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網友“swintty”通過寧波民生e點通問效平臺發帖反映,她是鄞州區泊璟廷的業主,買了小區的獨棟別墅后,計劃在房頂安裝光伏發電,但是向物業申請卻遲遲不肯同意。
網友:左鄰右舍都不反對,物業憑啥不同意?
網友“swintty”表示,目前國家政策支持和鼓勵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同時她詢問了左鄰右舍的意見,大家都認為這項應用既不影響他人生活,而且還節能環保利國利民,因此都很支持。
“我還通過正常程序向電力局遞交申請,電力局也派專員來我家勘察確認了兩點,第一,我家安裝簡單,不牽扯其他住戶;第二,我家房屋結構適合安裝光伏。但是小區所屬的綠城物業卻百般阻撓,不同意我安裝。”
物業:違反了物業合同
該網友的問題經問效平臺受理后,11月7日,江東區物管中心回復表示,據了解,泊璟廷前期物業合同第23條第19項規定“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擅自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圍墻、圍欄、花架、檐蓬、防盜網(門、窗)、鐵門、大門、鐵籠、天線、旗桿、木棚、燈飾、衛星天線、太陽能熱水器、游泳池、陽光房、鴿子籠等,擅自封閉建筑設計中未封閉的陽臺、露臺。”
江東區物管中心建議該業主在業委會成立之后,向業委會提出修改物業合同。
隨后,小e聯系了泊璟廷所屬的綠城物業,工作人員稱物業合同的第23條第19項規定很明確,不得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擅自加設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
國家政策: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
為此,小e查詢了國家相關政策,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鼓勵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部電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并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
小e聯系國網寧波市供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告訴小e,自家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是可行的,政府也支持和鼓勵,目前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同時浙江省還有每千瓦時0.1元的補貼,共計每千瓦時0.52元補助,另外,如果發的電用不完,剩下的余電還可以按每千瓦時0.4153賣給電網公司。
工作人員還告訴小e,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房屋產權一定要獨立,如果是聯排別墅屋頂想安裝則需要隔壁鄰居家同意才行,另外,在小區里面如果想安裝光伏發電系統還需要物業出具證明和業委會的同意函。
律師:安裝光伏發電并不在物業合同禁止范圍內
對于物業的回復網友提出了質疑,網友“swintty”認為,物業以物業合同的第23條第19項“不得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擅自加設太陽能熱水器”為由來阻攔這項工作的推進是不合理的。
網友表示,在交房的時候,物業和開發商在每棟別墅的房頂安裝了傳統的太陽能熱水器,已經違反了物業合同,作為業主為何就不能在自家房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
“我始終覺得,簽訂房產合同的日期遠遠早于業主入住日期,陳舊且不合國家政策及生活常理的物業條款,現在國家支持推進光伏應用建設,物業應該在國家政策方針上多學習,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責任阻攔先進事物的發展和落實!”
對此,浙江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靜芳認為,通過物業合同的約定以及國家的相關政策,首先,雙方在前期物業合同第23條第19項約定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中并沒有包括“安裝光伏發電設備”,雖然合同中約定有不得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但畢竟這是不同的設備,物業方不得就禁止范圍作擴大解釋,因此,安裝光伏發電設備應當不在合同約定的禁止范圍之內。其次,合同中約定不得加設、增建、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但實際交付的房屋已經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因此,雙方的原合同有關約定沒有約束力。最后,現行國家政策是鼓勵光伏發電,且業主的房屋屬于獨棟別墅,不存在相鄰糾紛,符合安裝條件,作為獨棟別墅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遵守契約關系的同時也應當賦予一定的使用自主權。
不過,他也建議,業主在安裝過程中,應盡量考慮環保、美觀和鄰里關系、不要影響整個小區房屋的整體設計和環境。
網友:左鄰右舍都不反對,物業憑啥不同意?
網友“swintty”表示,目前國家政策支持和鼓勵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同時她詢問了左鄰右舍的意見,大家都認為這項應用既不影響他人生活,而且還節能環保利國利民,因此都很支持。
“我還通過正常程序向電力局遞交申請,電力局也派專員來我家勘察確認了兩點,第一,我家安裝簡單,不牽扯其他住戶;第二,我家房屋結構適合安裝光伏。但是小區所屬的綠城物業卻百般阻撓,不同意我安裝。”
物業:違反了物業合同
該網友的問題經問效平臺受理后,11月7日,江東區物管中心回復表示,據了解,泊璟廷前期物業合同第23條第19項規定“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擅自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圍墻、圍欄、花架、檐蓬、防盜網(門、窗)、鐵門、大門、鐵籠、天線、旗桿、木棚、燈飾、衛星天線、太陽能熱水器、游泳池、陽光房、鴿子籠等,擅自封閉建筑設計中未封閉的陽臺、露臺。”
江東區物管中心建議該業主在業委會成立之后,向業委會提出修改物業合同。
隨后,小e聯系了泊璟廷所屬的綠城物業,工作人員稱物業合同的第23條第19項規定很明確,不得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擅自加設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
國家政策: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
為此,小e查詢了國家相關政策,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鼓勵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部電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并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
小e聯系國網寧波市供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告訴小e,自家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是可行的,政府也支持和鼓勵,目前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同時浙江省還有每千瓦時0.1元的補貼,共計每千瓦時0.52元補助,另外,如果發的電用不完,剩下的余電還可以按每千瓦時0.4153賣給電網公司。
工作人員還告訴小e,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房屋產權一定要獨立,如果是聯排別墅屋頂想安裝則需要隔壁鄰居家同意才行,另外,在小區里面如果想安裝光伏發電系統還需要物業出具證明和業委會的同意函。
律師:安裝光伏發電并不在物業合同禁止范圍內
對于物業的回復網友提出了質疑,網友“swintty”認為,物業以物業合同的第23條第19項“不得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擅自加設太陽能熱水器”為由來阻攔這項工作的推進是不合理的。
物業和開發商送給業主并且在交房前安裝好的太陽能。(網友供圖)
網友表示,在交房的時候,物業和開發商在每棟別墅的房頂安裝了傳統的太陽能熱水器,已經違反了物業合同,作為業主為何就不能在自家房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
“我始終覺得,簽訂房產合同的日期遠遠早于業主入住日期,陳舊且不合國家政策及生活常理的物業條款,現在國家支持推進光伏應用建設,物業應該在國家政策方針上多學習,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責任阻攔先進事物的發展和落實!”
對此,浙江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靜芳認為,通過物業合同的約定以及國家的相關政策,首先,雙方在前期物業合同第23條第19項約定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中并沒有包括“安裝光伏發電設備”,雖然合同中約定有不得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但畢竟這是不同的設備,物業方不得就禁止范圍作擴大解釋,因此,安裝光伏發電設備應當不在合同約定的禁止范圍之內。其次,合同中約定不得加設、增建、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但實際交付的房屋已經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因此,雙方的原合同有關約定沒有約束力。最后,現行國家政策是鼓勵光伏發電,且業主的房屋屬于獨棟別墅,不存在相鄰糾紛,符合安裝條件,作為獨棟別墅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遵守契約關系的同時也應當賦予一定的使用自主權。
不過,他也建議,業主在安裝過程中,應盡量考慮環保、美觀和鄰里關系、不要影響整個小區房屋的整體設計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