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國土資罰字〔2016〕6028號
違法行為人: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文廣
地址:潘集區平圩經濟開發區管委會402室
經查,2016年10月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廣)占用潘集區古溝回族鄉蔡廟村集體土地進行該公司開關站項目建設,該項目已經淮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淮南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泥河20WM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的通知》淮發改審批〔2016〕121號),并通過了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預審(《關于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泥河20MW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和田集街道20MW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35KV變電站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淮國土資函〔2016〕122號),用地手續正在報批。因光伏企業的特殊性,要求當年拿建設指標,當年建成投產,同時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采購的設備無處存放,長期放置會造成嚴重毀壞,在這種情況下,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在未經任何單位或則個人批準同意開始動工建設,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已經向其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16年11月11日立案調查。
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于古溝回族鄉蔡廟村境內,北為耕地、東為污水處理廠、西為耕地、南為公路,占地類型為水田,占地面積3702.77平方米,建筑面積763.4平方米,符合古溝回族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照片為證。
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
綜上所述,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廣)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開關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予以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安徽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規定,處罰如下:
1、責令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六個月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3702.77平方米;
2、沒收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63.4平方米和其他設施;
3、并處罰款55541元(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計算)。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履行本決定;受罰款處罰的必須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將罰款交納到罰沒款專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對責令限期拆除的必須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12月15日
淮南市國土資源局
淮國土資罰字〔2016〕6028號
違法行為人: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文廣
地址:潘集區平圩經濟開發區管委會402室
經查,2016年10月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廣)占用潘集區古溝回族鄉蔡廟村集體土地進行該公司開關站項目建設,該項目已經淮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淮南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泥河20WM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的通知》淮發改審批〔2016〕121號),并通過了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預審(《關于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泥河20MW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和田集街道20MW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35KV變電站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淮國土資函〔2016〕122號),用地手續正在報批。因光伏企業的特殊性,要求當年拿建設指標,當年建成投產,同時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采購的設備無處存放,長期放置會造成嚴重毀壞,在這種情況下,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在未經任何單位或則個人批準同意開始動工建設,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已經向其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16年11月11日立案調查。
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于古溝回族鄉蔡廟村境內,北為耕地、東為污水處理廠、西為耕地、南為公路,占地類型為水田,占地面積3702.77平方米,建筑面積763.4平方米,符合古溝回族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照片為證。
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
綜上所述,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廣)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開關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予以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安徽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規定,處罰如下:
1、責令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六個月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3702.77平方米;
2、沒收淮南市潘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63.4平方米和其他設施;
3、并處罰款55541元(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計算)。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履行本決定;受罰款處罰的必須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將罰款交納到罰沒款專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對責令限期拆除的必須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12月15日
淮南市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