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和能源問題的日益嚴峻,我國政府作出承諾: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并把發展清潔能源作為國家能源行動計劃。2013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光伏產業發展,國內迎來了一波電站建設投資的熱潮;2016年,國家能源局下達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810萬千瓦,較前幾年繼續保持增長態勢。可以預見的是,包括光伏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必將成為中國能源結構轉型的重要力量。
“十二五”期間,我國太陽能利用規模快速擴大,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加快,成本顯著降低,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同時也應看到光伏產業發展中還面臨著不少問題和挑戰,需要凝聚業界共識,共同努力,促進產業良性發展。
光伏立法
制定產業政策需運用“法治思維”
2016年7月,云南省物價局發布《關于征求云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立即遭致十五家光伏、風電企業的聯名反對,通過自媒體的傳播,迅速成為業界焦點,激起業內人士共鳴。究其起因,源于當地物價部門對《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保障性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等制度的曲解;但不應否認的是,成本高企、補貼支出巨大越來越成為產業發展的不可承受之重,政府有意通過市場化競爭配置資源、目標引導制度、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等方式,倒逼產業技術進步,實現優勝劣汰。十三五開局之年,光伏產業新政頻出,背后體現了主管部門“立法理念”的重構。不同的產業發展階段,需要配套不同的法律政策,如此才能早日實現光伏發電平價上網的終極目標,實現行業不依賴補貼自我良性循環發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應當貫徹法治思維,加強政府與業界的良性互動,避免誤會、誤判和誤傷,把行業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光伏玩法
創新商業模式需遵循合規底線
2013年之后,光伏電站的備案權限下放到地方政府,由于沒有明確的項目配置規則,光伏行業“一級市場”潛規則盛行,部分地區買賣項目備案文件(俗稱“路條”)成風。自2015年下半年,國家主管部門開始著力整頓新能源開發市場、加大監管力度,先后出臺了《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等5個重要監管文件,核心內容是“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上述“股權限轉”政策給光伏投資并購商業模式帶來了重大影響,預約收購、BT、協議控制、雙層架構等各種“玩法”創新不斷,游走在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
2016年6月,隨著國家發改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的出臺,光伏項目配置的“一級市場”規則發生重大改變,今后項目競爭條件將越來越透明化,主要比拼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技術路線、歷史業績等“硬實力”,以往尋找資源方合作、委托開發等模式將逐步淡出歷史舞臺。因此,針對政策變化適時調整商業模式,是新能源投資企業的當務之急。
光伏融資
前景看好需把握行業發展節奏
國慶前夕,江西賽維重整計劃被法院強制裁定執行,12家債權銀行持有的270億巨額債權,最終清償率只有6.62%,重新引發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貸款安全性的擔憂。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的風險與擔憂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整個產業鏈高度依賴政府補貼,上下游高度聯動,下游電站因補貼拖欠、棄光限電導致的現金流不暢,勢必對上游層層欠款、形成連環債務;二是行業受政策驅動和外需周期影響,暴漲暴跌,極易形成一窩蜂發展,產能過剩;三是地方政府出于保就業、穩增長的“私心”,一旦發生債務危機,銀行等債權人極易被“綁架”,低端無效產能不易出清;四是國內電站建設的法律環境復雜,不確定因素多,項目合規性隱患巨大,極易因用地等法律問題導致項目爛尾。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導致很多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望而卻步”。
雖然行業發展存在種種問題,但不容否認的是,未來5-10年,光伏產業的潛力還是非常巨大的。要實現我國對外承諾的非化石能源消費比例,2020年風電和光伏并網總容量至少要達到4億千瓦,2030年要達到10億千瓦,這將是一個萬億級的融資市場。在目前流動性過剩、利率下行、資產配置荒的時代,一個良性循環、預期穩定的以光伏電站為應用終端的整個產業鏈,必將給各類金融資本帶來穩定的回報。舉例而言,一旦光伏發電補貼常態化,優質電站的資產證券化浪潮必將興起,而其他各種金融產品也將會找到對接的平臺。
光伏總包商
進入新業務領域需有風險意識
