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集團、華潤集團,有關電力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優化服務的有關要求,嚴格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充分發揮許可證在規范電力企業運營行為等方面的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許可制度,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除國家能源局明確豁免的情況外,發電機組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方可并網發電。
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對各自轄區內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開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許可并網發電的要嚴肅處理。
(一)對未取得許可發電機組的所屬企業要立即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辦理許可手續;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的機組不得發電上網,拒不執行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9號)有關條款,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不執行相關要求、不配合相關監管工作開展的電網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拒不執行的,依法予以處理。
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對未取得許可的機組情況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二、加強超期服役機組許可監管,明確發電機組延續運行的有關要求
發電機組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退役,不得繼續并網發電。到期未申請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公示并依法注銷許可。
發電機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政策,未納入政府有關部門關停或停用計劃的,如需申請延續運行,應當于機組設計壽命到期前3個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延續運行。煤電機組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亞臨界煤電機組改造、延壽與退役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能電力〔2015〕332號)文件有關要求,在申請延續運行時須提供經延壽改造、安全評估的有關證明材料,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證明材料中明確的時限準予其延續運行。其他類型發電機組申請延續運行的,也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開展延壽改造、安全評估,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具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超期服役機組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范新建發電機組并網要求
新建發電機組在完成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三個月內,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逾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不得發電上網,拒不執行的,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四、調整小水電站豁免范圍
小水電站的發電業務許可豁免范圍從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調整到單站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有關企業、單位或個人經營單站6MW(不含)以下小水電站發電業務時,不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及后續監督管理有關事宜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及其配套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優化服務的有關要求,嚴格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充分發揮許可證在規范電力企業運營行為等方面的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許可制度,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除國家能源局明確豁免的情況外,發電機組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方可并網發電。
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對各自轄區內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開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許可并網發電的要嚴肅處理。
(一)對未取得許可發電機組的所屬企業要立即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辦理許可手續;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的機組不得發電上網,拒不執行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9號)有關條款,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不執行相關要求、不配合相關監管工作開展的電網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拒不執行的,依法予以處理。
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對未取得許可的機組情況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二、加強超期服役機組許可監管,明確發電機組延續運行的有關要求
發電機組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退役,不得繼續并網發電。到期未申請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公示并依法注銷許可。
發電機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政策,未納入政府有關部門關停或停用計劃的,如需申請延續運行,應當于機組設計壽命到期前3個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延續運行。煤電機組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亞臨界煤電機組改造、延壽與退役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能電力〔2015〕332號)文件有關要求,在申請延續運行時須提供經延壽改造、安全評估的有關證明材料,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證明材料中明確的時限準予其延續運行。其他類型發電機組申請延續運行的,也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開展延壽改造、安全評估,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具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超期服役機組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范新建發電機組并網要求
新建發電機組在完成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三個月內,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逾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不得發電上網,拒不執行的,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四、調整小水電站豁免范圍
小水電站的發電業務許可豁免范圍從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調整到單站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有關企業、單位或個人經營單站6MW(不含)以下小水電站發電業務時,不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及后續監督管理有關事宜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及其配套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