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能源局、辦),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和年度規模指標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
(一)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規定,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光伏扶貧項目等)均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光伏電站備案規模不與光伏電站年度規模指標掛鉤。光伏發電項目屬地備案工作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單位(項目法人)填寫《湖北省單位(個人)投資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申請表》,如實提供項目單位(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等書面證明材料,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單位(項目法人)憑備案證到規劃、土地、環保、林業、電力等部門辦理項目建設所需相關手續。
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區域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個人憑個人有效證件,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或由當地電網企業集中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
(二)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要素。項目備案證上應注明項目名稱、項目單位、項目總投資、裝機規模、建設地點、電站模式(屋頂分布式、農光互補、漁光互補、風光互補或地面光伏電站等)、上網模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全額上網”)等內容(附件)。備案證上的項目名稱統一為:項目單位(可用簡稱)+項目場址(縣市+鄉鎮名稱)+備案規模(KW或MW)+電站模式。
二、光伏發電年度規模指標實行分類管理
(一)不受年度規模指標限制的光伏發電項目。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不受年度規模指標限制,項目投產后即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范圍。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普通光伏電站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省能源局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年度規模指標。獲得年度規模指標的項目,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范圍,享受國家電價補貼。
(三)光伏扶貧項目納入國家專項規模指標管理。光伏扶貧項目按照國家專項規模指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實行競爭性分配
(一)競爭性分配的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二是堅持競價優先。三是堅持創新引導。四是堅持標準規范。
(二)競爭性分配的條件。一是將上網電價作為競爭性分配的重要條件,在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自主提出電價降幅的多少進行評價;二是優先支持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土地綜合利用方式建設的光伏電站,優先支持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等多能互補光伏電站,優先支持承擔我省可再生能源配額任務企業建設的光伏電站,優先支持為推進我省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企業建設的光伏電站;三是堅持標準和規范,光伏電站選用的主要設備和產品需滿足《光伏制造行業條件》相關產品技術標準,凡是沒有選用達到國家規范、標準設備和產品的項目,不能參與競爭性分配。優先支持企業選用達到光伏“領跑者”先進技術的產品。
(三)競爭性分配工作的組織實施。省能源局負責全省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競爭分配工作。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負責光伏電站的初審,并將符合競爭分配條件的項目報送省能源局參與競爭分配。
一是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省能源局及時公布國家下達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年度規模指標,同時定期公布全省光伏電站備案和建設情況,企業可根據公布的年度規模指標和全省光伏電站建設情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自主決策是否開展項目建設。
二是做好競爭性分配工作。為保證競爭性分配的公平、公正,省能源局將采取委托第三方評價方式適時組織開展年度規模指標競爭性分配,并成立監督小組,全程監督競爭性分配工作。
三是做好事中事后監督工作。省能源局將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在建和建成的光伏電站項目是否選用國家標準、規范的產品進行檢查。對未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產品的光伏電站,取消其參與競爭性分配工作的資格或享受國家電價補貼的資格,同時將該企業納入省信用信息系統。
四、有關要求
(一)認真做好項目備案工作。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規范、高效地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省能源局。為方便企業(個人)備案光伏發電項目,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開通網上辦理窗口。
(二)切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中的協調服務工作,尤其是要加強與電網企業的協調,確保項目建成后能及時并網運行。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光伏電站的規范和要求,加強對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省能源局報告。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11月3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和年度規模指標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
(一)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規定,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光伏扶貧項目等)均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光伏電站備案規模不與光伏電站年度規模指標掛鉤。光伏發電項目屬地備案工作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單位(項目法人)填寫《湖北省單位(個人)投資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申請表》,如實提供項目單位(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等書面證明材料,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單位(項目法人)憑備案證到規劃、土地、環保、林業、電力等部門辦理項目建設所需相關手續。
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區域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個人憑個人有效證件,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或由當地電網企業集中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
(二)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要素。項目備案證上應注明項目名稱、項目單位、項目總投資、裝機規模、建設地點、電站模式(屋頂分布式、農光互補、漁光互補、風光互補或地面光伏電站等)、上網模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全額上網”)等內容(附件)。備案證上的項目名稱統一為:項目單位(可用簡稱)+項目場址(縣市+鄉鎮名稱)+備案規模(KW或MW)+電站模式。
二、光伏發電年度規模指標實行分類管理
(一)不受年度規模指標限制的光伏發電項目。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不受年度規模指標限制,項目投產后即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范圍。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普通光伏電站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省能源局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年度規模指標。獲得年度規模指標的項目,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范圍,享受國家電價補貼。
(三)光伏扶貧項目納入國家專項規模指標管理。光伏扶貧項目按照國家專項規模指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實行競爭性分配
(一)競爭性分配的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二是堅持競價優先。三是堅持創新引導。四是堅持標準規范。
(二)競爭性分配的條件。一是將上網電價作為競爭性分配的重要條件,在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自主提出電價降幅的多少進行評價;二是優先支持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土地綜合利用方式建設的光伏電站,優先支持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等多能互補光伏電站,優先支持承擔我省可再生能源配額任務企業建設的光伏電站,優先支持為推進我省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企業建設的光伏電站;三是堅持標準和規范,光伏電站選用的主要設備和產品需滿足《光伏制造行業條件》相關產品技術標準,凡是沒有選用達到國家規范、標準設備和產品的項目,不能參與競爭性分配。優先支持企業選用達到光伏“領跑者”先進技術的產品。
(三)競爭性分配工作的組織實施。省能源局負責全省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競爭分配工作。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負責光伏電站的初審,并將符合競爭分配條件的項目報送省能源局參與競爭分配。
一是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省能源局及時公布國家下達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年度規模指標,同時定期公布全省光伏電站備案和建設情況,企業可根據公布的年度規模指標和全省光伏電站建設情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自主決策是否開展項目建設。
二是做好競爭性分配工作。為保證競爭性分配的公平、公正,省能源局將采取委托第三方評價方式適時組織開展年度規模指標競爭性分配,并成立監督小組,全程監督競爭性分配工作。
三是做好事中事后監督工作。省能源局將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在建和建成的光伏電站項目是否選用國家標準、規范的產品進行檢查。對未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產品的光伏電站,取消其參與競爭性分配工作的資格或享受國家電價補貼的資格,同時將該企業納入省信用信息系統。
四、有關要求
(一)認真做好項目備案工作。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規范、高效地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省能源局。為方便企業(個人)備案光伏發電項目,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開通網上辦理窗口。
(二)切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中的協調服務工作,尤其是要加強與電網企業的協調,確保項目建成后能及時并網運行。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光伏電站的規范和要求,加強對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省能源局報告。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