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金華市浦江縣出臺光伏0.2元度電補貼。據悉,該補貼是在國家0.42+省補0.1+金華市補0.2基礎上提供的。補貼高達092元每度。
浦政辦發〔2017〕113號
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浦江縣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浦江縣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已經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
浦江縣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光伏應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金政辦發〔2017〕12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增加農村居民收入為核心,以分布式光伏應用為重點,通過政府引導和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加快推進光伏應用,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增強低碳化、清潔化、可持續的能源供給能力。
二、發展目標
到“十三五”期末,全縣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120兆瓦以上,其中農(漁)光互補、地面電站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10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電站達到20兆瓦以上,建設居民光伏7000戶,打造一批光伏應用示范工業園區、大型農(漁)光互補生態園,推進一批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建設,扶持一批光伏生產、開發應用企業。
三、重點任務
(一)大力推進居民光伏應用。結合建筑節能改造和“美麗鄉村”建設,在下鄉移民工程、新農村建設、優質小區、農村新建房屋屋頂積極推廣應用光伏發電項目。選擇生態功能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限制開發區等區域,采取政府補助、企業優惠、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方式,大力推廣農村居民屋頂光伏應用。對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戶,可利用屋頂或閑置建設用地,分別采取政府出資全額補助初裝費用、低息商業貸款、屋頂租用等模式,實施光伏扶貧。在有條件的區域大力開展“光伏村”“光伏鎮”建設。
(二)有序發展地面電站。按照“規劃先行,計劃先行”的原則,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紅線的前提下,經規劃、環保等部門審批,有計劃地發展地面光伏電站。
(三)積極創建示范園區。鼓勵工業企業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為主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大力開展規模化應用示范,對具備穩定用電負荷、連片屋頂資源條件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對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達節能指標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大力倡導其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有序用電計劃。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四)大力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鼓勵在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醫院、學校等現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改造應用。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光伏系統作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必須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整體設計和建設,應用規模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核算標準》(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各類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建的建筑物屋頂要同步設計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工程。
(五)積極創建新能源示范縣(鎮)。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挖掘當地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結合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自然條件和社區、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統籌規劃,科學制定清潔能源資源開發利用計劃,積極培育和引進市場主體,吸引經濟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光伏開發企業,投資建設以太陽能利用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積極創建新能源示范縣(鎮)。
四、扶持政策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縣域內注冊的光伏應用企業,并在縣域范圍內完成立項并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按所發電量由縣財政局再補助0.2元/千瓦時,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浦江供電公司負責統計,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按年度一次性撥付。
(二)深入實施“富村五年計劃”,在全縣范圍內試點開展以村集體經濟增收為導向,以保障居養中心運行為重點,利用村級辦公樓、大禮堂、居養中心等建筑屋頂,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收益歸集體經濟所有,光伏項目投資通過整合各類支農惠民資金統籌解決。
(三)以幫扶貧困戶脫貧為切入點,在全縣范圍挑選一定數量的貧困戶進行光伏扶貧試點工作。將各類扶貧資金整合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專項補助資金,嚴格按照省定貧困戶評定標準,對光伏扶貧項目安裝費用實行全額補助,并探索建立光伏扶貧帶動貧困戶脫貧后的退出機制。
(四)落實差別化用地政策。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壓站建筑用地部分等永久性設施用地,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相關手續;對在農業大棚、畜禽舍等上方架設電池組件進行綜合利用的“互補”型項目,可參照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用地報縣國土局備案。
五、部門職責
(一)縣農辦:牽頭推進農村光伏扶貧工作,負責籌集各類扶貧資金。
(二)縣發改局:建立健全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居民屋頂光伏立項管理機制;負責分解、下達光伏發電裝機等年度任務;會同縣財政局做好新能源示范縣(鎮)申報爭取工作;對縣供電公司上報的發電數進行初審,再由縣財政局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三)縣經濟商務局:牽頭推廣工業企業光伏發電應用;落實各鄉鎮工業園區企業節能指標考核,指導推進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協助指導地面光伏電站標準化項目建設。
(四)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補貼資金,根據縣供電公司統計發電數,縣發改局初審、縣財政局復審,經縣政府審批后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五)縣建設局(規劃局):做好光伏建筑一體化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應用節能改造。指導做好光伏裝置和屋頂及外立面相協調的規劃指導工作。
(六)縣行政執法局:指導做好光伏裝置和屋頂及外立面相協調,與美麗鄉村等相匹配的工作。
(七)縣國土局:指導做好光伏發電項目的差別化用地政策保障工作。
(八)縣環保局:在確保生態環境不受破壞的前提下,指導做好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要求區域的光伏應用工作。
(九)縣林業局:指導光伏電站建設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等工作。
(十)縣金融辦: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支持商業銀行降低大型光伏電站、貧困農戶的居民光伏貸款成本。
