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江蘇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加快發展,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提高并網服務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暫行)》、《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工作的意見(暫行)》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定(暫行)》,結合江蘇電網實際,按照一口對外、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光伏發電項目、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發電性質(公用電廠或企業自備電廠),按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由省公司投資建設的部分,相應項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網項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資按現有的配網物資采購模式納入公司統一的物資招標平臺采購,優先考慮采用協議庫存采購方式。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滿足《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和《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等國家標準。
第六條 建于用戶內部場所(即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政府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電站自發自用電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供電公司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踐行“四個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有關供電監管要求。
第九條 各供電公司應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制訂光伏發電突發服務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服務質量監管和輿情監控,妥善、及時處置項目業主投訴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省公司職責
第十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匯總并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并網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并網運行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各階段的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地市公司簽訂全部發電量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營銷部(農電工作部)負責對各級供電公司工作實行服務監督、質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負責管轄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涉及的電網工程項目管理要求;負責制訂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技術標準或規定;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辦法;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配電網運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結算操作辦法;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費的支付。
第十四條 經濟法律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調度并網協議的法律指導。
第十五條 調度控制中心負責指導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開展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工作。
第十六條 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審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及電量結算。
第十七條 省公司經研院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
第十八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時更新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服務質量、輿情收集和上報。
第二節 地市公司職責
第十九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并上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負責整理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
第二十條 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受理客戶并網申請;負責組織審定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負責受理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負責簽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并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負責組織并網驗收、調試,安排并網運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380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管理和數據監控;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負責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流程時限統計。
第二十一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落實省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管理、配電網運行管理等規定;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和編制設計、施工、監理、物資的招標采購需求;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審定;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開展并網驗收、調試,啟動工作;參與工程建成后的財務增資工作。
第二十二條 調度控制中心參與審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與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或電力客戶)簽訂調度協議;負責編寫調度設備的啟動并網及調試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審核;參與并網驗收及調試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管理和數據監控。
第二十三條 經研所負責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二十五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工程建成后的財務增資工作;根據省公司委托開展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關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法律事務部)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審核工作。
第三節 縣(市)公司職責
第二十七條 發展建設部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負責整理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受理客戶并網申請;負責受理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負責簽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負責組織并網驗收、調試,安排并網運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運檢部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客戶服務中心開展并網驗收、調試,啟動工作。
第三十條 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編寫調度設備的啟動并網及調試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審核;參與并網驗收及調試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數據監控。
第三十一條 黨群工作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審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節 申請及答復
第三十三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并網申請,協助客戶填寫并網申請表,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法人委托書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口本)、土地證、房產證等項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需核準項目)。
4、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選擇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項目,應按受電點為單位分別受理,并指導項目業主按接入用戶側方式申請。選擇全部電量上網的項目,應指導項目業主按接入公共電網方式申請。
第三十五條 若項目建設需辦理新裝、增容手續的,營業廳在受理項目并網申請同時,按公司業擴管理規定同步啟動業擴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審核項目并網申請材料,將并網申請材料傳遞至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并抄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接入系統內容深度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要求執行。工作時限為14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并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方案審定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根據接入系統評審意見出具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項目業主,并接受項目業主咨詢。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若項目業主對接入系統方案內容存在異議,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應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及時修訂接入系統方案。
