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以及近年來國家光伏電站管理相關規定,在充分征求方方面面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各市報送的年度光伏發電建議方案,經研究,現將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分解下達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管理建設規模。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要求,國家對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分為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其中,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可隨時受理、備案,電網企業及時辦理并網手續,項目投產后隨即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范圍。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均實行規模管理,由國家能源局統一下達。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下達我省2016年度12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
為加快落實具體項目,同時推動扶貧建設,探索和嘗試采用競爭方式配置項目,試行光伏“領跑者”計劃,經研究決定,對國家能源局下達的12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作如下安排。一是安排17萬千瓦,專項用于扶貧建設,繼續在省定扶貧開發縣、六大片區開展光伏扶貧工作,涉及的縣(區)各下達1萬千瓦。二是安排3萬千瓦,專項用于獎勵引導,支持蘇州建設“國際能源變革論壇”永久會址,打造同里綠色能源小鎮,引導揚中市創建綠色能源島(太陽島)省級示范區,獎勵中天科技代表江蘇參加“中國清潔能源‘十二五’總結與‘十三五’展望專題活動暨2016中國國際清潔能源博覽會”,各下達1萬千瓦。三是安排30萬千瓦,由省統一組織優選,實施光伏“領跑者”計劃。四是安排70萬千瓦,繼續采用“因素法”分解下達各省轄市規模。在去年各市和有關專家共同參與,“因素法”分解規模的基礎上,結合新情況、新政策和新要求,修改完善《江蘇省光伏發電新增建設規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組織有關專家、相關廳局及各市代表共同研究,科學設置各因素權重,分解下達各市新增建設規模。
二、科學配置建設規模。一是光伏扶貧規模。相關縣(區)發展改革委要商當地扶貧辦,因地制宜選擇建設場址,準確識別確定扶貧對象,明確扶貧收益分配方式。鼓勵地方整合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采用入股方式參與光伏扶貧項目建設。項目確定后,自動納入所在市實施方案。二是獎勵引導規模。蘇州市按照制定上報國家的《國際能源變革論壇永久會址申報方案》,優選投資主體,在吳江區同里鎮鎮域范圍內選址建設。揚中市應按已上報國家的《揚中市綠色能源島(太陽島)實施方案(2015-2020)》,落實具體項目,優先支持具備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的企業投資建設,確保年底前光伏電站建成投運。中天科技要商南通市發展改革委,在南通市范圍內確定建設場址,在實施項目過程中推動新能源微電網示范建設。三是省光伏“領跑者”規模。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要求,制定《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報備國家能源局,并依據《辦法》,統一組織開展優選工作。四是采用“因素法”分解下達各市的規模。各市要優先支持實力強、業績好、技術先進的投資主體,尤其是這些投資主體用地、選址等前期工作充分、年內可以建成投產的項目。方法上,各市可參照省“因素法”對下分解規模,也可按國家1163號和166號文件“鼓勵”采取公開優選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精神,參照省《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進行優選。
三、抓緊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各市要在8月17日前,確定除省光伏“領跑者”之外的項目清單,形成實施方案,嚴格按照附件格式填寫,送達我委。列入各市清單的項目,屬于省采用“因素法”下達規模的項目,其單體規模原則上不小于20MW;屬于扶貧規模的項目,其規模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服務。各市要在本通知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確定項目,并按規定權限完成備案工作。各市備案總規模不得超過省下達的規模。備案文件中須載明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股權結構、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內容。備案前,投資主體應當提供關于項目開工時間、并網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的承諾。項目投產前,項目投資主體及出資人、股權結構不得調整;競爭性方式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地點也不得調整。對未按既定承諾日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各市要及時開展調劑工作,對其出資人今后提出的建設規模實行限制配置,并將投資主體及出資人、未如期開工建設等相關信息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市納入2016年新增建設規模的項目清單不得變更。各市要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及時組織項目單位填報信息。嚴格執行月報制度,各市要按照附件格式,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于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向我委報送項目上月進度。
五、請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及時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上網電價核定、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等手續,并嚴格審核,對項目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等主要信息,與備案文件不一致的,不予辦理。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
2.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3.《江蘇省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4.2016年“因素法”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安排表
5.2016年扶貧開發規模和獎勵引導規模安排表
6.2016年各市光伏電站實施方案報送表
