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當地時間8月14日,特朗普簽署行政備忘錄,指示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決定是否對中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政策和行為發起“301調查”。
據相關媒體報道,此舉引發各界對美國采取單邊行動損害中美經貿關系的擔憂,并可能導致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征收新關稅。
中國商務部于8月15日對美總統簽署總統備忘事件作出了回應稱,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商務部稱,“301”制度自面世以來,就具有濃厚的單邊主義色彩,一直為其他國家所反對。美方已經向國際社會作過承諾,以符合世貿規則的方式執行該制度。美方應該嚴守承諾,不要成為多邊規則的破壞者。如果美方不顧事實、不尊重多邊貿易規則而采取損害雙方經貿關系的舉動,中方絕不會坐視,必將采取所有適當措施,堅決捍衛中方合法權益。
美國這次推出的“301”條款,到底為何有如此大的威力?竟能使得中美貿易關系如此緊張,中美之間大的貿易大戰會就此正式拉開帷幕嗎?它又會對中國的光伏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
“301”究竟是什么?
相關資料顯示,美國“301”條款來源于《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由“特別301條款”、“超級301條款”、配套條款等具體規定,共同構成。
其中,“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301”條款之所以具有威脅性,第一,在于,美國貿易代表即可對其認為“不合理或不公平貿易做法”啟動調查。第二,美國總統可對貿易對手實施單邊制裁,包括撤銷貿易優惠、征收報復性關稅等手段。
從出臺至今,美國政府共發動過122次“301條款”調查。但因其帶有的強烈單邊貿易色彩,一直被其他國家強烈反對。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后,美國啟動該條款的次數就顯著減少。
近些年,清潔能源(特別是太陽能)已經成為我國發展最為強勁的產業之一,而中國光伏企業在美國取得的成績也不容忽視。據申萬宏源研究團隊梳理,美國美國歷史上曾對中國動用五次301條款。其中,在2010年10月發起的“301”調查即美國針對中國清潔能源政策措施而啟動調查。
由于美國多次對我國實施雙反,致使我國對出口美國的光伏產品受到很大影響。
2017年一季度我國光伏組件出口美國占總出口額的不到1%。
數據顯示,2016年,美國新增光伏裝機量約為14.76GW,但我國對美國光伏產品出口額為13.8億美元,同比下降24.6%;2014年美國光伏產品全球進口總金額42億美元,中國的市場份額占比為38.26%;到2016年美國光伏產品進口金額約為83億美元,中國在美國的光伏產品進口比率為18.05%。
集邦新能源認為,美國與中國太陽能業者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疊,可能也會對光伏產業造成影響。
根據集邦新能源調研結果表明,目前美國本土的太陽能電池、組件企業主要有SolarWorld、Tesla(SolarCity)、SunPower等。SolarWorld生產P型PERC電池、Tesla和SunPower分別以Heterojunction以及IBC的N型電池為核心、SunPower握有迭片模塊封裝技術的專利。這幾項技術可能會在“301”條款的調查之中。
中美貿易戰,清潔能源行業屢受波及
在美國發動“301條款”之前,美國剛剛啟動了一項針對光伏企業的調查條款——“201”條款。
美國“201”條款主要由Suniva發起。該公司要求,針對太陽能產品,在美國市場設置78美分的最低價格(MIP)。同時,對所有進口至美國的晶硅光伏電池片和組件發起全球保障性措施調查。
同樣是應對他國的貿易措施,兩者條款之間的又存在著哪些異同點?
據記者了解,本次美國即將要啟動的“301”條款,它針對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涵蓋的行業更加廣泛。而美國這次發動的“201”條款調查是專門針對太陽能光伏行業,行業對比準強烈準確。
此外,美國的“201”條款是美國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進行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對產品進口增加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作出裁定。無需證明進口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是否符合相關貿易法規,也不按各國進口數量的不同加以區分,只有認定美國企業受到了“嚴重損害”,就可以對該種進口產品實施“懲罰”措施。據相關媒體報道,美國“201條款”調查一旦成立,包括中國海外設廠的光伏企業,以及其他國家、甚至美國本土企業海外的產能,都擋在門外。
一位光伏業內人士對記者說道,“201調查還沒開始,更厲害的301就來了。”
“301”條款實施的可能性有多大?
對此,記者通過查閱大量資料得到,許多不同外界人士對于美國即將啟動“301”條款發表的看法。
大部分學者認為“301”條款的實施,會有很大的困難。
布魯金斯學會約翰*桑頓中國中心資深研究員杜大偉(DavidDollar)曾任世界銀行中國局局長多年,近日同其同事哈斯連發報告指出特朗普政府在此次“301”條款調查中的誤判。
根據相關媒體的報道,喬治梅森大學客座授課專家、華盛頓國際貿易圈資深律師史蒂芬*克萊斯考夫(StephenCreskoff)則強調,這只是特朗普政府的談判手段而已,目的是用威脅在未來的中美談判中獲得更多要價。“理論上,特朗普可以單方面使用‘301’條款,因為可以越過國會。”他說,“但實際操作上,他仍需要和國會合作,并取得國會同意。”
專門從事國際貿易研究的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PIIE)高級研究員查得*布朗表示,特朗普政府使用的“301”條款是一項過時的美國貿易法條款,只會讓美中貿易的情況更加糟糕。
申萬宏源宏觀研究團隊分析師李一民、湯瑩表示,通過對歷史中301調查的結果整理來看,調查的結果幾乎都是通過與美國磋商和談判,最終達成協議或妥協,而美國總統最終執行報復性措施較少。而美國也多次利用301條款為自己在談判博弈中占據優勢。
據相關媒體報道,此舉引發各界對美國采取單邊行動損害中美經貿關系的擔憂,并可能導致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征收新關稅。
中國商務部于8月15日對美總統簽署總統備忘事件作出了回應稱,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商務部稱,“301”制度自面世以來,就具有濃厚的單邊主義色彩,一直為其他國家所反對。美方已經向國際社會作過承諾,以符合世貿規則的方式執行該制度。美方應該嚴守承諾,不要成為多邊規則的破壞者。如果美方不顧事實、不尊重多邊貿易規則而采取損害雙方經貿關系的舉動,中方絕不會坐視,必將采取所有適當措施,堅決捍衛中方合法權益。
美國這次推出的“301”條款,到底為何有如此大的威力?竟能使得中美貿易關系如此緊張,中美之間大的貿易大戰會就此正式拉開帷幕嗎?它又會對中國的光伏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
“301”究竟是什么?
