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
發改經體[2016]24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業務,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各地推薦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延慶智能配電網等105個項目為第一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名單附后)。現就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通知如下:
一、規范試點條件,搞好項目核準。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輸電網建設,增量配電網建設應當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請各地對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試點項目的審核,依照管理權限做好項目核準工作,依法對項目建設和運行加強監管。
二、堅持公平開放,不得指定投資主體。試點項目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公平開放,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簽訂協議。項目業主應為獨立法人,具有與配電網投資運營相應的業務資質和投資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確保誠實守信、依法依規經營。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參與競爭。
三、明確供電責任,確保供電安全。試點項目應當符合電網建設、運行、維護等國家和行業標準,履行安全可靠供電、保底供電和社會普遍服務等義務,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運行安全。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原則,劃定試點項目的供電范圍,避免重復建設、防止交叉供電,確保電力供應安全可靠。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四、規范配電網運營,平等履行社會責任。試點項目涉及的增量配電網應與公用電網相連,除鼓勵發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以及促進能源梯級利用為目的的局域網、微電網外,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禁止將公用電廠轉為自備電廠。試點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應當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得以試點名義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五、加強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請各地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發揮試點的示范引領作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按規定向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或賦予相應業務資質,為社會資本參與增量配電業務創造條件。電網企業要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對增量配電業務符合配電網規劃、電網公平開放、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并按照本《通知》明確的標準,積極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在試點基礎上加快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名單(第一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1月27日
發改經體[2016]24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業務,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各地推薦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延慶智能配電網等105個項目為第一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名單附后)。現就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通知如下:
一、規范試點條件,搞好項目核準。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輸電網建設,增量配電網建設應當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請各地對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試點項目的審核,依照管理權限做好項目核準工作,依法對項目建設和運行加強監管。
二、堅持公平開放,不得指定投資主體。試點項目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公平開放,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簽訂協議。項目業主應為獨立法人,具有與配電網投資運營相應的業務資質和投資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確保誠實守信、依法依規經營。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參與競爭。
三、明確供電責任,確保供電安全。試點項目應當符合電網建設、運行、維護等國家和行業標準,履行安全可靠供電、保底供電和社會普遍服務等義務,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運行安全。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原則,劃定試點項目的供電范圍,避免重復建設、防止交叉供電,確保電力供應安全可靠。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四、規范配電網運營,平等履行社會責任。試點項目涉及的增量配電網應與公用電網相連,除鼓勵發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以及促進能源梯級利用為目的的局域網、微電網外,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禁止將公用電廠轉為自備電廠。試點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應當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得以試點名義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五、加強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請各地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發揮試點的示范引領作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按規定向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或賦予相應業務資質,為社會資本參與增量配電業務創造條件。電網企業要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對增量配電業務符合配電網規劃、電網公平開放、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并按照本《通知》明確的標準,積極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在試點基礎上加快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名單(第一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