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莊鎮,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光伏發電應用,促成項目加快落地,結合我區屋頂資源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由區級和鎮街財政安排資金對我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類業主和投資者給予獎勵和補助。具體辦法如下:
一、范圍和標準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給予一次性補助
1.補助范圍
2017年禪城區已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
2.補助標準
(1)符合條件的項目按20萬元/兆瓦的標準對投資者進行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區“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補助。
3.資金安排
獎勵資金由區級和鎮(街道)財政按區與鎮(街道)稅收分成比例分擔。
(二)對使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范圍
2017年禪城區已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
2.獎勵標準。
(1)符合條件的項目按20萬元/兆瓦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區“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3.資金安排
獎勵資金由區級和鎮(街道)財政按區與鎮(街道)稅收分成比例分擔。
二、職責分工
(一)各鎮(街道)。
鎮(街道)職能部門聯合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補助獎勵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裝機規模、是否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并負責籌集落實鎮(街道)所需負擔經費,做好區、鎮(街道)兩級資金的撥付工作,落實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二)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和統計)。
負責對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匯總,做好區級資金的分配撥付工作。
(三)區財政局。
配合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和統計)及時安排落實區級所承擔經費。
(四)區供電局。
負責對申請補助、獎勵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核。
三、申請、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流程
1.按照“一年度一申請”原則,企業或個人可向項目所在鎮(街道)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2017年度的獎勵或補助資金申請。
2.由鎮(街道)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聯合鎮(街道)財政局及區供電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填寫《佛山市禪城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補助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報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復審。
3.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核查。復核通過后,上報區政府審批。
4.審核通過的擬獎勵名單在禪城區政府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按照區政府的審批意見下達年度獎勵和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將區級負擔資金撥付給鎮(街道),由鎮(街道)將區、鎮(街道)兩級資金一并兌付給企業。
(二)申報材料
1.佛山市禪城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補助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相關證明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誠信申報。
申請補助和獎勵資金的投資方和業主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請資料真實、齊全,否則要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
各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申請資料,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
(三)違規必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企業或個人,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2年內再次申請獎勵或補助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本辦法由禪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和統計)負責解釋。
附件:佛山市禪城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補助獎勵
資金申請表
2017年1月16日
為加快推動光伏發電應用,促成項目加快落地,結合我區屋頂資源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由區級和鎮街財政安排資金對我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類業主和投資者給予獎勵和補助。具體辦法如下:
一、范圍和標準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給予一次性補助
1.補助范圍
2017年禪城區已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
2.補助標準
(1)符合條件的項目按20萬元/兆瓦的標準對投資者進行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區“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補助。
3.資金安排
獎勵資金由區級和鎮(街道)財政按區與鎮(街道)稅收分成比例分擔。
(二)對使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范圍
2017年禪城區已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
2.獎勵標準。
(1)符合條件的項目按20萬元/兆瓦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區“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3.資金安排
獎勵資金由區級和鎮(街道)財政按區與鎮(街道)稅收分成比例分擔。
二、職責分工
(一)各鎮(街道)。
鎮(街道)職能部門聯合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補助獎勵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裝機規模、是否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并負責籌集落實鎮(街道)所需負擔經費,做好區、鎮(街道)兩級資金的撥付工作,落實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二)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和統計)。
負責對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匯總,做好區級資金的分配撥付工作。
(三)區財政局。
配合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和統計)及時安排落實區級所承擔經費。
(四)區供電局。
負責對申請補助、獎勵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核。
三、申請、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流程
1.按照“一年度一申請”原則,企業或個人可向項目所在鎮(街道)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2017年度的獎勵或補助資金申請。
2.由鎮(街道)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聯合鎮(街道)財政局及區供電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填寫《佛山市禪城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補助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報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復審。
3.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核查。復核通過后,上報區政府審批。
4.審核通過的擬獎勵名單在禪城區政府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按照區政府的審批意見下達年度獎勵和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將區級負擔資金撥付給鎮(街道),由鎮(街道)將區、鎮(街道)兩級資金一并兌付給企業。
(二)申報材料
1.佛山市禪城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補助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相關證明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誠信申報。
申請補助和獎勵資金的投資方和業主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請資料真實、齊全,否則要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
各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申請資料,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
(三)違規必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企業或個人,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2年內再次申請獎勵或補助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本辦法由禪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和統計)負責解釋。
附件:佛山市禪城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補助獎勵
資金申請表
禪城區促進光伏發電應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代章)
(代章)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