201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增裝機容量首次超過常規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在我國可再生能源也已成為電力建設的主力。受常規能源基建市場萎縮之困,傳統電力建設企業紛紛切入風電、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基建領域。光伏電站相比常規能源項目,雖然建設周期不長、施工技術也并不復雜,但由于業主資信良莠不齊、項目外部干擾因素多,加之“棄光限電”、“補貼拖欠”帶來的現金流問題,極易給總包商帶來風險。在目前的行業生態環境下,大部分項目業主要求總包商墊資建設,而項目還款的來源還取決于項目建成后能否出售。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商一方面要操業主的心,做好盡職調查,堅決不做可能“爛尾”的項目;另一方面要做好最終接盤項目的交易安排,如此至少立于不敗之地,切不可急于擴張市場份額而忽視了風險控制。
光伏爭議解決
行業律師更具優勢
伴隨光伏產業快速發展的步伐,潛在風險導致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目前來看,光伏組件買賣及光伏電站工程施工建設屬于高發的糾紛領域,而其中工程總承包糾紛又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質量、工期、價款,是建設工程合同的核心內容,也是容易產生爭議糾紛的焦點問題。由于質量、工期爭議問題最終反映到工程價款結算上,使得實踐中上述三個問題出現綜合性、混合性的特點。此外,由于很多光伏項目約定了總包商提供墊資服務,也導致了墊資糾紛在光伏項目糾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糾紛爆發往往滯后于交易高峰,可以預見未來幾年,行業內合資合作、股權收購類的涉訴比例會逐步上升。
光伏項目爭議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既可以供當事人同類案件參考使用,更重要的是給業內企業做好經驗教訓積累,對照爭議點全面梳理自身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漏洞。作為行業專業律師,基于對產業發展規律的深刻理解,對涉訴爭議的法律點、糾紛背后的交易本質把握得更為精準,同時能夠通過辦案,總結風險防范的一般規律,幫助企業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對于律師工作而言,大多數律師按照部門法(如民商、公司、金融、知識產權等法律專業)劃分各自專業領域,而這種劃分是建立在法律人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理念下形成的思維模式;在新的經濟條件下,以客戶為中心劃分服務領域,是法律工作價值觀轉變的關鍵。
陽光時代律事務所成立二十余年以來,一直在探索律師服務專業化方面辛勤努力,逐漸形成了以“能源和環境”為執業領域的專業化執業思路,一路伴隨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不斷研究、思考與探索行業法律難題與解決之道。
“十二五”期間,我國太陽能利用規模快速擴大,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加快,成本顯著降低,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同時也應看到光伏產業發展中還面臨著不少問題和挑戰,需要凝聚業界共識,共同努力,促進產業良性發展。
光伏立法
制定產業政策需運用“法治思維”
2016年7月,云南省物價局發布《關于征求云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立即遭致十五家光伏、風電企業的聯名反對,通過自媒體的傳播,迅速成為業界焦點,激起業內人士共鳴。究其起因,源于當地物價部門對《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保障性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等制度的曲解;但不應否認的是,成本高企、補貼支出巨大越來越成為產業發展的不可承受之重,政府有意通過市場化競爭配置資源、目標引導制度、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等方式,倒逼產業技術進步,實現優勝劣汰。十三五開局之年,光伏產業新政頻出,背后體現了主管部門“立法理念”的重構。不同的產業發展階段,需要配套不同的法律政策,如此才能早日實現光伏發電平價上網的終極目標,實現行業不依賴補貼自我良性循環發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應當貫徹法治思維,加強政府與業界的良性互動,避免誤會、誤判和誤傷,把行業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光伏玩法
創新商業模式需遵循合規底線
2013年之后,光伏電站的備案權限下放到地方政府,由于沒有明確的項目配置規則,光伏行業“一級市場”潛規則盛行,部分地區買賣項目備案文件(俗稱“路條”)成風。自2015年下半年,國家主管部門開始著力整頓新能源開發市場、加大監管力度,先后出臺了《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等5個重要監管文件,核心內容是“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上述“股權限轉”政策給光伏投資并購商業模式帶來了重大影響,預約收購、BT、協議控制、雙層架構等各種“玩法”創新不斷,游走在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
