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印發的《2016年寧夏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顯示,本次競爭性配置光伏電站項目指標為國家下達年度計劃800MW中的695MW,共分7個標段,其中6個為每標段100MW,1個標段為95MW。
并且明確要求,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必須滿足此前的產業配套投資要求,同時擬建項目必須在已規劃的“十大光伏園區”內。
下為具體內容: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6年我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太陽山管委會經發局:
為公平、公正、公開做好2016年國家下達我區光伏電站指標的分配工作,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經自治區政府同意,2016年光伏電站項目將采取專家評優的方式競爭性配置?,F將《2016年我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競爭性配置范圍
本次競爭性配置光伏電站項目指標為國家下達年度計劃80萬千瓦中的69.5萬千瓦??紤]在我區申請開發光伏電站的投資企業多、規模較大,2016年競爭性配置光伏電站指標工作重點主要包含以下范圍:一是參與此次競爭性配置的配套項目必須是完全滿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號)中關于1:1比例要求的產業類項目,不考慮基礎設施和農業扶貧類等項目。二是擬建光伏項目必須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的通知》(寧政函〔2015〕220號)中已規劃的“十大光伏園區”內,且取得光伏園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設的函。三是在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由各市、縣(區)政府或發改委(局)部門初審并正式上報自治區發改委的項目,自本辦法印發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項目申報。
二、工作安排
1、初審。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中國電建集團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計院對已上報的光伏項目,按照《試行辦法》開展申報企業資格審查。
2、評優。由中國電建集團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計院編制《寧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優選申報材料編制要求》,組織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完成資料填報并對申報資料的齊全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專家進行評優。
3、審定及公示。由自治區發改委將評審結果報自治區政府審定同意后,向全社會公示公告。
4、簽訂協議。待公示公告期滿后,由發改委牽頭,與相關市級人民政府、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評審通過的企業共同簽訂《四方協議》。
5、備案。自治區發改委依據評審公示結果及《四方協議》對項目進行備案。
三、有關要求
1、請各市、縣(區)發改委(局)統一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好自治區政府有關光伏資源競爭性配置的工作部署,全力協助相關企業于12月5號前完成初審工作的資料上報工作。資料包括以下內容:市、縣(區)政府或發改委(局)11月30日前已上報我委申請光伏電站建設的請示,配套項目所在市、縣(區)發改委(局)對于承諾配套項目真實性、可行性的證明材料,相關市、縣(區)政府同意在所屬光伏園區建設的函。
2、企業應對申請填報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齊全性負責,本次優選采取一次性集中評審,對企業填報不符合要求的資料不再進行二次填報或補充上報。
3、為確保評優工作的依法合規及公平、公正、公開,評優過程中將邀請包括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期間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本次競爭性配置工作設有公示環節,如有部門和企業對公示的評優結果存在異議的,請于公示期間及時向我委反饋,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
孔斌0951-8616938
馬駿0951-6038090
郵箱:nxdlsjy_plan@163.com
傳真:0951-8616938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2016年我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號),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下達我區2016年地面光伏電站年度開發計劃。光伏發電領跑示范基地、光伏扶貧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的項目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第3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已由各市、縣(區)發改委(局)初審并正式上報自治區發改委的項目。自本辦法印發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項目申報。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4條
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間存在交叉股權關系的,及母公司出資或部分出資組建的子公司參與競爭性配置的,均視為同一個出資人。不接受聯合出資人參與競爭性配置。
第5條
參與競爭性配置的光伏項目須在《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范圍內并取得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
第6條
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必須滿足自治區《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中關于產業配套投資的有關要求,不包含基礎設施、現代農業和扶貧等配套項目。
第7條
涉及光伏電站項目倒賣的企業不得參與競爭性配置。對于已有光伏電站項目但未能按時建成并網的,原則上不得參與。對于2015年已配置光伏電站指標的企業,未能按照協議要求完成配套產業投資的,原則上不得參與。
第三章評選辦法
第8條
全區2016年度光伏開發計劃中共有69.5萬千瓦參與本次競爭性配置。共分7個標段,其中6個為每標段10萬千瓦,1個標段為9.5萬千瓦,通過專家評優的方式進行具體劃分。每個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競標不得超過2個項目。
第9條
自治區發改委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審機構辦理具體事宜。競爭性配置分為初審和公開評優2個階段,初審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企業資質和項目建設條件進行審查。公開評優由評審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履行評優程序,組織行業內專家開展優選工作,參與評優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10條
