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資〔2016〕103號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降低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電力(供電)局,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8號)關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電價優惠等有關要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降低我省電網銷售電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用電價格優惠,執行相同類別的工商業用電價格。其中,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1日之間的中小化肥用電價格,按《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6〕2號)附件3所列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相同類別的工商業用電價格執行。
二、為推進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企業用電成本,自2016年6月1日起,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1分錢(含稅)。其中,電力用戶2016年6月1日及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詳見附件。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到實處。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浙江省物價局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降低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電力(供電)局,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8號)關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電價優惠等有關要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降低我省電網銷售電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用電價格優惠,執行相同類別的工商業用電價格。其中,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1日之間的中小化肥用電價格,按《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6〕2號)附件3所列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相同類別的工商業用電價格執行。
二、為推進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企業用電成本,自2016年6月1日起,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1分錢(含稅)。其中,電力用戶2016年6月1日及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詳見附件。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到實處。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浙江省物價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