(十一)縣供電公司:做好光伏發電量統計工作,并上報縣政府有關部門核算。對納入光伏發電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簡化審批流程,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
(十二)縣衛生計生局:負責推進各下屬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十三)縣教育局:負責推進各中小學及幼兒園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十四)縣國資辦:負責推進各國有企業下屬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十五)浦江開發區:負責開發區內推廣工業企業光伏發電應用;落實本轄區內企業節能指標考核,指導推進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
(十六)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和宣傳工作;由轄區內執法、規劃人員把關后安裝。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建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縣農辦、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局、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國資辦、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林業局、縣衛生計生局、縣環保局、縣行政執法局、縣金融辦、縣供電公司、浦江開發區和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推進全縣光伏應用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負責推進實施光伏應用年度計劃及其他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是推進光伏應用的責任主體,要把光伏應用進農村、光伏扶貧等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內容,建立相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目標明確、責任清晰的工作機制。
(二)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商業模式創新。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鼓勵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居民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農村光伏應用推廣領域。鼓勵光伏發電應用企業采用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承包(PMC)、屋頂租賃、企業+農戶等模式合作開發利用太陽能。開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運營-移交(BOT)、政府與企業合作(PPP)等模式合作開發光伏發電項目試點。
(三)整合資金,加強金融支持。整合各類扶貧資金,實施精準扶貧計劃。加強政銀企合作,搭建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具備借款資格、擔保能力、承貸能力的綜合性投融資平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服務和產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鼓勵基金、保險、信托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引導保險機構與電站投資商合作,降低光伏電站運營風險。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各種媒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開展光伏應用、光伏扶貧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光伏應用常識,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激發城鄉居民投資和推進光伏應用的積極性。
七、其他
(一)2016年以前建成并通過驗收的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居民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同等享受本補貼政策,補貼期限為自并網發電之日起3年。
(二)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等工程補助政策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本補貼政策。
(三)本方案自2017年7月10日起實施。
來源:浙江發改委
浦政辦發〔2017〕113號
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浦江縣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浦江縣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已經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
浦江縣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光伏應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金政辦發〔2017〕12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增加農村居民收入為核心,以分布式光伏應用為重點,通過政府引導和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加快推進光伏應用,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增強低碳化、清潔化、可持續的能源供給能力。
二、發展目標
到“十三五”期末,全縣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120兆瓦以上,其中農(漁)光互補、地面電站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10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電站達到20兆瓦以上,建設居民光伏7000戶,打造一批光伏應用示范工業園區、大型農(漁)光互補生態園,推進一批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建設,扶持一批光伏生產、開發應用企業。
三、重點任務
(一)大力推進居民光伏應用。結合建筑節能改造和“美麗鄉村”建設,在下鄉移民工程、新農村建設、優質小區、農村新建房屋屋頂積極推廣應用光伏發電項目。選擇生態功能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限制開發區等區域,采取政府補助、企業優惠、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方式,大力推廣農村居民屋頂光伏應用。對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戶,可利用屋頂或閑置建設用地,分別采取政府出資全額補助初裝費用、低息商業貸款、屋頂租用等模式,實施光伏扶貧。在有條件的區域大力開展“光伏村”“光伏鎮”建設。
(二)有序發展地面電站。按照“規劃先行,計劃先行”的原則,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紅線的前提下,經規劃、環保等部門審批,有計劃地發展地面光伏電站。
(三)積極創建示范園區。鼓勵工業企業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為主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大力開展規模化應用示范,對具備穩定用電負荷、連片屋頂資源條件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對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達節能指標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大力倡導其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有序用電計劃。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四)大力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鼓勵在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醫院、學校等現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改造應用。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光伏系統作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必須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整體設計和建設,應用規模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核算標準》(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各類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建的建筑物屋頂要同步設計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工程。
