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南昌市市級光伏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12月23日
南昌市市級光伏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營,促進光伏發電應用發展,依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光伏扶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5〕126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光伏扶貧工程是指針對全市80個貧困村和2000戶“無勞力、無資源、無穩定收入來源”(以下簡稱“三無”)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計劃2017年底,全面完成30KW光伏扶貧村站80個、3KW光伏扶貧戶站2000個。
第三條 光伏扶貧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和縣區級財政配套用于支持我市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資金。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資金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四條 全市實施光伏扶貧工作共需資金預算8400萬元(村站每個30萬元、戶站每個3萬元)。建設資金按照市、縣(區)財政按3:1比例解決,由市級財政安排6400萬元(由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專項整合2000萬元、市發改委籌集2000萬元,市政府新增財政專項資金2400萬元),縣(區)級財政配套2000萬元。2016年項目資金預計為1320萬元,由市扶貧資金整合400萬元,市發改委安排400萬元,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520萬元。2017年需資金7080萬元,由市扶貧資金整合1600萬元,市發改委安排1600萬元,縣區配套2000萬元,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88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五條 市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管理等工作。光伏扶貧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符合資質條件、具有社會責任心的太陽能光伏企業組織實施。
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牽頭組織落實項目推進。
第六條 光伏扶貧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中標企業向市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合同資金撥付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光伏扶貧工程中標合同原件;主要設備(包括組件、逆變器)采購合同以及付款憑證并加蓋公章;供電公司提供的并網驗收報告以及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發改委共同簽署的驗收簽證表。
第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發改委根據驗收審核情況行文下撥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八條 申領光伏扶貧資金的對象,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光伏扶貧資金接受同級和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問題,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核減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財政局、南昌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南昌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南昌市市級光伏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12月23日
南昌市市級光伏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營,促進光伏發電應用發展,依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光伏扶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5〕126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光伏扶貧工程是指針對全市80個貧困村和2000戶“無勞力、無資源、無穩定收入來源”(以下簡稱“三無”)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計劃2017年底,全面完成30KW光伏扶貧村站80個、3KW光伏扶貧戶站2000個。
第三條 光伏扶貧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和縣區級財政配套用于支持我市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資金。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資金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四條 全市實施光伏扶貧工作共需資金預算8400萬元(村站每個30萬元、戶站每個3萬元)。建設資金按照市、縣(區)財政按3:1比例解決,由市級財政安排6400萬元(由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專項整合2000萬元、市發改委籌集2000萬元,市政府新增財政專項資金2400萬元),縣(區)級財政配套2000萬元。2016年項目資金預計為1320萬元,由市扶貧資金整合400萬元,市發改委安排400萬元,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520萬元。2017年需資金7080萬元,由市扶貧資金整合1600萬元,市發改委安排1600萬元,縣區配套2000萬元,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88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五條 市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管理等工作。光伏扶貧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符合資質條件、具有社會責任心的太陽能光伏企業組織實施。
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牽頭組織落實項目推進。
第六條 光伏扶貧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中標企業向市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合同資金撥付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光伏扶貧工程中標合同原件;主要設備(包括組件、逆變器)采購合同以及付款憑證并加蓋公章;供電公司提供的并網驗收報告以及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發改委共同簽署的驗收簽證表。
第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發改委根據驗收審核情況行文下撥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八條 申領光伏扶貧資金的對象,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光伏扶貧資金接受同級和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問題,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核減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財政局、南昌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南昌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