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電力體制改革首批試點地區,不能斷言其無權調整輸配電價以外的電價,但必須通過建立市場機制進行,警惕似是而非的“市場”。
因擬調整當地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云南省物價局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近日,一份名為《關于征求云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的反饋》的文件在業內流傳,15家企業對云南省物價局關于“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云南省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云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的政策意見表示堅決反對,稱其變相降價。
云南省物價局亦通過媒體回應稱,其調整風電、光伏發電結算電價有足夠政策依據,既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也符合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同時也是減輕社會用電負擔的客觀需要。若不能及時調整,大規模棄風棄光將難以避免。
事件短時之內恐怕難有結果。各路人馬對此看法不一,有的挺企業觀點,有的挺政府觀點,還有的則選擇和稀泥,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以折中方案辦事。挺者中有人斷言,政府是順應市場要求,新能源企業若覺得無法活可以選擇不發電。
不負責任的偏頗之辭,只能火上澆油,不會給紛爭求解任何營養。未搞清事實之前,妄下結論是很危險的。需要返樸歸真、正本清源,首先應當搞清的問題即是:云南省物價局有權調整新能源上網電價嗎?
企業的反饋意見認為,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是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只有對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的監管權利,保障國家價格政策執行到位,不得對國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作出調整。
我國電價由國家嚴格管控,似已眾所周知,但其實情況異常復雜。在當前多項改革同期推進的大背景下,尤其如此。
支持企業觀點的文件規定具有相當話語權。比如《可再生能源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價格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去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也明確按不同資源區分別給出了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標準。
但并非毫無破綻、滴水不漏。根據最新的《中央定價目錄》,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定價;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量電價、省及省以上電網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量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也由國家確定。當前,我國正處于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關鍵階段,“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乃高居榜首的要務。云南作為首批電改綜合試點地區之一,自然可以在此方面有所動作。因而,斷言云南無權調整新能源上網電價,不能完全站得住腳。
其次的問題是,調整方式妥當與否?本輪電力體制改革,強調還原電力商品屬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上述發改價格〔2015〕3044號文也表示,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共同的關鍵詞是“市場”,云南的調整方式是否充分體現了“市場”?表面上看,“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已脫離了傳統計劃電價模式,含有市場定價因素。但是,延伸至風電、光伏發電,則其市場意味可能已大變。
無論何種市場化方式,市場主體都應有其主動作為的空間。但在云南方案中,新能源企業毫無主動作為的可能,而是完全取決于當地平均水電交易價格。把桃子的結算價格綁定到蔬菜交易價格上,豈不荒謬?似是而非的市場容易混淆公眾視聽,但經不起歷史檢驗。
作為新能源定價重要參考的“常規能源發電”,亦是雙方爭議焦點。發改價格〔2015〕3044號文明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云南省物價局將“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更換為“水電平均交易電價”,很值得商榷。
總之,風電、光伏發電是我國能源轉型的重要支撐,政策選擇應以促進其健康發展為宜,不能因當前電力供應過剩而病急亂投醫。云南本次調整計劃須慎行,否則若其他地方效仿,以似是而非之“市場”重創新能源,將是能源革命的重大損失。
因擬調整當地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云南省物價局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近日,一份名為《關于征求云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的反饋》的文件在業內流傳,15家企業對云南省物價局關于“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云南省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云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的政策意見表示堅決反對,稱其變相降價。
云南省物價局亦通過媒體回應稱,其調整風電、光伏發電結算電價有足夠政策依據,既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也符合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同時也是減輕社會用電負擔的客觀需要。若不能及時調整,大規模棄風棄光將難以避免。
事件短時之內恐怕難有結果。各路人馬對此看法不一,有的挺企業觀點,有的挺政府觀點,還有的則選擇和稀泥,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以折中方案辦事。挺者中有人斷言,政府是順應市場要求,新能源企業若覺得無法活可以選擇不發電。
不負責任的偏頗之辭,只能火上澆油,不會給紛爭求解任何營養。未搞清事實之前,妄下結論是很危險的。需要返樸歸真、正本清源,首先應當搞清的問題即是:云南省物價局有權調整新能源上網電價嗎?
企業的反饋意見認為,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是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只有對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的監管權利,保障國家價格政策執行到位,不得對國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作出調整。
我國電價由國家嚴格管控,似已眾所周知,但其實情況異常復雜。在當前多項改革同期推進的大背景下,尤其如此。
支持企業觀點的文件規定具有相當話語權。比如《可再生能源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價格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去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也明確按不同資源區分別給出了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標準。
但并非毫無破綻、滴水不漏。根據最新的《中央定價目錄》,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定價;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量電價、省及省以上電網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量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也由國家確定。當前,我國正處于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關鍵階段,“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乃高居榜首的要務。云南作為首批電改綜合試點地區之一,自然可以在此方面有所動作。因而,斷言云南無權調整新能源上網電價,不能完全站得住腳。
其次的問題是,調整方式妥當與否?本輪電力體制改革,強調還原電力商品屬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上述發改價格〔2015〕3044號文也表示,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共同的關鍵詞是“市場”,云南的調整方式是否充分體現了“市場”?表面上看,“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已脫離了傳統計劃電價模式,含有市場定價因素。但是,延伸至風電、光伏發電,則其市場意味可能已大變。
無論何種市場化方式,市場主體都應有其主動作為的空間。但在云南方案中,新能源企業毫無主動作為的可能,而是完全取決于當地平均水電交易價格。把桃子的結算價格綁定到蔬菜交易價格上,豈不荒謬?似是而非的市場容易混淆公眾視聽,但經不起歷史檢驗。
作為新能源定價重要參考的“常規能源發電”,亦是雙方爭議焦點。發改價格〔2015〕3044號文明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云南省物價局將“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更換為“水電平均交易電價”,很值得商榷。
總之,風電、光伏發電是我國能源轉型的重要支撐,政策選擇應以促進其健康發展為宜,不能因當前電力供應過剩而病急亂投醫。云南本次調整計劃須慎行,否則若其他地方效仿,以似是而非之“市場”重創新能源,將是能源革命的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