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的十年中,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實現了全面的規模化發展,為優化能源結構做出了重要貢獻。
目前,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利用的市場規模都位居全球首位,并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體系,關鍵核心技術實力明顯增強,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經濟性顯著提高。然而,在這些有目共睹的成就之外,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面臨的挑戰比發展之初更為艱巨,源于體制機制約束的各種矛盾也更加突出,已經影響到產業的發展全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發展動力不足。
盡管國家制定了明確的發展目標,也一再重申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但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地位始終沒有明確,具體到地方執行層面,由于各主體的責任義務都不明確,傳統發展方式慣性巨大,加之財稅政策等原因,地方政府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積極性實際上并不高,導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被傳統化石能源所擠占。
這些只關注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行為會嚴重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承諾目標的實現,也會導致我們錯失這次能源轉型的先機。
二、補貼資金捉襟見肘,拖欠嚴重。
從2006年到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從最初的每千瓦時0.1分錢提高至1.9分錢,但電價附加標準的提高始終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到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累計缺口400多億元。
這一方面的原因是作為可再生能源補貼重要來源的電價附加,目前征收額度標準無法滿足補貼需求,征收標準的每次調整手續繁復,周期很長,還存在很大爭議。
另一方面是因為電價附加并不能按時足額征收上來,很多自備電廠用電,還有一些省市都不按要求上繳,導致該收的收不上來。補貼資金長期拖欠,不僅影響可再生能源投資的積極性,還會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和信用。
三、限電問題突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難以落實。
2016年上半年,全國棄風電量達到323億千瓦時,同比增加148億千瓦時,接近2015年全年的棄風電量,平均棄風率為21%,“三北”地區的平均棄風率更是逼近30%。棄風棄光限電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大絆腳石,并有愈演愈烈之勢。
《規劃》提出了一整套的有目標、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來解決上述三大問題。
一、《規劃》提出建立目標引導和強制性市場份額制度
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總體比重還很低的情況下,電力系統運行和市場消納問題已十分突出,說明我們缺乏明確的定位、目標和手段。因此,建立一套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和強制性市場份額制度勢在必行,從頂層設計著手化解問題,為可再生能源長遠發展奠定政策基礎。
《規劃》中明確:“把擴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作為各地區能源發展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形成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發展共識,積極推動各類可再生能源多元發展。”此前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就是要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動力不足的問題,根據各地區的可再生能源資源與能源消費水平,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進行分解與下放,制定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目標,和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重目標。
解決了之前各地區空有發展口號,沒有長遠目標的問題。只有各地有了目標,發展才可持續,行動才能落地,獎懲責任才能到人。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證中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這一已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具有約束性指標按時兌現。
二、《規劃》提出新補貼方式,建立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補貼問題如果不能有效解決,會嚴重影響投資的積極性,最終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自主承諾減排目標的實現,貽誤光伏風電產業發展的大好時機。有鑒于此,《規劃》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新能源電力的補貼機制”。
FR:中國能源報
當前,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可再生能源現有補貼方式也需要逐漸向市場化的方向過渡。按照電改的方向,電價會逐步取消政府定價,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形成機制,現在政府制定的火電標桿電價會逐步取消。所以,目前在火電標桿電價基礎上的補貼方式,也需要做出相應調整。
結合國際經驗和我國的發展形勢,落實發電企業在完成減排目標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按照實際燃煤發電量購買一定比例的綠色電力證書,是現行補貼方式的有效補充,不僅是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和提高補貼效率的有效辦法,并且通過市場化的交易,可再生能源可以利用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
同時,因為提高了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考核要求,可以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技術水平。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通過獲得市場電價,中央財政固定補貼加綠色證書交易收入三部分來獲得合理利潤。將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的下降,固定補貼可以逐步退出。
三、《規劃》提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加快解決棄風、棄光限電問題
眾所周知,棄風、棄光、棄水問題已經成為關乎我國風電和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而想要加快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如《規劃》中所說,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落實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明確的風電、光伏發電的年度保障小時數”。《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將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做出劃分。在通過計劃方式優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發電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同時,超出保障性范圍的發電量方可參與市場交易。
落實全額收購制度,首先要依照有關辦法,確保懲罰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尤其要解決補償責任如何落實的問題。當現實中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優先發電權受損時,必須懲罰分明,責任到位。電網企業違反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央政府部門負責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監管落實情況。同時,補償責任由事實上受益的發電機組來承擔,棄風棄光就是可再生能源電力享受的優先發電權轉讓至其他機組,則相應機組應承擔補償責任。
“十三五”是我國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加速推進能源革命的關鍵時期,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增強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規劃》總結歷史經驗,直面現實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希望有關政府部門,相關組織機構,能提高認識,以大局為重,以中央政策為準,嚴格執行落實。