2016年6月,隨著國家發改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的出臺,光伏項目配置的“一級市場”規則發生重大改變,今后項目競爭條件將越來越透明化,主要比拼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技術路線、歷史業績等“硬實力”,以往尋找資源方合作、委托開發等模式將逐步淡出歷史舞臺。因此,針對政策變化適時調整商業模式,是新能源投資企業的當務之急。
光伏融資
前景看好需把握行業發展節奏
國慶前夕,江西賽維重整計劃被法院強制裁定執行,12家債權銀行持有的270億巨額債權,最終清償率只有6.62%,重新引發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貸款安全性的擔憂。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的風險與擔憂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整個產業鏈高度依賴政府補貼,上下游高度聯動,下游電站因補貼拖欠、棄光限電導致的現金流不暢,勢必對上游層層欠款、形成連環債務;二是行業受政策驅動和外需周期影響,暴漲暴跌,極易形成一窩蜂發展,產能過剩;三是地方政府出于保就業、穩增長的“私心”,一旦發生債務危機,銀行等債權人極易被“綁架”,低端無效產能不易出清;四是國內電站建設的法律環境復雜,不確定因素多,項目合規性隱患巨大,極易因用地等法律問題導致項目爛尾。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導致很多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望而卻步”。
雖然行業發展存在種種問題,但不容否認的是,未來5-10年,光伏產業的潛力還是非常巨大的。要實現我國對外承諾的非化石能源消費比例,2020年風電和光伏并網總容量至少要達到4億千瓦,2030年要達到10億千瓦,這將是一個萬億級的融資市場。在目前流動性過剩、利率下行、資產配置荒的時代,一個良性循環、預期穩定的以光伏電站為應用終端的整個產業鏈,必將給各類金融資本帶來穩定的回報。舉例而言,一旦光伏發電補貼常態化,優質電站的資產證券化浪潮必將興起,而其他各種金融產品也將會找到對接的平臺。
光伏總包商
進入新業務領域需有風險意識
201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增裝機容量首次超過常規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在我國可再生能源也已成為電力建設的主力。受常規能源基建市場萎縮之困,傳統電力建設企業紛紛切入風電、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基建領域。光伏電站相比常規能源項目,雖然建設周期不長、施工技術也并不復雜,但由于業主資信良莠不齊、項目外部干擾因素多,加之“棄光限電”、“補貼拖欠”帶來的現金流問題,極易給總包商帶來風險。在目前的行業生態環境下,大部分項目業主要求總包商墊資建設,而項目還款的來源還取決于項目建成后能否出售。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商一方面要操業主的心,做好盡職調查,堅決不做可能“爛尾”的項目;另一方面要做好最終接盤項目的交易安排,如此至少立于不敗之地,切不可急于擴張市場份額而忽視了風險控制。
光伏爭議解決
行業律師更具優勢
伴隨光伏產業快速發展的步伐,潛在風險導致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目前來看,光伏組件買賣及光伏電站工程施工建設屬于高發的糾紛領域,而其中工程總承包糾紛又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質量、工期、價款,是建設工程合同的核心內容,也是容易產生爭議糾紛的焦點問題。由于質量、工期爭議問題最終反映到工程價款結算上,使得實踐中上述三個問題出現綜合性、混合性的特點。此外,由于很多光伏項目約定了總包商提供墊資服務,也導致了墊資糾紛在光伏項目糾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糾紛爆發往往滯后于交易高峰,可以預見未來幾年,行業內合資合作、股權收購類的涉訴比例會逐步上升。
光伏項目爭議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既可以供當事人同類案件參考使用,更重要的是給業內企業做好經驗教訓積累,對照爭議點全面梳理自身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漏洞。作為行業專業律師,基于對產業發展規律的深刻理解,對涉訴爭議的法律點、糾紛背后的交易本質把握得更為精準,同時能夠通過辦案,總結風險防范的一般規律,幫助企業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對于律師工作而言,大多數律師按照部門法(如民商、公司、金融、知識產權等法律專業)劃分各自專業領域,而這種劃分是建立在法律人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理念下形成的思維模式;在新的經濟條件下,以客戶為中心劃分服務領域,是法律工作價值觀轉變的關鍵。
陽光時代律事務所成立二十余年以來,一直在探索律師服務專業化方面辛勤努力,逐漸形成了以“能源和環境”為執業領域的專業化執業思路,一路伴隨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不斷研究、思考與探索行業法律難題與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