第四十條 10(20)千伏接入項目,項目業主通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并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抄送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調度控制中心,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電網意見函送達項目業主。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380伏接入項目,項目業主與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雙方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等同于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通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項目業主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節 工程建設
第四十二條 項目業主依據接入系統方案或接入電網意見函開展項目核準和建設等后續工作。
第四十三條 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
第四十四條 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或縣公司安全運檢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涉及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建設,并開辟接入工程建設綠色通道,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工程周期。(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達)
第三節 并網驗收及調試
第四十五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表,接受驗收及調試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調度控制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受理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并網驗收調試、裝表計量及并網運行等有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現場安裝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具體配置標準按照省公司關口計量裝置配置規定執行。工作時限為8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項目,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全部電量上網的項目,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向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送達省公司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由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驗收合格后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7),安排并網運行。若驗收不合格,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五章 并網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統計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每月5日前報送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并網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并網運行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各階段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二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收集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運行以及安全生產等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和解決方案報送省公司發展策劃部。
第五十三條 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匯總并網信息,每月8日前通過綜合信息管理平臺或電子郵件上報國網公司總部。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調度運行管理,上傳信息包括并網設備狀態、并網點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和發電量,調度控制中心應實時監視運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380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采集運維班負責運行管理。現場應安裝用電信息采集終端,采集并網設備狀態、并網點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發電量和上下網電量。
第七章 咨詢服務規范
第五十六條 并網咨詢服務內容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的政策法規、并網服務流程、接入系統方案制定、工程建設、合同簽訂、費用收取、并網驗收、并網運行等。
第五十七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負責答復有關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的電話或網絡咨詢。建立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并將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編制成冊,確保省供電服務中心95598客戶代表和市、縣公司營業廳工作人員人手一冊。
第五十八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和省供電服務中心派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咨詢工單,安排客戶經理為項目業主提供現場咨詢。
第五十九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報送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內容及技術要求
一、接入系統方案的內容
1. 接入系統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本期、終期)、開工時間、投產時間、系統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設備選型、產權分界點設置、計量關口點設置、關口電能計量方案等。
2. 系統一次包括:并網點和并網電壓等級(對于多個并網點項目,若其中有并網點為10千伏,則視項目為10千伏接入)、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電氣主接線圖、防雷接地、無功配置、互聯接口設備的選型等;系統二次包括:保護、自動化配置要求以及監控、通信系統要求。
二、接入系統一般原則
3. 分布式光伏發電與電力用戶在同一場所,發電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接入用戶側。分布式光伏發電與電力用戶不在同一場所情況,接入公共電網。
4. 接入公共電網的接入工程產權分界點為光伏發電項目與電網明顯斷開點處開關設備的電網側。關口計量點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關口電能計量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接入系統技術要求
5.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專線或T接方式接入系統。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統方案中,應明確公共連接點、并網點位置。
6. 分布式光伏的電壓偏差、諧波、閃變及電壓波動、三相不平衡等電能質量指標應滿足GB/T 12325、GB/T 14549、GB/T 12326、GB/T 15543等電能質量國家標準的規定。
7. 分布式光伏發電控制元件應具備檢測公共電網運行狀態的能力。
8. 分布式光伏應裝設滿足IEC61000-4-30《電磁兼容 第4-30部分 試驗和測量技術-電能質量測量方法》等標準要求的A類電能質量監測裝置,并具備測量及上傳并網點開關狀態、電流、電壓、電能質量和上下網電量等信息的功能。
9. 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采用無線公網通信方式,但應采取信息安全防護措施;送出線路的繼電保護不要求雙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纖縱差保護。
10.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逆變器功率輸出匯集點設置易操作、可閉鎖、且具有明顯斷開點、帶接地功能的開斷設備。其中:
1)專線接入10千伏公共電網的項目,并網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UN。并網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設備,并具備開斷故障電流的能力。
2)T接接入10kV公共電網的項目,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開斷點、帶接地功能、可開斷故障電流,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的開斷設備,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 UN。并網點(光伏發電接入點)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設備。
3)接入用戶內部電網后經專線(或T接)接入10千伏公共電網的項目,并網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用戶,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處應裝設防逆流保護裝置。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開斷點、帶接地功能、可開斷故障電流,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的開斷設備,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 UN。并網點(光伏發電接入點)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設備。
4)分布式光伏接入380伏配電網的項目,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具有開關位置狀態明顯指示、帶接地、可開斷故障電流的開關設備,并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失壓跳閘動作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動作;公共電網恢復供電后,分布式光伏需經有壓檢定方可合閘,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UN。并網點應裝設易于操作、有明顯斷開指示、具備過流保護功能、具有接地功能的開關設備分布式光伏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具備電流、電壓、功率、電量等信息采集以及諧波和三相電流不平衡監測功能,并能夠實現數據存儲和上傳。接入380伏電網的分布式光伏,應采用三相逆變器,在同一位置三相同時接入電網。
11. 接入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不要求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
