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2號和第23號公告,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作出期終復審裁定。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傾銷、多晶硅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考慮到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市場的需求和供給的現狀及發展,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實施期限18個月。
2016年2月29日,調查機關收到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請求調查機關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2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應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考慮到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市場的需求和供給的現狀及發展,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18個月。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25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按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AG)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審期間的價格承諾協議自動延長執行。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14年第25號公告裁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3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2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14號公告,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原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補貼和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原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補貼措施
依據《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考慮到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市場的需求和供給的現狀及發展,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2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18個月。
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產品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26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按照《反補貼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AG)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審期間的價格承諾協議自動延長執行。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補貼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14年第26號公告裁定的補貼幅度征收反補貼稅。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2016年2月29日,調查機關收到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請求調查機關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2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應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考慮到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市場的需求和供給的現狀及發展,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18個月。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25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按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AG)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審期間的價格承諾協議自動延長執行。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14年第25號公告裁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3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2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14號公告,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原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補貼和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原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補貼措施
依據《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考慮到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市場的需求和供給的現狀及發展,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2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18個月。
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產品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26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按照《反補貼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AG)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審期間的價格承諾協議自動延長執行。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補貼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14年第26號公告裁定的補貼幅度征收反補貼稅。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