采用百分制評選,將配套產業對全區經濟貢獻度、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競爭性上網電價評價、技術先進性評價、企業投資能力及業績等5項因素納入評優范圍。其中,配套產業對全區經濟貢獻度占60分,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競爭性上網電價評價、技術先進性評價、企業投資能力及業績各占10分。
第11條
2016年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采取最高限價政策,報價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時。
第12條
評審機構評優結果經自治區發改委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結束后,發送評審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自治區發改委依據評審結果對項目進行備案;自治區物價局按照競價結果批復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國網寧夏電力公司依據自治區發改委備案文件辦理電網接入手續;自治區相關廳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發改委備案文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章有關要求
第13條
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倒賣光伏電站項目,一經發現,隨即作廢評審結果。項目建設期內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因兼并重組、同一企業內部分工調整、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全資子公司等原因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第14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標的企業應按照批復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委托相應機構開展竣工驗收??⒐を炇詹缓细窕蛟旒俚钠髽I,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15條
項目備案后3個月內須開工建設,在國家2017年下調電價前須建成并網。如無法達到上述時間節點要求,將取消資格,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16條
根據自治區《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要求,光伏電站開工建設前,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標的企業應與自治區發改委、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共同簽訂《光伏電站配套產業項目推進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四方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協調推進光伏電站與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對于不能按照《四方協議》要求完成配套產業建設的,5年內取消區內競爭性配置資格,降低已并網光伏電站上網發電利用小時數并暫緩申報可再生附加補貼資金。
并且明確要求,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必須滿足此前的產業配套投資要求,同時擬建項目必須在已規劃的“十大光伏園區”內。
下為具體內容: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6年我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太陽山管委會經發局:
為公平、公正、公開做好2016年國家下達我區光伏電站指標的分配工作,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經自治區政府同意,2016年光伏電站項目將采取專家評優的方式競爭性配置?,F將《2016年我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競爭性配置范圍
本次競爭性配置光伏電站項目指標為國家下達年度計劃80萬千瓦中的69.5萬千瓦??紤]在我區申請開發光伏電站的投資企業多、規模較大,2016年競爭性配置光伏電站指標工作重點主要包含以下范圍:一是參與此次競爭性配置的配套項目必須是完全滿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號)中關于1:1比例要求的產業類項目,不考慮基礎設施和農業扶貧類等項目。二是擬建光伏項目必須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的通知》(寧政函〔2015〕220號)中已規劃的“十大光伏園區”內,且取得光伏園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設的函。三是在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由各市、縣(區)政府或發改委(局)部門初審并正式上報自治區發改委的項目,自本辦法印發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項目申報。
二、工作安排
1、初審。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中國電建集團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計院對已上報的光伏項目,按照《試行辦法》開展申報企業資格審查。
2、評優。由中國電建集團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計院編制《寧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優選申報材料編制要求》,組織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完成資料填報并對申報資料的齊全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專家進行評優。
3、審定及公示。由自治區發改委將評審結果報自治區政府審定同意后,向全社會公示公告。
4、簽訂協議。待公示公告期滿后,由發改委牽頭,與相關市級人民政府、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評審通過的企業共同簽訂《四方協議》。
5、備案。自治區發改委依據評審公示結果及《四方協議》對項目進行備案。
三、有關要求
1、請各市、縣(區)發改委(局)統一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好自治區政府有關光伏資源競爭性配置的工作部署,全力協助相關企業于12月5號前完成初審工作的資料上報工作。資料包括以下內容:市、縣(區)政府或發改委(局)11月30日前已上報我委申請光伏電站建設的請示,配套項目所在市、縣(區)發改委(局)對于承諾配套項目真實性、可行性的證明材料,相關市、縣(區)政府同意在所屬光伏園區建設的函。
2、企業應對申請填報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齊全性負責,本次優選采取一次性集中評審,對企業填報不符合要求的資料不再進行二次填報或補充上報。
