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2月17日新聞發布會中披露對多項內幕交易違法違規的處罰情況,其中包括大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和楊懷進等。證監會披露,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為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潤光伏)高級管理人員,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簡稱九潤管業)是海潤光伏第二大股東,其實際控制人任向東亦為海潤光伏高級管理人員。上述4人為海潤光伏2014年度業績預虧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懷進減持“海潤光伏”250萬股,周宜可減持“海潤光伏”54萬股,張永欣減持“海潤光伏”78.40萬股,任向東減持“海潤光伏”1,240.62萬股。經查,4人未能實現避損,沒有違法所得。九潤管業減持“海潤光伏”15,719.78萬股,減持過程中還利用他人賬戶進行“過橋”減持,避損6,194.07萬元。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任向東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沒收九潤管業違法所得6,194.07萬元,并處以6,194.07萬元罰款;對九潤管業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向東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任向東、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分別采取3年至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索賠工作的吳立駿律師2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證監會查明的海潤光伏大股東和高管存在內幕交易的時間點和相關行為,恰恰反映出2015年1月23日,海潤光伏在巨額虧損業績預告發布前,海潤光伏高管推出了每10股轉增20股的股票分紅方案,在以極高比例送轉股吸引投資者廣泛關注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違規者明知海潤光伏2014年度存在巨額虧損,而自己卻在大量減持,讓不知情的股民成為了“接盤者”,嚴重損害了股民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吳立駿認為,海潤光伏股民索賠一案可以勝訴獲賠,此次證監會查明的海潤光伏大股東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一案,佐證了股民要求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賠償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海潤光伏的股票分紅方案這一巨大的利好消息所對應的是海潤光伏近10億元的年度虧損,讓投資者驚愕不已,損失慘重。“為此,我們從2015年年底接受股民的委托,向海潤光伏和楊懷進先生提起信息披露違規的訴訟索賠,目前案件在進行中并即將結束,預計股民將會依法獲得賠償。同時本案的法定訴訟時效將于2017年內結束,符合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收盤時持有的股民,都符合獲得賠償的資格條件。”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任向東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沒收九潤管業違法所得6,194.07萬元,并處以6,194.07萬元罰款;對九潤管業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向東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任向東、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分別采取3年至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索賠工作的吳立駿律師2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證監會查明的海潤光伏大股東和高管存在內幕交易的時間點和相關行為,恰恰反映出2015年1月23日,海潤光伏在巨額虧損業績預告發布前,海潤光伏高管推出了每10股轉增20股的股票分紅方案,在以極高比例送轉股吸引投資者廣泛關注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違規者明知海潤光伏2014年度存在巨額虧損,而自己卻在大量減持,讓不知情的股民成為了“接盤者”,嚴重損害了股民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吳立駿認為,海潤光伏股民索賠一案可以勝訴獲賠,此次證監會查明的海潤光伏大股東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一案,佐證了股民要求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賠償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海潤光伏的股票分紅方案這一巨大的利好消息所對應的是海潤光伏近10億元的年度虧損,讓投資者驚愕不已,損失慘重。“為此,我們從2015年年底接受股民的委托,向海潤光伏和楊懷進先生提起信息披露違規的訴訟索賠,目前案件在進行中并即將結束,預計股民將會依法獲得賠償。同時本案的法定訴訟時效將于2017年內結束,符合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收盤時持有的股民,都符合獲得賠償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