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我省有利的光照資源,提升我省光伏開發應用水平,擴大省內光伏產品市場占有率,切實推進我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就推進工業企業與光伏制造企業合作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事宜,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落實國家鼓勵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產業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件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發展光伏產業對調整能源結構、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符合國家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的總體要求,是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有利于發揮我省光照資源優勢。一是我省為我國太陽能資源較豐富的地區之一,北部屬于光照資源二類區,全年日照時數為3000~3200小時,輻射量在586~670x104kJ/cm2·a,相當于200~225kg標準煤燃燒所發出的熱量,我省已成為國內光伏行業重點投資建設的熱點區域;二是我省電網結構穩定,電網接入條件成熟,有利于各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就近并網發電;三是我省光伏制造主要企業,產業規模、產品技術水平已達到國家標準,在國內外光伏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光伏行業綜合優勢。
(三)有利于我省能源供給側改革和光伏產業發展。一是我省屬于國家電力能源大省之一,火電裝機已達7000萬千瓦以上,相應光伏裝機容量僅有273萬千瓦,推動建設分布式光伏,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減少火電消耗,推動我省能源供給側結構調整;二是我省工業企業一般具有耗電量大,屋頂資源豐富的特點,具備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條件,可及時就地消納太陽能電力,優化企業用電結構,降低企業生產成本;三是開拓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市場,可拉動光伏產業鏈(生產及服務)發展,推動我省光伏產業做大做強。
二、總體要求
(四)總體思路
依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政策,立足我省光伏企業的特點,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企業主導、政府推動、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創新模式、互利共贏、能建則建、注重安全的原則,加強政府統籌協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務保障體系,調動各方積極性,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打造光伏產業發展增長的新動力。
(五)主要目標
選擇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工業企業和園區,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建設一批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到2020年全省工業企業和園區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力爭達到50萬千瓦。
三、工作任務
(六)加強宣傳推廣,注重示范引導。
1. 搭建平臺:具有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資質的光伏制造、安裝企業、工業企業和園區企業自愿報名,各級經信委負責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需雙方對接活動。
2. 培育市場:選擇產業基礎條件好的工業企業,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政策宣講、技術培訓和示范建設,組織光伏制造企業與工業企業開展實地參觀交流和推廣。
(七)創新建設模式,推動項目落地。
光伏制造企業和工業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合作模式。
1. “投資+建設+運營”模式:工業企業僅提供屋頂或空地資源,由光伏制造企業對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獨立投資、建設、運營。
2. “投資+建設+移交”模式:由光伏制造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投資建設,運營正常后,把產權有償移交工業企業。
3. 業務指導模式:由擁有建設條件的的工業企業自行投資、建設,光伏專業公司有償指導運營。
4. 自建自營模式:由工業企業成立光伏項目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
5. 合同能源模式:由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與工業企業簽訂光伏建設項目運營、分享效益等內容的節能合同,節能公司負責項目建設、運營。合同結束后,光伏設備收益歸屬屋頂方所有。
(八)明確利益導向,實現多方共贏。
1. 并網方式:根據工業企業的建設條件,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發電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 優惠方式: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時,工業企業用戶負責消納所發電量。擁有屋頂資源的工業企業可收取屋頂租金,也可按所發光伏電量電價優惠等方式合作,具體由雙方協商議定。
(九)鼓勵企業參與,做好協調服務。
1. 完備手續:工業企業與光伏制造企業達成協議后,由項目主辦方,按省內有關程序,辦理項目備案,并抄報同級經信委。
2. 確保質量:光伏建設企業應立足我省光伏產業的實際,優先選擇推薦我省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國家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不得限制符合國標和市場準入條件的產品進入。
3. 及時并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由項目主辦方報當地經信委辦理并網備案。
4. 規范建設:優先鼓勵具備國家及省內發電項目建設資質且在我省有落地光伏項目的承建單位參予項目招投標建設。工程建設中載荷標準、安裝方式、抗風、防震、消防、避雷等要符合安全性評價和工程規范等標準。
四、政策措施
(十)引導金融支持。各市經信委統一匯總上報達成合作項目情況,我委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好的合作項目。鼓勵金融機構以及社保、保險、基金等資金在獲得合理回報的前提下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低成本融資,鼓勵眾籌等創新金融融資方式支持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十一)加強監督核查。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時,鼓勵優先選取我省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光伏及配套產品。具體項目承辦企業在申報備案時,應對省內產品使用情況進行報備。山西省光伏產業聯盟負責組織專家核查,將參與合作的企業,納入行業信用體系,進行監督。
(十二)規范考核機制。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計入當年完成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且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考核指標。各市經信委對工業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各地節能量考核。
