屋產權合法性證明(若場地屬于租賃性質還應提供租賃協議)。
第三章項目驗收和并網要求
第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施工,項目竣工后由光伏建設企業出具驗收報告(建設在彩鋼瓦上的廠房屋頂光伏項目需由有資質的機構出具安全竣工驗收評價報告),報告將作為并網驗收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安裝主體屋面的合法性由開展居民光伏業務的企業負責,在違章建筑上和不符合安全條件屋頂上安裝光伏組件將不予受理驗收手續。
第十條光伏建設企業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申請并網驗收必須在房屋(新建,修繕)完畢,腳手架等附屬建筑器具完全拆除,具備安全并網條件后才可向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申請。
第十一條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依照《關于做好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范》、《分布式電源項目接入系統內容及技術要求》等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及并進行并網驗收。
第十二條臨海市發改局會同相關單位對光伏項目進行項目驗收,通過委托三方公司檢測和實地查看,對全市分布式光伏系統設備質量、轉化率、建設施工質量等進行抽檢,查驗施工資質、施工資料、施工管理臺帳,對不合格、不符合規范操作的項目停止并網資質,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到位的再予以并網。
第四章執行常態化管理
第十三條組建臨海市光伏行業協會,通過加強行業內管理,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保障行業健康發展和光伏行業整體利益。對于信譽好、知名度高的企業積極向金融系統推薦優先授信。
第十四條加大非法建設整治力度。市發改局、市安監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建設局、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等多部門聯合將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認定、利用假冒偽劣產品、不按規范設計施工的行為、私自搭建行為、未按照承諾要求建設等行為進行嚴格查處,并停止項目并網。
第十五條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拒絕落實整改要求建設、發生嚴重擾民事件、發生蓄意擾亂市場行為的企業及法人,一經查實納入行業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建設的分布式光伏不予并網。
第一章、光伏企業要求、產品質量要求及服務規范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光伏建設企業是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一體化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代建企業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維護企業。
第二條開展分布式光伏建設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需注冊在臨海市范圍內,從事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投資、建設或運營的企業。
(二)光伏建設企業必須具備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具備相應建筑業專業承包資質。
(三)光伏建設企業在臨海所在地有售后服務網點并有固定辦公場所,并擁有8人以上正式員工(要求2人以上具備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高壓作業要求具備高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公司以總公司為準。
(四)申報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分公司按總公司為準。
第三條分布式光伏發電產品質量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光伏建設企業提供的太陽能組件須為A級品且多晶不低于265瓦/塊,單晶不低于275瓦/塊,并且必須是經中國質量中心認證(CQC認證)且達標的產品(提供10年質保和25年功率有限質保的生產企業質保證明原件,12年不低于額定功率90%,第25年不低于額定功率80%)。
(二)光伏建設企業提供的并網逆變器須是通過CQC認證的產品,并且提供10年質保承諾(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及認證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廠家10年質保證明原件,10年后需保證免費更換)。
(三)光伏用電纜必須采用銅芯電纜,其中直流電纜采用CQC認證的光伏專用電纜。(需在項目周期內保證免費更換)。
(四)光伏建設企業提供的配電箱為成套配電箱且須經過3C認證,表箱材質要求使用不銹鋼或SMC材質,箱內須配備符合安全需求的閘刀、斷路器、浪涌保護器、自復式過欠壓保護器、反孤島裝置等。提供成套箱子的3C認證和出廠合格檢驗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及認證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建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確保項目鋪設在主體合法建筑屋面上,禁止在違章建筑和產權不清的屋頂搭建,禁止房前屋后私自搭建支架進行建設。
(二)新建分布式光伏項目必須充分考慮建筑屋頂的安全條件,設計時須充分考慮防風、防臺和安全承載等因素。考慮臨海多發臺風氣候因素,要求東部地區(頭門港新區、杜橋鎮、上盤鎮、桃渚鎮)光伏項目滿足15級抗風要求,其余地區滿足12級以上抗風要求。
(三)采用的光伏支架必須為鋁合金、不銹鋼等防腐防銹材質,并應滿足《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文件相關規定。
