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要求和國家能源局的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現印發給你們。我委將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和本辦法開展我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工作。
2017年5月23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的辦法(試行)
為做好我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目標
通過競爭性配置,選擇有投資能力、技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項目前期工作扎實、講誠信的企業獲得我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規模,引導光伏發電產業升級和降低成本,提高國家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科技進步、成本下降、綜合利用”原則開展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工作,對各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分,按照綜合評分由高到低確定項目和建設規模。
三、配置范圍
擬在我省投資建設、已備案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
四、評分辦法
對申報企業的投資能力和投資經營光伏發電項目的業績、前期工作深度、上網電價降低、創新性等因素設定權重,綜合評分。
競爭性配置評分指標及標準如下:
(一)上網電價降低(不設最高得分)
項目承諾上網電價降價不設上限,項目上網電價在國家規定的我省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基礎上降低2分/千瓦時及以內的,每降低0.1分/千瓦時,得1分;降低2分/千瓦時以上至5分/千瓦時,超出2分/千瓦時以上的部分,每降低0.5分/千瓦時,得1分;降低5分/千瓦時以上的部分,每降低2.5分/千瓦時,得1分。
(二)企業投資能力和業績(滿分20分)
1.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30%及以上,得1分;經財務審計,企業上一年度的凈資產規模達到項目總投資的30%及以上,得2分。
2.企業具有較好的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建設業績。企業在國內(含我省,下同)投資建成光伏電站,規模小于20萬千瓦,得5分;企業在國內投資建成光伏電站規模20萬千瓦至50萬千瓦(不含),得7分;企業在國內投資建成光伏電站規模50萬千瓦及以上,得10分。
3.企業在我省建成20兆瓦至40兆瓦(不含)光伏電站項目,得2分;建成40兆瓦及以上光伏發電項目,得4分。
4.企業在我省建成10兆瓦至40兆瓦(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得1分;建成40兆瓦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得3分。
5.企業在我省的光伏電站項目存在列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后、兩年內仍未建成投產的情況,扣減5分。
(三)前期工作深度(滿分35分)
1.項目屬于擴建工程,已有電網送出走廊、線路,不需要再新落實送出線路走廊、新增建設電網送出工程,得5分。
2.項目取得電網接入系統報告的批復文件,得3分。
3.項目所選場址土地性質清晰明確,無爭議,得2分;所選場址為未利用地(含未利用地中的宜林地),或存量建設用地,得5分。
4.項目所選場址已完全落實。項目所選場址范圍清晰明確,有項目土地紅線圖,得2分。項目所選場址為企業自有;或所選場址已與所有者、以及目前擁有承包權和經營權的每個單位簽訂了租用(使用)協議,若場址涉及到農戶,協議還要落實到每個農戶,得8分。
5.項目取得相關部門的支持性意見(或相關審批文件,下同)。項目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國土或海洋部門的支持性意見,得3分;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林業、農業或水利水務部門支持性意見,得3分;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支持性意見,得2分;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規劃部門支持性意見,得2分。
(四)綜合利用(滿分5分)
與農業、林業、漁業等相結合,建設“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或“漁光互補”等綜合利用項目,農業、林業、漁業等綜合利用方案經過相關領域專家評審,方案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5分。
(五)應用創新(滿分5分)
項目應用具有創新性,如與生態環境治理相結合,開展分布式發電交易、用戶直供電體制機制創新等,得5分。
(六)其他(滿分5分)
項目位于原中央蘇區、國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國家綠色能源示范縣,得5分。
五、工作程序
(一)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的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通知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組織企業提交參加項目競爭性配置申請材料。
(二)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請(附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初審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競爭性配置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打分。
(四)根據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審打分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綜合確定全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項目清單方案,明確各項目競爭性配置上網電價,并將方案上報國家能源局。項目清單方案經國家能源局確認下達后,省發展改革委轉下達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和項目單位,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公布。
六、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參與競爭性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
1.業主情況
申報企業(包括主要股東企業)的主營業務、行業地位、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已建成并網(或開工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情況等內容。
2.項目概況
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土地性質、項目投資額和投資構成,主要設備選型和技術參數(組件、逆變器和發電系統轉換效率等)、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前期工作、建設進度計劃、項目綜合利用設計方案,項目建設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影響分析等。
(二)企業自評得分
申報企業按照《項目競爭性配置自評表》(見附件1),自評得分,提交自評表。
(三)證明材料
1.企業資信證明。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2.《項目競爭性配置自評表》中每一項指標自評分的證明文件材料。
(四)承諾文件
1.項目上網電價降低承諾文件(格式見附件2)。
2.項目業主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文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申報材料按項目裝訂成冊并附目錄,一式5份。封面加蓋申報企業公章,確定一名項目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七、有關要求
(一)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參評資格。
(二)禁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項目投產前擅自轉讓、由于企業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開工建設的,將從項目清單中刪除。
(三)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定期組織對列入省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清單方案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將比較項目參與競爭性配置承諾的上網電價和國家調整后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取兩者中較低的作為項目上網電價。
八、其他