相關資料顯示,美國“301”條款來源于《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由“特別301條款”、“超級301條款”、配套條款等具體規定,共同構成。
其中,“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301”條款之所以具有威脅性,第一,在于,美國貿易代表即可對其認為“不合理或不公平貿易做法”啟動調查。第二,美國總統可對貿易對手實施單邊制裁,包括撤銷貿易優惠、征收報復性關稅等手段。
從出臺至今,美國政府共發動過122次“301條款”調查。但因其帶有的強烈單邊貿易色彩,一直被其他國家強烈反對。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后,美國啟動該條款的次數就顯著減少。
近些年,清潔能源(特別是太陽能)已經成為我國發展最為強勁的產業之一,而中國光伏企業在美國取得的成績也不容忽視。據申萬宏源研究團隊梳理,美國美國歷史上曾對中國動用五次301條款。其中,在2010年10月發起的“301”調查即美國針對中國清潔能源政策措施而啟動調查。
由于美國多次對我國實施雙反,致使我國對出口美國的光伏產品受到很大影響。
2017年一季度我國光伏組件出口美國占總出口額的不到1%。
數據顯示,2016年,美國新增光伏裝機量約為14.76GW,但我國對美國光伏產品出口額為13.8億美元,同比下降24.6%;2014年美國光伏產品全球進口總金額42億美元,中國的市場份額占比為38.26%;到2016年美國光伏產品進口金額約為83億美元,中國在美國的光伏產品進口比率為18.05%。
集邦新能源認為,美國與中國太陽能業者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疊,可能也會對光伏產業造成影響。
根據集邦新能源調研結果表明,目前美國本土的太陽能電池、組件企業主要有SolarWorld、Tesla(SolarCity)、SunPower等。SolarWorld生產P型PERC電池、Tesla和SunPower分別以Heterojunction以及IBC的N型電池為核心、SunPower握有迭片模塊封裝技術的專利。這幾項技術可能會在“301”條款的調查之中。
中美貿易戰,清潔能源行業屢受波及
在美國發動“301條款”之前,美國剛剛啟動了一項針對光伏企業的調查條款——“201”條款。
美國“201”條款主要由Suniva發起。該公司要求,針對太陽能產品,在美國市場設置78美分的最低價格(MIP)。同時,對所有進口至美國的晶硅光伏電池片和組件發起全球保障性措施調查。
同樣是應對他國的貿易措施,兩者條款之間的又存在著哪些異同點?
據記者了解,本次美國即將要啟動的“301”條款,它針對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涵蓋的行業更加廣泛。而美國這次發動的“201”條款調查是專門針對太陽能光伏行業,行業對比準強烈準確。
此外,美國的“201”條款是美國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進行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對產品進口增加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作出裁定。無需證明進口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是否符合相關貿易法規,也不按各國進口數量的不同加以區分,只有認定美國企業受到了“嚴重損害”,就可以對該種進口產品實施“懲罰”措施。據相關媒體報道,美國“201條款”調查一旦成立,包括中國海外設廠的光伏企業,以及其他國家、甚至美國本土企業海外的產能,都擋在門外。
一位光伏業內人士對記者說道,“201調查還沒開始,更厲害的301就來了。”
“301”條款實施的可能性有多大?
對此,記者通過查閱大量資料得到,許多不同外界人士對于美國即將啟動“301”條款發表的看法。
大部分學者認為“301”條款的實施,會有很大的困難。
布魯金斯學會約翰*桑頓中國中心資深研究員杜大偉(DavidDollar)曾任世界銀行中國局局長多年,近日同其同事哈斯連發報告指出特朗普政府在此次“301”條款調查中的誤判。
根據相關媒體的報道,喬治梅森大學客座授課專家、華盛頓國際貿易圈資深律師史蒂芬*克萊斯考夫(StephenCreskoff)則強調,這只是特朗普政府的談判手段而已,目的是用威脅在未來的中美談判中獲得更多要價。“理論上,特朗普可以單方面使用‘301’條款,因為可以越過國會。”他說,“但實際操作上,他仍需要和國會合作,并取得國會同意。”
專門從事國際貿易研究的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PIIE)高級研究員查得*布朗表示,特朗普政府使用的“301”條款是一項過時的美國貿易法條款,只會讓美中貿易的情況更加糟糕。
申萬宏源宏觀研究團隊分析師李一民、湯瑩表示,通過對歷史中301調查的結果整理來看,調查的結果幾乎都是通過與美國磋商和談判,最終達成協議或妥協,而美國總統最終執行報復性措施較少。而美國也多次利用301條款為自己在談判博弈中占據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