(四)嚴格限制在彩鋼瓦廠房屋頂建設光伏項目,新建項目要求與光伏項目同步設計并進行安全預評價。光伏項目必須在廠房屋頂建成,落實安全預評價措施,通過安全竣工驗收,并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確定符合安全后方可安裝。已建項目需每三年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報備當地鎮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安全現狀評價不合格將停止并網資質,并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整改。
(五)居民屋頂光伏建設需事先對建筑強度進行整體評估,并由光伏建設企業每年對屋頂進行檢測。嚴格限制在非現澆斜面屋頂進行建設,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在非現澆斜面屋頂安裝。
(六)分布式光伏建設須與周邊環境相和諧,項目設計應按照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新建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導則》規范要求設計,與建筑總體色調協調和諧。
第五條光伏建設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服務要求:
(一)光伏建設企業須與光伏項目投資方簽訂合同,且能向光伏項目投資方開具發票。
(二)光伏建設企業不得夸大宣傳銷售服務,損害居民權益、擾亂光伏行業健康發展。
(三)光伏建設企業需承擔因電站引起的房屋滲漏維修義務。
(四)光伏建設企業需承保整個項目周期的一切意外險(單次保額不低于100萬元)。
(五)光伏項目投資方和光伏建設企業有共同義務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雙方協議做好設備運行維護,由具有資質的運行人員負責光伏電站的運行和操作。
(六)光伏發電系統必須具備實時監測功能,發電量等有關信息要具備接入移動設備APP的能力。
第二章項目申報方法和流程
第六條光伏項目投資方按不同分布式項目類別辦理相關備案
(一)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
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由戶主(自然人)持有效證件到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供電營業廳辦理并網申請,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按季度集中向市發改局備案。
(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
光伏項目投資方或委托人先到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供電營業廳辦理并網申請,并通過浙江省在線審批監管系統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辦理并網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并提供電子文檔。
(一)建設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原件備查);
(二)具有光伏組件或逆變器生產廠家的代理權,并提供生產廠家的授權書(生產廠家除外);
(三)固定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提供8人以上的社保證明,分公司以總公司為準;
(五)提供2人以上要求2人以上具備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高壓作業要求具備高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六)相應施工資質復印件(若委托三方施工,需提供委托施工合同);
(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方案;
(八)房屋產權合法性證明(若場地屬于租賃性質還應提供租賃協議)。
第三章項目驗收和并網要求
第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施工,項目竣工后由光伏建設企業出具驗收報告(建設在彩鋼瓦上的廠房屋頂光伏項目需由有資質的機構出具安全竣工驗收評價報告),報告將作為并網驗收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安裝主體屋面的合法性由開展居民光伏業務的企業負責,在違章建筑上和不符合安全條件屋頂上安裝光伏組件將不予受理驗收手續。
第十條光伏建設企業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申請并網驗收必須在房屋(新建,修繕)完畢,腳手架等附屬建筑器具完全拆除,具備安全并網條件后才可向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申請。
第十一條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依照《關于做好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范》、《分布式電源項目接入系統內容及技術要求》等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及并進行并網驗收。
第十二條臨海市發改局會同相關單位對光伏項目進行項目驗收,通過委托三方公司檢測和實地查看,對全市分布式光伏系統設備質量、轉化率、建設施工質量等進行抽檢,查驗施工資質、施工資料、施工管理臺帳,對不合格、不符合規范操作的項目停止并網資質,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到位的再予以并網。
第四章執行常態化管理
第十三條組建臨海市光伏行業協會,通過加強行業內管理,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保障行業健康發展和光伏行業整體利益。對于信譽好、知名度高的企業積極向金融系統推薦優先授信。
第十四條加大非法建設整治力度。市發改局、市安監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建設局、國網浙江臨海市供電公司等多部門聯合將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認定、利用假冒偽劣產品、不按規范設計施工的行為、私自搭建行為、未按照承諾要求建設等行為進行嚴格查處,并停止項目并網。
第十五條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拒絕落實整改要求建設、發生嚴重擾民事件、發生蓄意擾亂市場行為的企業及法人,一經查實納入行業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建設的分布式光伏不予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