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最讓人擔憂的是,如此下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里“救命”的保障性電量規定也很可能在一些地方打水漂。
上個周末,新疆經信委5月5日頒布的通知刷爆了朋友圈。在這則名為《關于下達自治區2016年公益性、調節性發電量計劃的通知》的文件中,對2015年底前投產的風電機組和光伏電站分別給予700小時和500小時的保障性電量;對于2015年投產的火電機組按其單機容量差異分別安排1750小時和1700小時的發電量計劃,針對2016年新投產的火電機組暫時安排400小時調試運行電量計劃。
對此,業內很多人都有不可思議之感。與此前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以及《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相比較,風電700小時、光伏500小時的保障性電量遠低于國家發改委核定的風電1800小時、光伏1350小時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業內很多朋友不禁問道:這兩個明顯沖突的文件到底是誰打了誰的臉?
細究之下發現,“相互沖突”的兩份文件談論的可能并不是一回事。
今年3月頒布的國家發改委《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針對的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要求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確定的標桿上網電價,對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以內的發電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進行全額收購;對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以市場競爭的形式,獲得發電合同,并由電網企業優先調度。而新疆的文件則針對的是公益性、調節性的發電量計劃,這部分發電量計劃主要用來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用電。這部分發電量計劃適用于優先購電。
原來,此700小時,非彼1800小時。發改委文件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角度來將其發電量劃分為保障性和競爭性兩個部分。新疆經信委所規定的保障小時數則是從用電量的角度,由政府將不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電計劃予以分配。至于新疆經信委對于煤電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電量的分配是否合理,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為何此文件能夠引起如此軒然大波?筆者看來,這實在是因為此前新疆給咱們可再生能源的小伙伴們留下了太多陰影。2015年冬天,由于用電負荷下降,為保冬季供熱,新疆電網調度中心要求未參加外送交易和自備電廠替代的新能源場站暫停發電,參與外送交易的新能源場站在完成外送電量合同后暫停發電。2015年新疆棄風棄光率分別高達32%和26%,根據國家能源局的統計,2016年第一季度新疆地區棄風、棄光比例上升至49%和52%。
這場“誤會”背后反映出一個尷尬的現狀:新能源行業和火電行業屢屢遭到地方政府區別對待。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解決“三北”棄風問題,發改委和能源局頻頻下發文件,而地方卻屢屢“置若罔聞”,熟視無睹,甚至變本加厲。在就業、經濟增長等壓力下,面對可再生能源與火電爭市場、爭通道時,地方無一例外選擇支持火電而部分犧牲可再生能源的利益。以云南為例,2015年11月云南省工信委為解決火電企業困難在省內推行風火置換交易,要求風電企業補償火電企業,將風電部分收益支付給火電企業。以國家批復火電企業平、枯季節上網電價為計費標準,風電企業將計費標準的60%支付給火電企業。
《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收購”,地方卻叫停新能源電站發電,此為讓人難堪一;2016年,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接連制定了《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文件來緩解棄風棄光問題,新疆棄風狀況不但沒有緩解反而惡化,此為讓人難堪二;2016年3月,國家發改委《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新疆的《通知》規定風電和光伏的保障性電量與此不一致,此為讓人難堪三。筆者其實最為擔憂的是,如此下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里“救命”的保障性電量規定也很可能在一些地方打水漂。(作者系綠色和平可再生能源項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