7.各市光伏電站月度信息報送表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物價局,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以及近年來國家光伏電站管理相關規定,在充分征求方方面面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各市報送的年度光伏發電建議方案,經研究,現將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分解下達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管理建設規模。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要求,國家對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分為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其中,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可隨時受理、備案,電網企業及時辦理并網手續,項目投產后隨即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范圍。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均實行規模管理,由國家能源局統一下達。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下達我省2016年度12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
為加快落實具體項目,同時推動扶貧建設,探索和嘗試采用競爭方式配置項目,試行光伏“領跑者”計劃,經研究決定,對國家能源局下達的12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作如下安排。一是安排17萬千瓦,專項用于扶貧建設,繼續在省定扶貧開發縣、六大片區開展光伏扶貧工作,涉及的縣(區)各下達1萬千瓦。二是安排3萬千瓦,專項用于獎勵引導,支持蘇州建設“國際能源變革論壇”永久會址,打造同里綠色能源小鎮,引導揚中市創建綠色能源島(太陽島)省級示范區,獎勵中天科技代表江蘇參加“中國清潔能源‘十二五’總結與‘十三五’展望專題活動暨2016中國國際清潔能源博覽會”,各下達1萬千瓦。三是安排30萬千瓦,由省統一組織優選,實施光伏“領跑者”計劃。四是安排70萬千瓦,繼續采用“因素法”分解下達各省轄市規模。在去年各市和有關專家共同參與,“因素法”分解規模的基礎上,結合新情況、新政策和新要求,修改完善《江蘇省光伏發電新增建設規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組織有關專家、相關廳局及各市代表共同研究,科學設置各因素權重,分解下達各市新增建設規模。
二、科學配置建設規模。一是光伏扶貧規模。相關縣(區)發展改革委要商當地扶貧辦,因地制宜選擇建設場址,準確識別確定扶貧對象,明確扶貧收益分配方式。鼓勵地方整合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采用入股方式參與光伏扶貧項目建設。項目確定后,自動納入所在市實施方案。二是獎勵引導規模。蘇州市按照制定上報國家的《國際能源變革論壇永久會址申報方案》,優選投資主體,在吳江區同里鎮鎮域范圍內選址建設。揚中市應按已上報國家的《揚中市綠色能源島(太陽島)實施方案(2015-2020)》,落實具體項目,優先支持具備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的企業投資建設,確保年底前光伏電站建成投運。中天科技要商南通市發展改革委,在南通市范圍內確定建設場址,在實施項目過程中推動新能源微電網示范建設。三是省光伏“領跑者”規模。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要求,制定《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報備國家能源局,并依據《辦法》,統一組織開展優選工作。四是采用“因素法”分解下達各市的規模。各市要優先支持實力強、業績好、技術先進的投資主體,尤其是這些投資主體用地、選址等前期工作充分、年內可以建成投產的項目。方法上,各市可參照省“因素法”對下分解規模,也可按國家1163號和166號文件“鼓勵”采取公開優選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精神,參照省《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進行優選。
三、抓緊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各市要在8月17日前,確定除省光伏“領跑者”之外的項目清單,形成實施方案,嚴格按照附件格式填寫,送達我委。列入各市清單的項目,屬于省采用“因素法”下達規模的項目,其單體規模原則上不小于20MW;屬于扶貧規模的項目,其規模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服務。各市要在本通知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確定項目,并按規定權限完成備案工作。各市備案總規模不得超過省下達的規模。備案文件中須載明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股權結構、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內容。備案前,投資主體應當提供關于項目開工時間、并網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的承諾。項目投產前,項目投資主體及出資人、股權結構不得調整;競爭性方式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地點也不得調整。對未按既定承諾日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各市要及時開展調劑工作,對其出資人今后提出的建設規模實行限制配置,并將投資主體及出資人、未如期開工建設等相關信息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市納入2016年新增建設規模的項目清單不得變更。各市要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及時組織項目單位填報信息。嚴格執行月報制度,各市要按照附件格式,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于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向我委報送項目上月進度。
五、請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及時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上網電價核定、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等手續,并嚴格審核,對項目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等主要信息,與備案文件不一致的,不予辦理。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
2.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3.《江蘇省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4.2016年“因素法”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安排表
5.2016年扶貧開發規模和獎勵引導規模安排表
6.2016年各市光伏電站實施方案報送表
7.各市光伏電站月度信息報送表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物價局,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