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我市制定了《赤峰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示公布,公示日期截至2016年8月26日16:00。
(聯系人:劉玉貴 聯系電話:04768335794)
赤峰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申請年度國家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通過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的辦法。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由市發改委按照本細則組織開展年度建設指標的評優配置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參選項目進行評優。評優專家人數為7-9人,由評審機構、市直有關部門(市發改委除外)、市專業咨詢機構的人員組成,評優過程邀請東北能監、市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
第六條 評審機構以機構文件出具評分結果和評優意見。
第七條 市發改委根據評優結果確定我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指標配置意見,并在赤峰市政府網站、赤峰市發改委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公示結束后,市發改委形成赤峰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改委。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九條 參加評優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十條 參與評優的項目須提供以下文件:旗縣區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用地坐標,面積,土地性質,是否在土地利用規劃內的文件;旗縣區林業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用地不屬于公益林的文件;項目業主與項目用地所有者之間簽訂的用地協議。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十一條 評優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帶動地方發展評價七個部分。各部分的要求與評分標準見本細則的附件《赤峰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國家年度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十二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指標。
第十四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必須按照競標時約定的上網電價和技術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項目業主應及時開展專項竣工驗收。在各專項通過相關部門、機構的竣工驗收后,需向市發改委申請開展綜合竣工驗收,由市發改委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取得光伏發電項目年度建設指標的企業必須按照承諾如期建成帶動地方發展的項目。項目建成后須由當地旗縣區政府組織審計、住建、發改等部門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以旗縣區政府文件報市發改委備案。該驗收意見將作為市發改委審查企業以后是否具有申請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指標資格的依據。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總投資、建設期等考核指標以市發改委評優后反饋給旗縣區的意見為準。
第十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競標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者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時,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建設期短于光伏發電項目但帶動地方發展項目未建成的,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建設期長于光伏發電項目但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完成投資低于總投資50%的,能源主管部門將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地方發展項目完成投資情況由當地旗縣區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發改委出具審計報告或驗收意見。凡競標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未按照承諾如期建成的,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赤峰市光伏發電建設指標的申請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僅適用于申請2016年度國家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赤峰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國家年度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30分)
(一)光伏組件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只可單選。(22分)
1.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5%<16.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8%<17.1%,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1%<17.4%,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4%<17.7%,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7%<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或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扣減10分。(-10分)
(二)逆變器先進性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可多選。(8分)
1.逆變器應具備零電壓穿越功能,同時具備保護逆變器自身不受損壞的功能。提供產品現場低電壓穿越(包括零電壓)和頻率擾動測試報告;(2分)
2.逆變器最大轉化效率不低于99%,中國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55防護等級,組串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65防護等級,出具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等級證書;(2分)
5.項目采用的逆變器不具備以上任何一項先進性內容扣減5分(-5分)
二、上網電價評價(30分)
(一)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1元,得1分;(1分)
(二)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2元,得3分;(3分)
(三)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3元,得8分;(8分)
(四)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4元,得15分;(15分)
(五)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5元,得25分;(25分)
(六)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幅度超過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過30分。
三、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10分)
(一)接入條件(3分)
項目電網接入電壓等級≤66千伏。(3分)
(二)消納能力(7分)
1.項目所在旗縣區供電量2016上半年增長率≥2%且<5%。(3分)
2.項目所在旗縣區供電量2016上半年增長率≥5%且<10%。(5分)
3.項目所在旗縣區供電量2016上半年增長率≥10%。(7分)
四、企業投資能力評價(8分)
進入評優范圍的擬建光伏發電項目,以企業或其控股公司上年度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所申請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折算為每萬千瓦的權益后,最高者為(8分);
≥最高者7/8<最高者的為(7分);
≥最高者6/8<最高者7/8的為(6分);
≥最高者5/8<最高者6/8的為(5分);
≥最高者4/8<最高者5/8的為(4分);
≥最高者3/8<最高者4/8的為(3分);
≥最高者2/8<最高者的3/8為(2分);
<最高者2/8的為(1分)。
如有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授信或融資證明的,授信或融資額度不低于所報光伏發電項目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總投資50%的,加(5分);授信或融資額度不低于所報光伏發電項目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總投資70%的,加(7分)。加分后,分值最高不超過(8分)。
五、企業業績評價(5分)
項目業主或其控股股東在內蒙古自治區截至今年7月31日,已建成光伏電站:
起步1萬千瓦(1分)。之后,每增加1萬千瓦加1分;不足1萬千瓦但大于0.5萬千瓦加0.5分,最高加至(5分)。
六、項目前期工作評價(7分)
1.取得項目備案文件。(2分)
2.完成專題報告,每完成1項0.25分;取得相關支持性文件,每1份0.5分;專題報告與對應的批準文件均完成時,以批準文件計分。該項最多(5分)。
七、帶動地方發展評價(10分)
每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對應的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投資或資金規模及評分分值為:
產業類項目起步投資500萬元為(1分)。之后,項目投資每增加200萬元增加1分,直至項目投資1300萬元時為(5分)。之后,項目投資超過1800萬元為(7分);項目投資超過2000萬元為(8分);項目投資超過2500萬元為(10)分。
其它類項目起步資金300萬元為(1分);資金500萬元為(2分)。之后,項目資金每增加100萬元增加1分,直至項目資金800萬元時為(5分)。之后,項目資金超過1000萬元為(6分);項目資金超過1300萬元為(8分);項目資金超過1600萬元為(10分)。