本辦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要求和國家能源局的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現印發給你們。我委將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和本辦法開展我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工作。
2017年5月23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的辦法(試行)
為做好我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目標
通過競爭性配置,選擇有投資能力、技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項目前期工作扎實、講誠信的企業獲得我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規模,引導光伏發電產業升級和降低成本,提高國家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科技進步、成本下降、綜合利用”原則開展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工作,對各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分,按照綜合評分由高到低確定項目和建設規模。
三、配置范圍
擬在我省投資建設、已備案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
四、評分辦法
對申報企業的投資能力和投資經營光伏發電項目的業績、前期工作深度、上網電價降低、創新性等因素設定權重,綜合評分。
競爭性配置評分指標及標準如下:
(一)上網電價降低(不設最高得分)
項目承諾上網電價降價不設上限,項目上網電價在國家規定的我省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基礎上降低2分/千瓦時及以內的,每降低0.1分/千瓦時,得1分;降低2分/千瓦時以上至5分/千瓦時,超出2分/千瓦時以上的部分,每降低0.5分/千瓦時,得1分;降低5分/千瓦時以上的部分,每降低2.5分/千瓦時,得1分。
(二)企業投資能力和業績(滿分20分)
1.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30%及以上,得1分;經財務審計,企業上一年度的凈資產規模達到項目總投資的30%及以上,得2分。
2.企業具有較好的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建設業績。企業在國內(含我省,下同)投資建成光伏電站,規模小于20萬千瓦,得5分;企業在國內投資建成光伏電站規模20萬千瓦至50萬千瓦(不含),得7分;企業在國內投資建成光伏電站規模50萬千瓦及以上,得10分。
3.企業在我省建成20兆瓦至40兆瓦(不含)光伏電站項目,得2分;建成40兆瓦及以上光伏發電項目,得4分。
4.企業在我省建成10兆瓦至40兆瓦(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得1分;建成40兆瓦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得3分。
5.企業在我省的光伏電站項目存在列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后、兩年內仍未建成投產的情況,扣減5分。
(三)前期工作深度(滿分35分)
1.項目屬于擴建工程,已有電網送出走廊、線路,不需要再新落實送出線路走廊、新增建設電網送出工程,得5分。
2.項目取得電網接入系統報告的批復文件,得3分。
3.項目所選場址土地性質清晰明確,無爭議,得2分;所選場址為未利用地(含未利用地中的宜林地),或存量建設用地,得5分。
4.項目所選場址已完全落實。項目所選場址范圍清晰明確,有項目土地紅線圖,得2分。項目所選場址為企業自有;或所選場址已與所有者、以及目前擁有承包權和經營權的每個單位簽訂了租用(使用)協議,若場址涉及到農戶,協議還要落實到每個農戶,得8分。
5.項目取得相關部門的支持性意見(或相關審批文件,下同)。項目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國土或海洋部門的支持性意見,得3分;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林業、農業或水利水務部門支持性意見,得3分;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支持性意見,得2分;取得縣級或縣級以上規劃部門支持性意見,得2分。
(四)綜合利用(滿分5分)
與農業、林業、漁業等相結合,建設“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或“漁光互補”等綜合利用項目,農業、林業、漁業等綜合利用方案經過相關領域專家評審,方案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5分。
(五)應用創新(滿分5分)
項目應用具有創新性,如與生態環境治理相結合,開展分布式發電交易、用戶直供電體制機制創新等,得5分。
(六)其他(滿分5分)
項目位于原中央蘇區、國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國家綠色能源示范縣,得5分。
五、工作程序
(一)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的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通知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組織企業提交參加項目競爭性配置申請材料。
(二)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請(附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初審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競爭性配置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打分。
(四)根據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審打分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綜合確定全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項目清單方案,明確各項目競爭性配置上網電價,并將方案上報國家能源局。項目清單方案經國家能源局確認下達后,省發展改革委轉下達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和項目單位,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公布。
六、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參與競爭性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
1.業主情況
申報企業(包括主要股東企業)的主營業務、行業地位、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已建成并網(或開工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情況等內容。
2.項目概況
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土地性質、項目投資額和投資構成,主要設備選型和技術參數(組件、逆變器和發電系統轉換效率等)、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前期工作、建設進度計劃、項目綜合利用設計方案,項目建設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影響分析等。
(二)企業自評得分
申報企業按照《項目競爭性配置自評表》(見附件1),自評得分,提交自評表。
(三)證明材料
1.企業資信證明。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2.《項目競爭性配置自評表》中每一項指標自評分的證明文件材料。
(四)承諾文件
1.項目上網電價降低承諾文件(格式見附件2)。
2.項目業主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文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申報材料按項目裝訂成冊并附目錄,一式5份。封面加蓋申報企業公章,確定一名項目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七、有關要求
(一)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參評資格。
(二)禁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項目投產前擅自轉讓、由于企業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開工建設的,將從項目清單中刪除。
(三)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定期組織對列入省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清單方案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將比較項目參與競爭性配置承諾的上網電價和國家調整后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取兩者中較低的作為項目上網電價。
八、其他
本辦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