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國家能源局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并回答記者提問。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請問一下“十三五”期間,有沒有什么措施能夠保障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落實。
[新能源司司長 朱明]您的提問非常好,你們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呈現了良好的發展前景,但面臨著這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如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發電企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法律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全國保障性收購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嚴重,可再生能源補貼需求比較大,并且存在拖欠的問題,這些情況的出現嚴重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此,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了幾個主要的政策思路: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按照法律要求,確定規劃期內各地區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指標,以及全社會電力消費量中及全部發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要求,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和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
二是要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明確風電、光伏發電的年度保障小時數,我們已經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意見,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把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作為“十三五”期間電力體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三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為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規劃》提出通過設立燃煤發電企業及售電企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的證明,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這項工作可與國家開展的碳交易市場相對接,降低可再生能源電力財政直補的強度,解決“十三五”期間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不足問題。
四是加強可再生能源監管工作。將在“十三五”期間定期對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資金的征收和發放、項目的建設進度以及工程質量、項目的并網接入等工作開展專項監管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謝謝你。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請問一下“十三五”期間,有沒有什么措施能夠保障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落實。
[新能源司司長 朱明]您的提問非常好,你們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呈現了良好的發展前景,但面臨著這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如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發電企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法律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全國保障性收購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嚴重,可再生能源補貼需求比較大,并且存在拖欠的問題,這些情況的出現嚴重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此,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了幾個主要的政策思路: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按照法律要求,確定規劃期內各地區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指標,以及全社會電力消費量中及全部發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要求,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和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
二是要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明確風電、光伏發電的年度保障小時數,我們已經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意見,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把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作為“十三五”期間電力體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三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為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規劃》提出通過設立燃煤發電企業及售電企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的證明,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這項工作可與國家開展的碳交易市場相對接,降低可再生能源電力財政直補的強度,解決“十三五”期間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不足問題。
四是加強可再生能源監管工作。將在“十三五”期間定期對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資金的征收和發放、項目的建設進度以及工程質量、項目的并網接入等工作開展專項監管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