3、為確保評優工作的依法合規及公平、公正、公開,評優過程中將邀請包括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期間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本次競爭性配置工作設有公示環節,如有部門和企業對公示的評優結果存在異議的,請于公示期間及時向我委反饋,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
孔斌0951-8616938
馬駿0951-6038090
郵箱:nxdlsjy_pl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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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2016年我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號),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下達我區2016年地面光伏電站年度開發計劃。光伏發電領跑示范基地、光伏扶貧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的項目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第3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已由各市、縣(區)發改委(局)初審并正式上報自治區發改委的項目。自本辦法印發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項目申報。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4條
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間存在交叉股權關系的,及母公司出資或部分出資組建的子公司參與競爭性配置的,均視為同一個出資人。不接受聯合出資人參與競爭性配置。
第5條
參與競爭性配置的光伏項目須在《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范圍內并取得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
第6條
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必須滿足自治區《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中關于產業配套投資的有關要求,不包含基礎設施、現代農業和扶貧等配套項目。
第7條
涉及光伏電站項目倒賣的企業不得參與競爭性配置。對于已有光伏電站項目但未能按時建成并網的,原則上不得參與。對于2015年已配置光伏電站指標的企業,未能按照協議要求完成配套產業投資的,原則上不得參與。
第三章評選辦法
第8條
全區2016年度光伏開發計劃中共有69.5萬千瓦參與本次競爭性配置。共分7個標段,其中6個為每標段10萬千瓦,1個標段為9.5萬千瓦,通過專家評優的方式進行具體劃分。每個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競標不得超過2個項目。
第9條
自治區發改委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審機構辦理具體事宜。競爭性配置分為初審和公開評優2個階段,初審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企業資質和項目建設條件進行審查。公開評優由評審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履行評優程序,組織行業內專家開展優選工作,參與評優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10條
采用百分制評選,將配套產業對全區經濟貢獻度、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競爭性上網電價評價、技術先進性評價、企業投資能力及業績等5項因素納入評優范圍。其中,配套產業對全區經濟貢獻度占60分,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競爭性上網電價評價、技術先進性評價、企業投資能力及業績各占10分。
第11條
2016年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采取最高限價政策,報價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時。
第12條
評審機構評優結果經自治區發改委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結束后,發送評審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自治區發改委依據評審結果對項目進行備案;自治區物價局按照競價結果批復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國網寧夏電力公司依據自治區發改委備案文件辦理電網接入手續;自治區相關廳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發改委備案文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章有關要求
第13條
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倒賣光伏電站項目,一經發現,隨即作廢評審結果。項目建設期內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因兼并重組、同一企業內部分工調整、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全資子公司等原因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第14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標的企業應按照批復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委托相應機構開展竣工驗收??⒐を炇詹缓细窕蛟旒俚钠髽I,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15條
項目備案后3個月內須開工建設,在國家2017年下調電價前須建成并網。如無法達到上述時間節點要求,將取消資格,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16條
根據自治區《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要求,光伏電站開工建設前,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標的企業應與自治區發改委、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共同簽訂《光伏電站配套產業項目推進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四方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協調推進光伏電站與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對于不能按照《四方協議》要求完成配套產業建設的,5年內取消區內競爭性配置資格,降低已并網光伏電站上網發電利用小時數并暫緩申報可再生附加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