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 發電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6]1558號
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 發電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6]1558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提升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有效緩解棄水、棄風、棄光,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有關要求,我們聯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改進。
附件: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 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文件精神,落實《國家發展 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 改經體[2015]2752 號)的要求,提高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有效緩 解棄水、棄風、棄光,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定試行辦法。
第二條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企業自 愿、電網和發電企業雙方約定的方式確定部分機組為可再生能源 調峰。在履行正常調峰義務基礎上,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調 度,按照“誰調峰、誰受益”原則,建立調峰機組激勵機制。 第三條可再生能源調峰應堅持本地為主,鼓勵跨省區實施, 堅持因地制宜,堅持市場化方向。
第二章完善調峰激勵
第四條結合可再生能源建設規模、消納情況、電源結構和 負荷特性,各?。▍^、市)安排一定規模煤電機組為可再生能源 調峰,具體數量由各?。▍^、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電力企業根 據實際情況確定并調整。
第五條為平抑可再生能源發電波動,調峰機組應優先增加 或壓減出力,調峰能力應至少滿足《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 有關要求。單機容量30 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煤電機組,出力至 少能降到額定容量50%以下;30 萬千瓦以上的機組,出力至少 能降到額定容量60%以下。出力低于60%的部分視為為可再生能 源調峰的壓減出力部分。一般地區可實行輪流7-10 天的停機調 峰;調峰困難地區或困難時段,視情況延長停機調峰的時間。 第六條逐步改變熱電機組年度發電計劃安排原則,堅持“以 熱定電”,鼓勵熱電機組在采暖期參與調峰。安排為可再生能源 調峰機組的熱電機組,在國家出臺相關統一技術標準之前,熱電 比高于50%的,調峰能力應達到50%,熱電比低于50%的,調 峰能力應達到60%。
第七條根據建立優先發電制度的要求,對于可再生能源調 峰機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電平均利用小時一定水平安排發電 計劃,具體數額由各(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 定,增加的利用小時數與承諾的調峰次數和調峰深度掛鉤。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因調峰無法完成的優先發電計劃,應遵照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原則,通過替代發電交易給其他 機組。替代發電優先在同一發電集團內部進行,鼓勵可再生能源 發電參與替代。替代雙方依據平等協商原則,確定替代電量、交 易時段、補償價格、網損、結算方式等。替代發電按月組織,次 月交易執行。已建立電力市場交易平臺的,應通過市場機制開展 發電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確定電量、價格等。確定為可再生能 源調峰機組的,不得參與電力直接交易。
第九條鼓勵自備電廠純凝汽發電機組參與調峰。參與電網 調峰時,如果增加受電量,增加部分可視同替代電量獲得一定補 償;調峰能力達到50%及以上的,在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并成為合 格發電市場主體后,可參加電力直接交易出售富余電量。
第三章鼓勵跨省區補償
第十條積極推進跨省區輔助服務市場化。加強國家調度、 區域調度、省級調度間溝通協調,充分利用地區間高峰時間差, 開展旋轉備用、事故備用共享,減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開機容 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
第十一條根據可再生能源波動性特點,建立跨省區靈活日 前和日內交易機制,實現調峰資源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動態匹 配。
第十二條跨省區送受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應以國家指令性 計劃和政府間框架協議為基礎,送受省份協商確定送受電計劃。 協商不一致的,按照政府確定的計劃(協議)執行。鼓勵市場化 探索,協商確定的計劃以外的電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確定價格, 送電地區的降價空間應按一定比例用于受電省份可再生能源調 峰機組補償。跨省區送受可再生能源的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 委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62 號)執行。
第四章增加調峰能力
第十三條鼓勵發電企業對煤電機組穩燃、汽輪機、汽路以 及制粉等進行技術改造,在保證運行穩定和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 下,爭取提升機組調峰能力10%-20%;對熱電機組安裝在線監 測系統,加快儲熱、熱電解耦等技術改造,爭取提升熱電機組調 峰能力10%-20%。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背壓機組供熱,系統調峰困難地區,嚴 格限制現役純凝機組供熱改造,確需供熱改造滿足采暖需求的, 需同步安裝蓄熱裝置,確保系統調峰安全。
第十五條對發電企業技術改造,制定鼓勵政策,支持企業 發行債券融資或實施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可再生能源發電在規劃時應明確電力消納市場, 同步制定配套電網送出規劃,完善政府協調保障機制,確保電源 與電網工程同步投產。
第十七條考慮電網系統調峰需求,合理布局規劃、有序開 發建設一批抽水蓄能、燃氣等調峰機組,發展儲能裝置。 第十八條提高發電機組的調峰能力技術標準,在設計、制 造和設備選型環節,考慮電網調峰要求。
第五章強化信用監管
第十九條充分發揮信用監管的作用,將調峰情況納入發電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作為一項信用記錄,錄入電力行業信息 平臺,使調峰信息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條電力調度機構定期將調峰情況提供政府有關部 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第三方征信機構根據政府有關要求,建立 完善調峰信息公示制度,推動信息披露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在指定網站發布信息,接受市場主體的監督和政府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建立針對發電企業調峰情況的守信激勵和失 信懲戒機制,對于按照約定實施調峰的發電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 予優惠政策,對于失信違反約定的發電企業要予以警告,嚴重失 信的要納入不良信息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六章加強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電網企業 根據實際情況,公布具體調峰機組名單,定期更新調峰機組的調 峰能力,制定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的運行管理辦法,落實可再生 能源調峰機組激勵政策,加強調峰機組優先發電政策執行情況考 核。已經開展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地區,要在滿足《并網發電廠 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基礎上,加強政策間的有效銜 接,確保相互促進、形成合力。
第二十三條發電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參與可再生能源調 峰,具備調峰能力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協議或合 同,服從調度統一安排,滿足電網調峰要求。
第二十四條電網企業應創造條件安排可再生能源調峰機 組試驗,加強對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的運行考核,落實優先發電 協議或合同,保障優先發電量予以落實。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發 電量進度可不受“三公”調度考核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可再生能源調峰優先發電應結合可再生能源 就近消納試點共同開展,試點地區及時總結經驗,為下一步推廣 打好基礎。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