(五)積極創建新能源示范縣(鎮)。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挖掘當地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結合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自然條件和社區、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統籌規劃,科學制定清潔能源資源開發利用計劃,積極培育和引進市場主體,吸引經濟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光伏開發企業,投資建設以太陽能利用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積極創建新能源示范縣(鎮)。
四、扶持政策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縣域內注冊的光伏應用企業,并在縣域范圍內完成立項并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按所發電量由縣財政局再補助0.2元/千瓦時,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浦江供電公司負責統計,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按年度一次性撥付。
(二)深入實施“富村五年計劃”,在全縣范圍內試點開展以村集體經濟增收為導向,以保障居養中心運行為重點,利用村級辦公樓、大禮堂、居養中心等建筑屋頂,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收益歸集體經濟所有,光伏項目投資通過整合各類支農惠民資金統籌解決。
(三)以幫扶貧困戶脫貧為切入點,在全縣范圍挑選一定數量的貧困戶進行光伏扶貧試點工作。將各類扶貧資金整合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專項補助資金,嚴格按照省定貧困戶評定標準,對光伏扶貧項目安裝費用實行全額補助,并探索建立光伏扶貧帶動貧困戶脫貧后的退出機制。
(四)落實差別化用地政策。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壓站建筑用地部分等永久性設施用地,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相關手續;對在農業大棚、畜禽舍等上方架設電池組件進行綜合利用的“互補”型項目,可參照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用地報縣國土局備案。
五、部門職責
(一)縣農辦:牽頭推進農村光伏扶貧工作,負責籌集各類扶貧資金。
(二)縣發改局:建立健全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居民屋頂光伏立項管理機制;負責分解、下達光伏發電裝機等年度任務;會同縣財政局做好新能源示范縣(鎮)申報爭取工作;對縣供電公司上報的發電數進行初審,再由縣財政局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三)縣經濟商務局:牽頭推廣工業企業光伏發電應用;落實各鄉鎮工業園區企業節能指標考核,指導推進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協助指導地面光伏電站標準化項目建設。
(四)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補貼資金,根據縣供電公司統計發電數,縣發改局初審、縣財政局復審,經縣政府審批后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五)縣建設局(規劃局):做好光伏建筑一體化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應用節能改造。指導做好光伏裝置和屋頂及外立面相協調的規劃指導工作。
(六)縣行政執法局:指導做好光伏裝置和屋頂及外立面相協調,與美麗鄉村等相匹配的工作。
(七)縣國土局:指導做好光伏發電項目的差別化用地政策保障工作。
(八)縣環保局:在確保生態環境不受破壞的前提下,指導做好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要求區域的光伏應用工作。
(九)縣林業局:指導光伏電站建設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等工作。
(十)縣金融辦: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支持商業銀行降低大型光伏電站、貧困農戶的居民光伏貸款成本。
(十一)縣供電公司:做好光伏發電量統計工作,并上報縣政府有關部門核算。對納入光伏發電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簡化審批流程,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
(十二)縣衛生計生局:負責推進各下屬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十三)縣教育局:負責推進各中小學及幼兒園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十四)縣國資辦:負責推進各國有企業下屬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十五)浦江開發區:負責開發區內推廣工業企業光伏發電應用;落實本轄區內企業節能指標考核,指導推進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
(十六)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和宣傳工作;由轄區內執法、規劃人員把關后安裝。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建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縣農辦、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局、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國資辦、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林業局、縣衛生計生局、縣環保局、縣行政執法局、縣金融辦、縣供電公司、浦江開發區和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推進全縣光伏應用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負責推進實施光伏應用年度計劃及其他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是推進光伏應用的責任主體,要把光伏應用進農村、光伏扶貧等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內容,建立相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目標明確、責任清晰的工作機制。
(二)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商業模式創新。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鼓勵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居民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農村光伏應用推廣領域。鼓勵光伏發電應用企業采用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承包(PMC)、屋頂租賃、企業+農戶等模式合作開發利用太陽能。開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運營-移交(BOT)、政府與企業合作(PPP)等模式合作開發光伏發電項目試點。
(三)整合資金,加強金融支持。整合各類扶貧資金,實施精準扶貧計劃。加強政銀企合作,搭建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具備借款資格、擔保能力、承貸能力的綜合性投融資平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服務和產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鼓勵基金、保險、信托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引導保險機構與電站投資商合作,降低光伏電站運營風險。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各種媒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開展光伏應用、光伏扶貧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光伏應用常識,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激發城鄉居民投資和推進光伏應用的積極性。
七、其他
(一)2016年以前建成并通過驗收的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居民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同等享受本補貼政策,補貼期限為自并網發電之日起3年。
(二)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等工程補助政策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本補貼政策。
(三)本方案自2017年7月10日起實施。
來源:浙江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