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5日舉行的國家能源局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能源局副局長李仰哲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下稱“《規劃》”)時表示,當前,可再生能源已成為新增電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融入能源系統過程中,必須要解決可再生能源所面臨的體制機制等方方面面的制約,同時挖掘可再生能源在實際應用中的潛力。為此,《規劃》提出了幾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和集成應用創新示范。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主要是明確各級政府及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二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基礎上,鼓勵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主要是明確各級政府及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二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基礎上,鼓勵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