12. 分布式光伏發電所采用的光伏逆變器應通過國家認可資質機構的檢測或認證。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江蘇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加快發展,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提高并網服務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暫行)》、《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工作的意見(暫行)》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定(暫行)》,結合江蘇電網實際,按照一口對外、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光伏發電項目、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發電性質(公用電廠或企業自備電廠),按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由省公司投資建設的部分,相應項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網項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資按現有的配網物資采購模式納入公司統一的物資招標平臺采購,優先考慮采用協議庫存采購方式。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滿足《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和《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等國家標準。
第六條 建于用戶內部場所(即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政府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電站自發自用電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供電公司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踐行“四個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有關供電監管要求。
第九條 各供電公司應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制訂光伏發電突發服務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服務質量監管和輿情監控,妥善、及時處置項目業主投訴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省公司職責
第十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匯總并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并網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并網運行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各階段的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地市公司簽訂全部發電量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營銷部(農電工作部)負責對各級供電公司工作實行服務監督、質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負責管轄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涉及的電網工程項目管理要求;負責制訂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技術標準或規定;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辦法;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配電網運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結算操作辦法;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費的支付。
第十四條 經濟法律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調度并網協議的法律指導。
第十五條 調度控制中心負責指導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開展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工作。
第十六條 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審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及電量結算。
第十七條 省公司經研院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
第十八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時更新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服務質量、輿情收集和上報。
第二節 地市公司職責
第十九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并上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負責整理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
第二十條 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受理客戶并網申請;負責組織審定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負責受理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負責簽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并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負責組織并網驗收、調試,安排并網運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380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管理和數據監控;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負責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流程時限統計。
第二十一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落實省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管理、配電網運行管理等規定;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和編制設計、施工、監理、物資的招標采購需求;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審定;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開展并網驗收、調試,啟動工作;參與工程建成后的財務增資工作。
第二十二條 調度控制中心參與審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與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或電力客戶)簽訂調度協議;負責編寫調度設備的啟動并網及調試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審核;參與并網驗收及調試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管理和數據監控。
第二十三條 經研所負責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二十五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工程建成后的財務增資工作;根據省公司委托開展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關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法律事務部)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審核工作。
第三節 縣(市)公司職責
第二十七條 發展建設部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負責整理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受理客戶并網申請;負責受理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負責簽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負責組織并網驗收、調試,安排并網運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運檢部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客戶服務中心開展并網驗收、調試,啟動工作。
第三十條 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編寫調度設備的啟動并網及調試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審核;參與并網驗收及調試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數據監控。
第三十一條 黨群工作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審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節 申請及答復
第三十三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并網申請,協助客戶填寫并網申請表,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法人委托書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口本)、土地證、房產證等項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需核準項目)。
4、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選擇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項目,應按受電點為單位分別受理,并指導項目業主按接入用戶側方式申請。選擇全部電量上網的項目,應指導項目業主按接入公共電網方式申請。
第三十五條 若項目建設需辦理新裝、增容手續的,營業廳在受理項目并網申請同時,按公司業擴管理規定同步啟動業擴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審核項目并網申請材料,將并網申請材料傳遞至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并抄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接入系統內容深度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要求執行。工作時限為14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并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方案審定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根據接入系統評審意見出具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項目業主,并接受項目業主咨詢。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若項目業主對接入系統方案內容存在異議,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應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及時修訂接入系統方案。
