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郴州市發布了《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投入運營車輛中新能源車輛不少于30%。
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本市網約車數量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實行調控。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除外。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市中心城區和北湖區、蘇仙區轄區內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發改、人社、經信、工商、質監、商務、稅務、環保、規劃、人民銀行、通信、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人注冊地在本市范圍之外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必須設立取得工商、稅務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配備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設有營運管理、安全管理、投訴接待和服務質量管理等專職管理崗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及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以及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平臺公司數據庫具備接入其監管平臺條件的情況說明;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平臺公司,可在許可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其中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為“市中心城區和北湖區、蘇仙區轄區內”,縣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為“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提出延續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九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分支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按合同或協議做好其善后處置工作,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湘L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0萬元以上;新能源車輛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車輛具備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配備安全氣囊,前、后座配備安全帶;
(四)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車輛排放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外觀、顏色不可與服務所在地巡游出租車相似,不得安裝出租車頂燈或相類似頂燈,不得安裝空車待租標志燈、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七)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50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八)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所在企業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九)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車輛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游車;且近3年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情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保險單據復印件;
(五)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七)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八)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擬入網意向書復印件(平臺自有車輛除外)或相關證明材料;
(九)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十)能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情況進行審核,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已通過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三)申請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及車輛保險購買憑證等相關材料。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之日起lO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在同一時間不得加入兩個及以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變更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繼受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受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二)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三)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因前款規定情形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證;
(二)身體健康,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我市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無出租車不良信用記錄、無其他從事非法營運被查處的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復印件;
(四)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6個月內體檢報告;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六)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第十八條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其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或委托平臺公司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條件核查后,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網約車駕駛員取得從業資格證,并在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發證機關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完成注銷注冊,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證明等。網約車駕駛員注銷注冊后,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和涉及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先行賠付,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投入運營車輛中新能源車輛不少于30%。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發布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
網約車不得從事固定班線運營,不得異地非法駐點攬客。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保證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社會公示公布經營服務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檢查制度,并在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同時定期向社會公示經營服務質量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維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對網約車車輛交通違法未處理達3宗、網約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滿12分或為非正常狀態的,應當立即做好停止網約車車輛、駕駛員運營服務管理工作。待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后,方可恢復網約車車輛、駕駛員運營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每年對注冊駕駛員身體健康狀況、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飲酒后駕駛、暴力犯罪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有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處于營運載客狀態中的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營運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在轄區發改部門網站上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并保證公布實施之日起至少三個月計程計價方式維持不變。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受理電話,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依法接受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平臺的營運數據、車輛數據、人員數據等業務數據與所在地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進行對接。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本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規定的其它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并按規定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六)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第三十六條 約車人或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行為;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向車外拋灑物品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約車人或乘客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制止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約車人或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和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 公安、網信、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交警)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發改、通信、公安、交通運輸、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行為實施聯合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其中人社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改善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工商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登記與監管;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發改部門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計量計程監管。工會應督促出租車企業與駕駛員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統籌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定期對出租車企業進行通報,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法規、規章的行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公安、發改、通信、人社、商務、工商、稅務、質監、網信、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網約車的經營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本市網約車數量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實行調控。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除外。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市中心城區和北湖區、蘇仙區轄區內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發改、人社、經信、工商、質監、商務、稅務、環保、規劃、人民銀行、通信、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人注冊地在本市范圍之外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必須設立取得工商、稅務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配備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設有營運管理、安全管理、投訴接待和服務質量管理等專職管理崗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及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以及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平臺公司數據庫具備接入其監管平臺條件的情況說明;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平臺公司,可在許可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其中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為“市中心城區和北湖區、蘇仙區轄區內”,縣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為“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提出延續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九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分支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按合同或協議做好其善后處置工作,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湘L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0萬元以上;新能源車輛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車輛具備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配備安全氣囊,前、后座配備安全帶;
(四)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車輛排放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外觀、顏色不可與服務所在地巡游出租車相似,不得安裝出租車頂燈或相類似頂燈,不得安裝空車待租標志燈、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七)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50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八)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所在企業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九)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車輛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游車;且近3年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情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保險單據復印件;
(五)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七)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八)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擬入網意向書復印件(平臺自有車輛除外)或相關證明材料;
(九)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十)能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情況進行審核,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已通過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三)申請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及車輛保險購買憑證等相關材料。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之日起lO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在同一時間不得加入兩個及以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變更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繼受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受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二)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三)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因前款規定情形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證;
(二)身體健康,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我市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無出租車不良信用記錄、無其他從事非法營運被查處的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復印件;
(四)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6個月內體檢報告;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六)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第十八條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其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或委托平臺公司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條件核查后,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網約車駕駛員取得從業資格證,并在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發證機關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完成注銷注冊,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證明等。網約車駕駛員注銷注冊后,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和涉及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先行賠付,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投入運營車輛中新能源車輛不少于30%。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發布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
網約車不得從事固定班線運營,不得異地非法駐點攬客。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保證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社會公示公布經營服務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檢查制度,并在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同時定期向社會公示經營服務質量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維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對網約車車輛交通違法未處理達3宗、網約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滿12分或為非正常狀態的,應當立即做好停止網約車車輛、駕駛員運營服務管理工作。待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后,方可恢復網約車車輛、駕駛員運營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每年對注冊駕駛員身體健康狀況、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飲酒后駕駛、暴力犯罪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有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處于營運載客狀態中的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營運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在轄區發改部門網站上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并保證公布實施之日起至少三個月計程計價方式維持不變。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受理電話,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依法接受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平臺的營運數據、車輛數據、人員數據等業務數據與所在地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進行對接。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本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規定的其它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并按規定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六)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第三十六條 約車人或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行為;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向車外拋灑物品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約車人或乘客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制止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約車人或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和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 公安、網信、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交警)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發改、通信、公安、交通運輸、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行為實施聯合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其中人社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改善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工商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登記與監管;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發改部門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計量計程監管。工會應督促出租車企業與駕駛員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統籌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定期對出租車企業進行通報,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法規、規章的行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公安、發改、通信、人社、商務、工商、稅務、質監、網信、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網約車的經營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