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統計數據,2016年我國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容量3454萬千瓦,累計裝機容量7742萬千瓦,新增和累計裝機容量繼續位列全球第一。
但是,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出現了許多有關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方面的問題,成為制約光伏發電項目推進的主要障礙。
3月7日,記者獨家獲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科技界別第29組31名政協委員全額聯名遞交了《關于理順光伏項目用地管理、土地稅費等相關問題的建議》的提案,建議理順光伏電站用地方面存在的問題,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一張圖”的煩惱
目前,國土和林業部門尚未實現“一張圖”管理,所以針對同一地塊的“土地性質”,需要向兩個政府部門核實確認。但由于管理范圍劃分和各部門對土地的界定標準不同,管理界限存在交叉,給企業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帶來困擾。比如,有些土地國土部門給出的是“未利用地”,但林業部門卻認定是“林地”。
另外,從土地規劃、用途管制等角度,土地還被劃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旅游用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重點森林保護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等特殊區域。企業在向國土、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溝通確認“土地性質”的同時,還要從規劃、用途管制角度進行再次確認,使得項目投資開發周期延長。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國土資規〔2015〕5號文》,有關“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極大限制了光伏發電項目發展。目前,河南、山東、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確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一般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轉建設用地手續。
但《建議》認為,光伏發電項目與建筑產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不同,不會破壞土地,也不會形成永久性用地,光伏組件陣列下面的空間仍可以進行農業、漁業、林業、牧業生產。
減負與“松綁”
依據《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件規定,光伏發電屬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60元/平方米,即4萬元/畝。上述《建議》認為,如果照此對光伏陣列面積征收,會極大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收益率。會嚴重阻礙光伏產業平價上網的趨勢和速度,形成負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應。為此,《國土資規〔2015〕5號文》的出臺有未經調研,不切實際之嫌。
此外,現有土地稅費標準較高,各省(區、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年納稅標準從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執行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較大,造成光伏電站投資企業難以把控投資風險,企業稅收負擔過重、造成投資效益下滑,嚴重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投資積極性。
全國政協委員、協鑫集團董事長朱共山在今年兩會提案中也建言,理順光伏項目用地審批管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協調林業、農業、規劃等相關部門,準確界定土地性質,建立聯合數據庫并向社會公開;光伏項目用地中除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屬于建設用地外,其他光伏組件陣列不能做為建設用地辦理;進一步下調光伏建設用地的收費標準,降低光伏發電成本,讓清潔能源進入千萬戶。
《建議》認為,鑒于以上問題,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政策應予以“松綁”。并提出建議:一是國土資源亟需統一管理和標準界定,國土、林業盡快實現“一張圖”管理;二是對土地“占用”進行詳細標準界定,修訂國土5號文相關條款;三是統一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征稅標準,減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但是,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出現了許多有關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方面的問題,成為制約光伏發電項目推進的主要障礙。
3月7日,記者獨家獲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科技界別第29組31名政協委員全額聯名遞交了《關于理順光伏項目用地管理、土地稅費等相關問題的建議》的提案,建議理順光伏電站用地方面存在的問題,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一張圖”的煩惱
目前,國土和林業部門尚未實現“一張圖”管理,所以針對同一地塊的“土地性質”,需要向兩個政府部門核實確認。但由于管理范圍劃分和各部門對土地的界定標準不同,管理界限存在交叉,給企業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帶來困擾。比如,有些土地國土部門給出的是“未利用地”,但林業部門卻認定是“林地”。
另外,從土地規劃、用途管制等角度,土地還被劃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旅游用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重點森林保護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等特殊區域。企業在向國土、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溝通確認“土地性質”的同時,還要從規劃、用途管制角度進行再次確認,使得項目投資開發周期延長。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國土資規〔2015〕5號文》,有關“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極大限制了光伏發電項目發展。目前,河南、山東、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確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一般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轉建設用地手續。
但《建議》認為,光伏發電項目與建筑產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不同,不會破壞土地,也不會形成永久性用地,光伏組件陣列下面的空間仍可以進行農業、漁業、林業、牧業生產。
減負與“松綁”
依據《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件規定,光伏發電屬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60元/平方米,即4萬元/畝。上述《建議》認為,如果照此對光伏陣列面積征收,會極大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收益率。會嚴重阻礙光伏產業平價上網的趨勢和速度,形成負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應。為此,《國土資規〔2015〕5號文》的出臺有未經調研,不切實際之嫌。
此外,現有土地稅費標準較高,各省(區、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年納稅標準從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執行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較大,造成光伏電站投資企業難以把控投資風險,企業稅收負擔過重、造成投資效益下滑,嚴重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投資積極性。
全國政協委員、協鑫集團董事長朱共山在今年兩會提案中也建言,理順光伏項目用地審批管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協調林業、農業、規劃等相關部門,準確界定土地性質,建立聯合數據庫并向社會公開;光伏項目用地中除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屬于建設用地外,其他光伏組件陣列不能做為建設用地辦理;進一步下調光伏建設用地的收費標準,降低光伏發電成本,讓清潔能源進入千萬戶。
《建議》認為,鑒于以上問題,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政策應予以“松綁”。并提出建議:一是國土資源亟需統一管理和標準界定,國土、林業盡快實現“一張圖”管理;二是對土地“占用”進行詳細標準界定,修訂國土5號文相關條款;三是統一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征稅標準,減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