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浙江省百萬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2016〕109號)等文件精神,圍繞科學調整能源結構、合理實施節能減排,以分布式光伏應用為重點,通過政府引導支持、企業主導發展、全民推進落實,加大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扶持力度,推進我市屋頂光伏工程建設,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發展目標
至“十三五”期末,全市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180兆瓦以上,其中在全市集中連片住宅區建設居民光伏裝置13500戶以上,裝機容量30兆瓦以上;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100兆瓦以上;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地面電站50兆瓦以上。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增強低碳化、清潔化、可持續的能源供給能力,培育出在國內外具有較強綜合競爭力的光伏骨干企業2-3家。
二、重點任務
(一)大力發展工業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鼓勵工業企業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為主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耗能行業企業或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其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企業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有序用電計劃,可作為實施企業的機動負荷。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企業階梯電價適用范圍,不納入當地鎮(街道)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二)大力推進居民光伏應用。在城市集中連片商業住宅區、保障性住房小區、高層公寓樓、別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頂推進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積極推廣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下山移民工程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三)因地制宜發展光伏電站。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紅線限制下,充分利用養殖漁業、設施農業、廢棄土地等空間資源,建設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地面集中光伏電站等光伏電站項目,推廣太陽能、漁業、農業、旅游業等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新模式。
(四)大力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醫院、學校等現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改造應用。新建屋頂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優先采用光伏系統作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整體設計和建設,應用規模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核算標準》(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五)積極創建示范園區。大力開展規模化應用示范,對具備穩定用電負荷、連片屋頂資源條件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
(六)積極推進省級清潔能源示范縣建設。充分挖掘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結合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自然條件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統籌規劃,科學制定清潔能源資源開發利用計劃,積極培育和引進市場主體,吸引經濟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光伏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包括以太陽能利用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扶持政策
(一)鼓勵全市企業發展大型分布式光伏項目。
對在本市注冊的企業光伏裝機容量達100千瓦以上的項目,建成并網發電后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補助,同一出讓地塊上的項目最高限補150萬元。
(二)鼓勵全市推廣建設居民家庭屋頂集中連片光伏工程。倡導城鄉居民利用自有產權住宅屋頂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對農村既有獨立住宅、城鄉新建住房集中連片居民超過30戶,高(多)層住宅區集中連片居民超過100戶,且光伏設備裝機容量達80千瓦以上的,建成并網發電后按裝機容量給予500元/千瓦的一次性補助,最高限補120萬元。
(三)鼓勵發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地面電站項目。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積極推進采用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在灘涂、水面、填埋場護坡、廢棄礦山等開發利用困難的空間,按照特許經營模式有序投資建設光伏地面電站。對于在本市注冊的企業投資建設地面電站、農光互補、漁光互補項目的,實施一次性補助20萬元/兆瓦,最高限補300萬元。鼓勵在本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采用本市企業生產的光伏產品。
四、優化服務
(一)簡化審批流程。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集中連片項目由市發改局實行備案管理。
(二)完善并網運行服務。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供電部門根據上級相關補貼政策,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按規定轉撥國家及省級補貼資金。
(三)推進屋頂資源利用。城市新區、東部新區、鐵路新區及各類工業(集聚)區新建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物,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其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筑物,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四)加大金融支持。創新光伏項目相關金融產品,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推動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與企業合作建立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平臺,不斷完善金融服務,提升企業融資能力。
五、職責分工
(一)市發改局:建立健全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項目審批管理機制,編制下達全市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牽頭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供電局做好項目驗收及補助資金審核、撥付、使用監管工作。
(二)市農辦:做好農村居民屋頂光伏發電、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統籌和推廣工作。
(三)市經信局:嚴格落實各工業企業、工業區塊企業節能指標考核,引導大能耗項目配套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指導推進工業企業、工業區塊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協助指導地面光伏電站標準化項目建設。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做好工業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補助資金審核、撥付和使用監管工作。
(四)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會同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及時做好補助資金撥付工作。
(五)市建設規劃局:對新出讓用地的工業企業項目要將屋頂光伏建設要求列入規劃條件,統籌考慮光伏發電的推廣應用。
(六)市建工局: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及引導新建大型建筑物屋頂預留光伏安裝條件的工作,在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應用節能改造過程中提供技術支持。
(七)市供電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包括并網申請受理、資料完整性審核、并網驗收調試申請等;負責電網接入系統審查、審批;介入項目前期,配合光伏發電裝機容量的核定;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根據上級相關政策,按時撥付光伏發電補貼資金。
(八)各鎮(街道)、城市新區、東部新區、鐵路新區:推進本轄區內光伏發電項目的落實和應用。