目前,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利用的市場規模都位居全球首位,并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體系,關鍵核心技術實力明顯增強,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經濟性顯著提高。然而,在這些有目共睹的成就之外,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面臨的挑戰比發展之初更為艱巨,源于體制機制約束的各種矛盾也更加突出,已經影響到產業的發展全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發展動力不足。
盡管國家制定了明確的發展目標,也一再重申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但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地位始終沒有明確,具體到地方執行層面,由于各主體的責任義務都不明確,傳統發展方式慣性巨大,加之財稅政策等原因,地方政府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積極性實際上并不高,導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被傳統化石能源所擠占。
這些只關注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行為會嚴重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承諾目標的實現,也會導致我們錯失這次能源轉型的先機。
二、補貼資金捉襟見肘,拖欠嚴重。
從2006年到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從最初的每千瓦時0.1分錢提高至1.9分錢,但電價附加標準的提高始終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到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累計缺口400多億元。
這一方面的原因是作為可再生能源補貼重要來源的電價附加,目前征收額度標準無法滿足補貼需求,征收標準的每次調整手續繁復,周期很長,還存在很大爭議。
另一方面是因為電價附加并不能按時足額征收上來,很多自備電廠用電,還有一些省市都不按要求上繳,導致該收的收不上來。補貼資金長期拖欠,不僅影響可再生能源投資的積極性,還會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和信用。
三、限電問題突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難以落實。
2016年上半年,全國棄風電量達到323億千瓦時,同比增加148億千瓦時,接近2015年全年的棄風電量,平均棄風率為21%,“三北”地區的平均棄風率更是逼近30%。棄風棄光限電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大絆腳石,并有愈演愈烈之勢。
《規劃》提出了一整套的有目標、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來解決上述三大問題。
一、《規劃》提出建立目標引導和強制性市場份額制度
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總體比重還很低的情況下,電力系統運行和市場消納問題已十分突出,說明我們缺乏明確的定位、目標和手段。因此,建立一套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和強制性市場份額制度勢在必行,從頂層設計著手化解問題,為可再生能源長遠發展奠定政策基礎。
《規劃》中明確:“把擴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作為各地區能源發展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形成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發展共識,積極推動各類可再生能源多元發展。”此前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就是要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動力不足的問題,根據各地區的可再生能源資源與能源消費水平,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進行分解與下放,制定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目標,和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重目標。
解決了之前各地區空有發展口號,沒有長遠目標的問題。只有各地有了目標,發展才可持續,行動才能落地,獎懲責任才能到人。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證中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這一已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具有約束性指標按時兌現。
二、《規劃》提出新補貼方式,建立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補貼問題如果不能有效解決,會嚴重影響投資的積極性,最終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自主承諾減排目標的實現,貽誤光伏風電產業發展的大好時機。有鑒于此,《規劃》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新能源電力的補貼機制”。
FR:中國能源報
當前,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可再生能源現有補貼方式也需要逐漸向市場化的方向過渡。按照電改的方向,電價會逐步取消政府定價,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形成機制,現在政府制定的火電標桿電價會逐步取消。所以,目前在火電標桿電價基礎上的補貼方式,也需要做出相應調整。
結合國際經驗和我國的發展形勢,落實發電企業在完成減排目標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按照實際燃煤發電量購買一定比例的綠色電力證書,是現行補貼方式的有效補充,不僅是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和提高補貼效率的有效辦法,并且通過市場化的交易,可再生能源可以利用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
同時,因為提高了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考核要求,可以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技術水平。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通過獲得市場電價,中央財政固定補貼加綠色證書交易收入三部分來獲得合理利潤。將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的下降,固定補貼可以逐步退出。
三、《規劃》提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加快解決棄風、棄光限電問題
眾所周知,棄風、棄光、棄水問題已經成為關乎我國風電和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而想要加快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如《規劃》中所說,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落實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明確的風電、光伏發電的年度保障小時數”。《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將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做出劃分。在通過計劃方式優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發電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同時,超出保障性范圍的發電量方可參與市場交易。
落實全額收購制度,首先要依照有關辦法,確保懲罰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尤其要解決補償責任如何落實的問題。當現實中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優先發電權受損時,必須懲罰分明,責任到位。電網企業違反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央政府部門負責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監管落實情況。同時,補償責任由事實上受益的發電機組來承擔,棄風棄光就是可再生能源電力享受的優先發電權轉讓至其他機組,則相應機組應承擔補償責任。
“十三五”是我國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加速推進能源革命的關鍵時期,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增強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規劃》總結歷史經驗,直面現實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希望有關政府部門,相關組織機構,能提高認識,以大局為重,以中央政策為準,嚴格執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