(聯系人:劉玉貴 聯系電話:04768335794)
赤峰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申請年度國家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通過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的辦法。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由市發改委按照本細則組織開展年度建設指標的評優配置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參選項目進行評優。評優專家人數為7-9人,由評審機構、市直有關部門(市發改委除外)、市專業咨詢機構的人員組成,評優過程邀請東北能監、市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
第六條 評審機構以機構文件出具評分結果和評優意見。
第七條 市發改委根據評優結果確定我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指標配置意見,并在赤峰市政府網站、赤峰市發改委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公示結束后,市發改委形成赤峰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改委。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九條 參加評優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十條 參與評優的項目須提供以下文件:旗縣區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用地坐標,面積,土地性質,是否在土地利用規劃內的文件;旗縣區林業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用地不屬于公益林的文件;項目業主與項目用地所有者之間簽訂的用地協議。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十一條 評優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帶動地方發展評價七個部分。各部分的要求與評分標準見本細則的附件《赤峰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國家年度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十二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指標。
第十四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必須按照競標時約定的上網電價和技術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項目業主應及時開展專項竣工驗收。在各專項通過相關部門、機構的竣工驗收后,需向市發改委申請開展綜合竣工驗收,由市發改委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取得光伏發電項目年度建設指標的企業必須按照承諾如期建成帶動地方發展的項目。項目建成后須由當地旗縣區政府組織審計、住建、發改等部門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以旗縣區政府文件報市發改委備案。該驗收意見將作為市發改委審查企業以后是否具有申請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指標資格的依據。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總投資、建設期等考核指標以市發改委評優后反饋給旗縣區的意見為準。
第十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競標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者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時,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建設期短于光伏發電項目但帶動地方發展項目未建成的,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建設期長于光伏發電項目但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完成投資低于總投資50%的,能源主管部門將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地方發展項目完成投資情況由當地旗縣區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發改委出具審計報告或驗收意見。凡競標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未按照承諾如期建成的,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赤峰市光伏發電建設指標的申請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僅適用于申請2016年度國家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赤峰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國家年度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30分)
(一)光伏組件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只可單選。(22分)
1.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5%<16.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8%<17.1%,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1%<17.4%,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4%<17.7%,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7%<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或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扣減10分。(-10分)
(二)逆變器先進性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可多選。(8分)
1.逆變器應具備零電壓穿越功能,同時具備保護逆變器自身不受損壞的功能。提供產品現場低電壓穿越(包括零電壓)和頻率擾動測試報告;(2分)
2.逆變器最大轉化效率不低于99%,中國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55防護等級,組串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65防護等級,出具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等級證書;(2分)
5.項目采用的逆變器不具備以上任何一項先進性內容扣減5分(-5分)
二、上網電價評價(30分)
(一)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1元,得1分;(1分)
(二)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2元,得3分;(3分)
(三)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3元,得8分;(8分)
(四)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4元,得15分;(15分)
(五)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5元,得25分;(25分)
(六)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幅度超過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過30分。
三、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10分)
(一)接入條件(3分)
項目電網接入電壓等級≤66千伏。(3分)
(二)消納能力(7分)
1.項目所在旗縣區供電量2016上半年增長率≥2%且<5%。(3分)
2.項目所在旗縣區供電量2016上半年增長率≥5%且<10%。(5分)
3.項目所在旗縣區供電量2016上半年增長率≥10%。(7分)
四、企業投資能力評價(8分)
進入評優范圍的擬建光伏發電項目,以企業或其控股公司上年度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所申請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折算為每萬千瓦的權益后,最高者為(8分);
≥最高者7/8<最高者的為(7分);
≥最高者6/8<最高者7/8的為(6分);
≥最高者5/8<最高者6/8的為(5分);
≥最高者4/8<最高者5/8的為(4分);
≥最高者3/8<最高者4/8的為(3分);
≥最高者2/8<最高者的3/8為(2分);
<最高者2/8的為(1分)。
如有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授信或融資證明的,授信或融資額度不低于所報光伏發電項目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總投資50%的,加(5分);授信或融資額度不低于所報光伏發電項目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總投資70%的,加(7分)。加分后,分值最高不超過(8分)。
五、企業業績評價(5分)
項目業主或其控股股東在內蒙古自治區截至今年7月31日,已建成光伏電站:
起步1萬千瓦(1分)。之后,每增加1萬千瓦加1分;不足1萬千瓦但大于0.5萬千瓦加0.5分,最高加至(5分)。
六、項目前期工作評價(7分)
1.取得項目備案文件。(2分)
2.完成專題報告,每完成1項0.25分;取得相關支持性文件,每1份0.5分;專題報告與對應的批準文件均完成時,以批準文件計分。該項最多(5分)。
七、帶動地方發展評價(10分)
每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對應的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投資或資金規模及評分分值為:
產業類項目起步投資500萬元為(1分)。之后,項目投資每增加200萬元增加1分,直至項目投資1300萬元時為(5分)。之后,項目投資超過1800萬元為(7分);項目投資超過2000萬元為(8分);項目投資超過2500萬元為(10)分。
其它類項目起步資金300萬元為(1分);資金500萬元為(2分)。之后,項目資金每增加100萬元增加1分,直至項目資金800萬元時為(5分)。之后,項目資金超過1000萬元為(6分);項目資金超過1300萬元為(8分);項目資金超過1600萬元為(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