一、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落實國家鼓勵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產業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件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發展光伏產業對調整能源結構、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符合國家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的總體要求,是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有利于發揮我省光照資源優勢。一是我省為我國太陽能資源較豐富的地區之一,北部屬于光照資源二類區,全年日照時數為3000~3200小時,輻射量在586~670x104kJ/cm2·a,相當于200~225kg標準煤燃燒所發出的熱量,我省已成為國內光伏行業重點投資建設的熱點區域;二是我省電網結構穩定,電網接入條件成熟,有利于各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就近并網發電;三是我省光伏制造主要企業,產業規模、產品技術水平已達到國家標準,在國內外光伏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光伏行業綜合優勢。
(三)有利于我省能源供給側改革和光伏產業發展。一是我省屬于國家電力能源大省之一,火電裝機已達7000萬千瓦以上,相應光伏裝機容量僅有273萬千瓦,推動建設分布式光伏,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減少火電消耗,推動我省能源供給側結構調整;二是我省工業企業一般具有耗電量大,屋頂資源豐富的特點,具備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條件,可及時就地消納太陽能電力,優化企業用電結構,降低企業生產成本;三是開拓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市場,可拉動光伏產業鏈(生產及服務)發展,推動我省光伏產業做大做強。
二、總體要求
(四)總體思路
依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政策,立足我省光伏企業的特點,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企業主導、政府推動、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創新模式、互利共贏、能建則建、注重安全的原則,加強政府統籌協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務保障體系,調動各方積極性,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打造光伏產業發展增長的新動力。
(五)主要目標
選擇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工業企業和園區,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建設一批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到2020年全省工業企業和園區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力爭達到50萬千瓦。
三、工作任務
(六)加強宣傳推廣,注重示范引導。
1. 搭建平臺:具有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資質的光伏制造、安裝企業、工業企業和園區企業自愿報名,各級經信委負責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需雙方對接活動。
2. 培育市場:選擇產業基礎條件好的工業企業,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政策宣講、技術培訓和示范建設,組織光伏制造企業與工業企業開展實地參觀交流和推廣。
(七)創新建設模式,推動項目落地。
光伏制造企業和工業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合作模式。
1. “投資+建設+運營”模式:工業企業僅提供屋頂或空地資源,由光伏制造企業對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獨立投資、建設、運營。
2. “投資+建設+移交”模式:由光伏制造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投資建設,運營正常后,把產權有償移交工業企業。
3. 業務指導模式:由擁有建設條件的的工業企業自行投資、建設,光伏專業公司有償指導運營。
4. 自建自營模式:由工業企業成立光伏項目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
5. 合同能源模式:由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與工業企業簽訂光伏建設項目運營、分享效益等內容的節能合同,節能公司負責項目建設、運營。合同結束后,光伏設備收益歸屬屋頂方所有。
(八)明確利益導向,實現多方共贏。
1. 并網方式:根據工業企業的建設條件,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發電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 優惠方式: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時,工業企業用戶負責消納所發電量。擁有屋頂資源的工業企業可收取屋頂租金,也可按所發光伏電量電價優惠等方式合作,具體由雙方協商議定。
(九)鼓勵企業參與,做好協調服務。
1. 完備手續:工業企業與光伏制造企業達成協議后,由項目主辦方,按省內有關程序,辦理項目備案,并抄報同級經信委。
2. 確保質量:光伏建設企業應立足我省光伏產業的實際,優先選擇推薦我省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國家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不得限制符合國標和市場準入條件的產品進入。
3. 及時并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由項目主辦方報當地經信委辦理并網備案。
4. 規范建設:優先鼓勵具備國家及省內發電項目建設資質且在我省有落地光伏項目的承建單位參予項目招投標建設。工程建設中載荷標準、安裝方式、抗風、防震、消防、避雷等要符合安全性評價和工程規范等標準。
四、政策措施
(十)引導金融支持。各市經信委統一匯總上報達成合作項目情況,我委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好的合作項目。鼓勵金融機構以及社保、保險、基金等資金在獲得合理回報的前提下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低成本融資,鼓勵眾籌等創新金融融資方式支持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十一)加強監督核查。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時,鼓勵優先選取我省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光伏及配套產品。具體項目承辦企業在申報備案時,應對省內產品使用情況進行報備。山西省光伏產業聯盟負責組織專家核查,將參與合作的企業,納入行業信用體系,進行監督。
(十二)規范考核機制。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計入當年完成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且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考核指標。各市經信委對工業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各地節能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