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能源局 《關于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 國能監管〔2016〕39號
發文時間:2016年2月5日
主要內容:要求華北、東北、西北地區(以下簡稱“三北”地區)做好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消納,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電能消納潛力和電力系統輔助服務潛力,著力解決棄風、棄光問題,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其他能源協調發展,滿足民生供熱需求。
解讀:顯然,由于2015年出現了較嚴重的棄光限電問題,國家開始準備在2016年內著手解決棄光問題。該政策的出臺拉開了國家整治新能源行業隱疾的序幕,吹響了光伏行業向“棄光限電”頑疾宣戰的號角。
2、國家能源局 《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能新能〔2016〕54號
發文時間:2016年2月29日
主要內容:根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和能源消費水平,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制定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和全社會用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并予公布。鼓勵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
解讀:該政策出臺更多的是鼓勵各地區制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在此之后,棄光限電問題日益凸顯,消納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光伏發展的大問題,國家因此開始頒發強制性政策,力求一舉解決棄光限電頑疾。
3、國家發展改革委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發改能源[2016]625號
發文時間:2016年3月24日
主要內容: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地區,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予以公布。地方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在具體工作中落實該小時數,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根據該小時數和裝機容量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擠占消納空間和輸電通道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相應機組按影響大小承擔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補償費用。
解讀: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僅對我國的光伏消納難題提供了解決辦法,還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而對于光伏發電行業來說,該政策就像一場及時雨,如果能夠得到貫徹實施,將一舉掃除棄光限電的陰云。
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于同意甘肅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方案的復函》 發改辦運行[2016]863號
發文時間:2016年4月5日
主要內容:甘肅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三省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方案。該三省將在擴大可再生能源外送的基礎上,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市場機制,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參與直接交易。
解讀:該政策的出臺是鼓勵有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源的地區通過就近消納的方式來避免出現能源浪費。對于已經出現棄光問題的地區來說,如果能夠將富余的光伏電量外送,將很大程度上緩解光伏消納壓力,但是目前來看,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電網技術都還不夠完善,所以實現新能源發電外送還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5、國家能源局 《關于調查落實光伏發電建設條件的通知》 國能綜新能〔2016〕276號
發文時間:2016年4月5日
主要內容:已發生棄光限電或存在風險的地區向我局報告所采取的解決棄光限電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后不會發生棄光限電(棄光率不超過5%)的承諾,并附上省級電網企業關于全額消納光伏發電(棄光率不超過5%)的意見。
已申報光伏領跑技術基地的有關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實基地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并作出全額消納的承諾(建成后棄光率不超過5%),同時確認基地所選場址不屬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范圍,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稅的,基地所在地政府應明確征收辦法和標準。
對不能作出相關承諾或者存在上述問題的地區,將暫停下達該地區2016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待光伏發電建設運行和市場條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解讀:相對于其他政策,該政策矛頭直指棄光限電問題。不但要求有棄光限電風險的地區作出不會發生棄光限電的承諾,而且對已經發生棄光限電問題的地區在政策上采取了“懲罰”措施。該政策表明了國家解決棄光限電問題的決心,而且是說到做到。在國家能源局6月3日發布《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就提到:對不具備新建光伏電站市場條件的甘肅、新疆、云南等地區,通知停止或暫緩下達2016年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看來,在棄光限電問題得到解決之前,甘肅、新疆等地將不會再獲得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指標了!
6、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
發文時間:2016年5月27日
主要內容: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現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各有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認真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以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相關制度的有關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安排發電計劃,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最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開展對接,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能夠以市場化的方式全額消納。
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
解讀:為了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與能源局聯合發文,足見國家對于再生能源消納問題的重視。該政策不但發布了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還對地方有關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落實與實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總結
2016年以來,國家除了持續對光伏行業大力支持以外,還通過項目管理、光伏消納、光伏補貼等政策對光伏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棄光限電問題已經嚴重妨礙光伏行業的長遠發展,國家沒有再給棄光問題惡化的機會,一系列政策的發布,既給出了解決問題的方向,又兼顧了光伏行業的后續發展。棄光限電并不是一個可以短時間就能解決的問題,國家政策已經給出了方向與方法,接下來需要的是整個光伏行業的配合與努力,將好的政策貫徹實行。與此同時,我國應當加快電網建設以及相關技術升級,以建立完善的新能源電力外送渠道,徹底解決棄光限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