六、其他
(一)企業租用居民屋頂建設的項目一律按照企業分布式項目進行補助。
(二)本實施意見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建設并完成驗收的所有光伏項目。
一、發展目標
至“十三五”期末,全市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180兆瓦以上,其中在全市集中連片住宅區建設居民光伏裝置13500戶以上,裝機容量30兆瓦以上;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100兆瓦以上;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地面電站50兆瓦以上。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增強低碳化、清潔化、可持續的能源供給能力,培育出在國內外具有較強綜合競爭力的光伏骨干企業2-3家。
二、重點任務
(一)大力發展工業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鼓勵工業企業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為主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耗能行業企業或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其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企業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有序用電計劃,可作為實施企業的機動負荷。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企業階梯電價適用范圍,不納入當地鎮(街道)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二)大力推進居民光伏應用。在城市集中連片商業住宅區、保障性住房小區、高層公寓樓、別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頂推進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積極推廣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下山移民工程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三)因地制宜發展光伏電站。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紅線限制下,充分利用養殖漁業、設施農業、廢棄土地等空間資源,建設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地面集中光伏電站等光伏電站項目,推廣太陽能、漁業、農業、旅游業等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新模式。
(四)大力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醫院、學校等現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改造應用。新建屋頂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優先采用光伏系統作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整體設計和建設,應用規模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核算標準》(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五)積極創建示范園區。大力開展規模化應用示范,對具備穩定用電負荷、連片屋頂資源條件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
(六)積極推進省級清潔能源示范縣建設。充分挖掘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結合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自然條件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統籌規劃,科學制定清潔能源資源開發利用計劃,積極培育和引進市場主體,吸引經濟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光伏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包括以太陽能利用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扶持政策
(一)鼓勵全市企業發展大型分布式光伏項目。
對在本市注冊的企業光伏裝機容量達100千瓦以上的項目,建成并網發電后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補助,同一出讓地塊上的項目最高限補150萬元。
(二)鼓勵全市推廣建設居民家庭屋頂集中連片光伏工程。倡導城鄉居民利用自有產權住宅屋頂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對農村既有獨立住宅、城鄉新建住房集中連片居民超過30戶,高(多)層住宅區集中連片居民超過100戶,且光伏設備裝機容量達80千瓦以上的,建成并網發電后按裝機容量給予500元/千瓦的一次性補助,最高限補120萬元。
(三)鼓勵發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地面電站項目。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積極推進采用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在灘涂、水面、填埋場護坡、廢棄礦山等開發利用困難的空間,按照特許經營模式有序投資建設光伏地面電站。對于在本市注冊的企業投資建設地面電站、農光互補、漁光互補項目的,實施一次性補助20萬元/兆瓦,最高限補300萬元。鼓勵在本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采用本市企業生產的光伏產品。
四、優化服務
(一)簡化審批流程。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集中連片項目由市發改局實行備案管理。
(二)完善并網運行服務。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供電部門根據上級相關補貼政策,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按規定轉撥國家及省級補貼資金。
(三)推進屋頂資源利用。城市新區、東部新區、鐵路新區及各類工業(集聚)區新建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物,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其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筑物,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四)加大金融支持。創新光伏項目相關金融產品,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推動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與企業合作建立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平臺,不斷完善金融服務,提升企業融資能力。
五、職責分工
(一)市發改局:建立健全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項目審批管理機制,編制下達全市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牽頭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供電局做好項目驗收及補助資金審核、撥付、使用監管工作。
(二)市農辦:做好農村居民屋頂光伏發電、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統籌和推廣工作。
(三)市經信局:嚴格落實各工業企業、工業區塊企業節能指標考核,引導大能耗項目配套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指導推進工業企業、工業區塊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協助指導地面光伏電站標準化項目建設。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做好工業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補助資金審核、撥付和使用監管工作。
(四)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會同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及時做好補助資金撥付工作。
(五)市建設規劃局:對新出讓用地的工業企業項目要將屋頂光伏建設要求列入規劃條件,統籌考慮光伏發電的推廣應用。
(六)市建工局: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及引導新建大型建筑物屋頂預留光伏安裝條件的工作,在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應用節能改造過程中提供技術支持。
(七)市供電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包括并網申請受理、資料完整性審核、并網驗收調試申請等;負責電網接入系統審查、審批;介入項目前期,配合光伏發電裝機容量的核定;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根據上級相關政策,按時撥付光伏發電補貼資金。
(八)各鎮(街道)、城市新區、東部新區、鐵路新區:推進本轄區內光伏發電項目的落實和應用。
六、其他
(一)企業租用居民屋頂建設的項目一律按照企業分布式項目進行補助。
(二)本實施意見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建設并完成驗收的所有光伏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