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2016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83號)要求,結合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情況,經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開展2016年度光伏電站追加規模申報工作,本次擬向國家申報追加規模指標100萬千瓦,通過競爭方式分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2016年12月31日前確定能夠并網的項目(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
2、項目已實質性開工且確保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網(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
3、已獲得部分規模指標但仍有缺口的項目可參與申報。
二、申報條件及材料
1、項目已完成備案并提供備案證,且項目申報主體與備案的投資主體必須一致。
2、企業出具的承諾函(密封并加蓋企業騎縫章,附件2)。
3、企業提供的項目已建成并網(需提供電網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證明材料和我局出具的并網運行批復文件)或已實質性開工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由項目所在市、州、縣(市)發改(能源)部門審核蓋章確認。
4、單個項目申報追加規模不超過3萬千瓦(已并網未獲規模指標和已獲部分規模指標的項目除外)。同一企業或企業集團申報的項目個數不超過3個。
5、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辦)申報文件及《2016年光伏電站追加規模申報項目統計表》(見附件3)。
三、分配原則及評分標準
(一)指標分配原則
競爭性分配、項目建成并網及已實質性開工的原則。
(二)評分標準
將上網電價和項目建設進度作為競爭性分配主要評價因素并另設加分項。
1、電價競價50分,不設置最低限價。
電價分數=基準電價/企業承諾的項目上網電價×50分
基準電價為所有申報競爭的項目中企業承諾的最低電價。
2、項目建設進度50分。建設進度得分標準:
(1)提供電網公司并網驗收證明材料的,得50分;
(2)提供省能源局并網批復文件的,得30分;
(3)提供實質性開工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經項目所在市、州、縣(市)發改(能源)部門蓋章確認的,得20分。
3、加分項10分。在今年10月競爭性比選中,讓出部分規模指標的企業申報的項目。
單個項目得分=基準電價/企業承諾的項目上網電價×50分+項目建設進度得分+加分。
四、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發改(能源)部門要抓緊組織企業申報項目。各企業要充分考慮光伏發電成本降低和我省光照資源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項目競爭電價。各企業在承諾項目并網完成時間時,要充分考慮項目建設的進度要求,無法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完成的項目,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將無法獲得規模指標,請各企業充分考慮到項目建設的風險。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要求,今后超過國家下達規模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請各地發改(能源)部門做好企業的風險提示工作。
(三)各市、州、縣(市)發改(能源)部門要對項目是否建成或實質性開工建設情況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對于未備案、未開工或2017年6月30日前不能并網的項目,不得納入申報范圍。
(四)對轉讓、倒賣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的企業,一經發現,將取消參與競爭的資格,同時取消其獲得的規模指標。
(五)請各市、州發改(能源)部門將申報項目匯總后以文件形式報送我局。申報截止時間:2016年12月28日12:00前,逾期不再受理。
省能源局將依照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競爭性比選工作,并成立由華中監管局、委機關紀委、局監管處組成的監督小組,全程監督項目競爭性比選工作。競爭比選結果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并報國家能源局同意后,在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公布。
聯系人:省能源局新能源處,肖光武,027-87894027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12月26日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2016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83號)要求,結合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情況,經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開展2016年度光伏電站追加規模申報工作,本次擬向國家申報追加規模指標100萬千瓦,通過競爭方式分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2016年12月31日前確定能夠并網的項目(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
2、項目已實質性開工且確保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網(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
3、已獲得部分規模指標但仍有缺口的項目可參與申報。
二、申報條件及材料
1、項目已完成備案并提供備案證,且項目申報主體與備案的投資主體必須一致。
2、企業出具的承諾函(密封并加蓋企業騎縫章,附件2)。
3、企業提供的項目已建成并網(需提供電網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證明材料和我局出具的并網運行批復文件)或已實質性開工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由項目所在市、州、縣(市)發改(能源)部門審核蓋章確認。
4、單個項目申報追加規模不超過3萬千瓦(已并網未獲規模指標和已獲部分規模指標的項目除外)。同一企業或企業集團申報的項目個數不超過3個。
5、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辦)申報文件及《2016年光伏電站追加規模申報項目統計表》(見附件3)。
三、分配原則及評分標準
(一)指標分配原則
競爭性分配、項目建成并網及已實質性開工的原則。
(二)評分標準
將上網電價和項目建設進度作為競爭性分配主要評價因素并另設加分項。
1、電價競價50分,不設置最低限價。
電價分數=基準電價/企業承諾的項目上網電價×50分
基準電價為所有申報競爭的項目中企業承諾的最低電價。
2、項目建設進度50分。建設進度得分標準:
(1)提供電網公司并網驗收證明材料的,得50分;
(2)提供省能源局并網批復文件的,得30分;
(3)提供實質性開工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經項目所在市、州、縣(市)發改(能源)部門蓋章確認的,得20分。
3、加分項10分。在今年10月競爭性比選中,讓出部分規模指標的企業申報的項目。
單個項目得分=基準電價/企業承諾的項目上網電價×50分+項目建設進度得分+加分。
四、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發改(能源)部門要抓緊組織企業申報項目。各企業要充分考慮光伏發電成本降低和我省光照資源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項目競爭電價。各企業在承諾項目并網完成時間時,要充分考慮項目建設的進度要求,無法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完成的項目,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將無法獲得規模指標,請各企業充分考慮到項目建設的風險。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要求,今后超過國家下達規模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請各地發改(能源)部門做好企業的風險提示工作。
(三)各市、州、縣(市)發改(能源)部門要對項目是否建成或實質性開工建設情況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對于未備案、未開工或2017年6月30日前不能并網的項目,不得納入申報范圍。
(四)對轉讓、倒賣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的企業,一經發現,將取消參與競爭的資格,同時取消其獲得的規模指標。
(五)請各市、州發改(能源)部門將申報項目匯總后以文件形式報送我局。申報截止時間:2016年12月28日12:00前,逾期不再受理。
省能源局將依照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競爭性比選工作,并成立由華中監管局、委機關紀委、局監管處組成的監督小組,全程監督項目競爭性比選工作。競爭比選結果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并報國家能源局同意后,在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公布。
聯系人:省能源局新能源處,肖光武,027-87894027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