第四十條 10(20)千伏接入項目,項目業主通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并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抄送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調度控制中心,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電網意見函送達項目業主。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380伏接入項目,項目業主與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雙方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等同于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通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項目業主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節 工程建設
第四十二條 項目業主依據接入系統方案或接入電網意見函開展項目核準和建設等后續工作。
第四十三條 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
第四十四條 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或縣公司安全運檢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涉及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建設,并開辟接入工程建設綠色通道,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工程周期。(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達)
第三節 并網驗收及調試
第四十五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表,接受驗收及調試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調度控制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受理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并網驗收調試、裝表計量及并網運行等有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現場安裝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具體配置標準按照省公司關口計量裝置配置規定執行。工作時限為8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項目,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全部電量上網的項目,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向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送達省公司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由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驗收合格后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7),安排并網運行。若驗收不合格,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五章 并網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統計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每月5日前報送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并網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并網運行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各階段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二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收集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運行以及安全生產等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和解決方案報送省公司發展策劃部。
第五十三條 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匯總并網信息,每月8日前通過綜合信息管理平臺或電子郵件上報國網公司總部。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調度運行管理,上傳信息包括并網設備狀態、并網點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和發電量,調度控制中心應實時監視運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380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采集運維班負責運行管理。現場應安裝用電信息采集終端,采集并網設備狀態、并網點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發電量和上下網電量。
第七章 咨詢服務規范
第五十六條 并網咨詢服務內容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的政策法規、并網服務流程、接入系統方案制定、工程建設、合同簽訂、費用收取、并網驗收、并網運行等。
第五十七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負責答復有關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的電話或網絡咨詢。建立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并將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編制成冊,確保省供電服務中心95598客戶代表和市、縣公司營業廳工作人員人手一冊。
第五十八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和省供電服務中心派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咨詢工單,安排客戶經理為項目業主提供現場咨詢。
第五十九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報送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內容及技術要求
一、接入系統方案的內容
1. 接入系統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本期、終期)、開工時間、投產時間、系統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設備選型、產權分界點設置、計量關口點設置、關口電能計量方案等。
2. 系統一次包括:并網點和并網電壓等級(對于多個并網點項目,若其中有并網點為10千伏,則視項目為10千伏接入)、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電氣主接線圖、防雷接地、無功配置、互聯接口設備的選型等;系統二次包括:保護、自動化配置要求以及監控、通信系統要求。
二、接入系統一般原則
3. 分布式光伏發電與電力用戶在同一場所,發電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接入用戶側。分布式光伏發電與電力用戶不在同一場所情況,接入公共電網。
4. 接入公共電網的接入工程產權分界點為光伏發電項目與電網明顯斷開點處開關設備的電網側。關口計量點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關口電能計量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接入系統技術要求
5.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專線或T接方式接入系統。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統方案中,應明確公共連接點、并網點位置。
6. 分布式光伏的電壓偏差、諧波、閃變及電壓波動、三相不平衡等電能質量指標應滿足GB/T 12325、GB/T 14549、GB/T 12326、GB/T 15543等電能質量國家標準的規定。
7. 分布式光伏發電控制元件應具備檢測公共電網運行狀態的能力。
8. 分布式光伏應裝設滿足IEC61000-4-30《電磁兼容 第4-30部分 試驗和測量技術-電能質量測量方法》等標準要求的A類電能質量監測裝置,并具備測量及上傳并網點開關狀態、電流、電壓、電能質量和上下網電量等信息的功能。
9. 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采用無線公網通信方式,但應采取信息安全防護措施;送出線路的繼電保護不要求雙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纖縱差保護。
10.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逆變器功率輸出匯集點設置易操作、可閉鎖、且具有明顯斷開點、帶接地功能的開斷設備。其中:
1)專線接入10千伏公共電網的項目,并網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UN。并網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設備,并具備開斷故障電流的能力。
2)T接接入10kV公共電網的項目,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開斷點、帶接地功能、可開斷故障電流,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的開斷設備,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 UN。并網點(光伏發電接入點)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設備。
3)接入用戶內部電網后經專線(或T接)接入10千伏公共電網的項目,并網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用戶,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處應裝設防逆流保護裝置。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開斷點、帶接地功能、可開斷故障電流,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的開斷設備,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 UN。并網點(光伏發電接入點)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設備。
4)分布式光伏接入380伏配電網的項目,公共連接點(用戶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具有開關位置狀態明顯指示、帶接地、可開斷故障電流的開關設備,并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失壓跳閘動作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動作;公共電網恢復供電后,分布式光伏需經有壓檢定方可合閘,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UN。并網點應裝設易于操作、有明顯斷開指示、具備過流保護功能、具有接地功能的開關設備分布式光伏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具備電流、電壓、功率、電量等信息采集以及諧波和三相電流不平衡監測功能,并能夠實現數據存儲和上傳。接入380伏電網的分布式光伏,應采用三相逆變器,在同一位置三相同時接入電網。
11. 接入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不要求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
12. 分布式光伏發電所采用的光伏逆變器應通過國家認可資質機構的檢測或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