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正式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的通知》,確定第一批20個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名單,包括9個塔式電站,7個槽式電站和4個菲涅爾電站,總裝機134.9萬千瓦。
原文如下:
青海省、甘肅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北、西北能源監管局,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國家電網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5號)要求,為推動我國太陽能熱發電技術產業化發展,經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第一批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名單。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組織專家對有關地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薦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第一批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共20個,總計裝機容量134.9萬千瓦,分別分布在青海省、甘肅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自治區。具體項目名單見附表。
二、各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指導督促各示范項目建設。各示范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其參加評審時承諾的技術指標要求(具體指標見附表)。請水電規劃總院組織專家對各項目實施中的技術路線和指標進行監測評價。
三、各示范項目應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備案,盡早開工建設。請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時跟蹤項目進展,將有關情況按季度報送國家能源局。未按時備案和備案后長期不開工的項目,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向國家能源局報告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各示范項目原則上應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產。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驗收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指導項目驗收,并將項目的驗收報告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施工企業、設備制造企業等相關各方應加強協作,聯合攻關,形成集成技術能力并保障示范項目按時建成投產,盡早發揮產業化示范效果。
六、有關電網企業要配合做好示范項目配套電網建設規劃,按照示范項目的計劃建設進度,及時開展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建設,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項目投產后的并網運行方案,確保示范項目發電量全額消納。
七、為保障太陽能熱發電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產業化發展,避免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在“十三五”時期,太陽能熱發電項目均應納入國家能源局組織的國家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統一管理,且只有納入示范項目名單的項目才可享受國家電價補貼。
原文如下:
青海省、甘肅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北、西北能源監管局,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國家電網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5號)要求,為推動我國太陽能熱發電技術產業化發展,經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第一批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名單。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組織專家對有關地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薦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第一批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共20個,總計裝機容量134.9萬千瓦,分別分布在青海省、甘肅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自治區。具體項目名單見附表。
二、各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指導督促各示范項目建設。各示范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其參加評審時承諾的技術指標要求(具體指標見附表)。請水電規劃總院組織專家對各項目實施中的技術路線和指標進行監測評價。
三、各示范項目應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備案,盡早開工建設。請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時跟蹤項目進展,將有關情況按季度報送國家能源局。未按時備案和備案后長期不開工的項目,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向國家能源局報告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各示范項目原則上應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產。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驗收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指導項目驗收,并將項目的驗收報告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施工企業、設備制造企業等相關各方應加強協作,聯合攻關,形成集成技術能力并保障示范項目按時建成投產,盡早發揮產業化示范效果。
六、有關電網企業要配合做好示范項目配套電網建設規劃,按照示范項目的計劃建設進度,及時開展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建設,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項目投產后的并網運行方案,確保示范項目發電量全額消納。
七、為保障太陽能熱發電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產業化發展,避免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在“十三五”時期,太陽能熱發電項目均應納入國家能源局組織的國家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統一管理,且只有納入示范項目名單的項目才可享受國家電價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