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美國對華晶體硅光伏電池(無論是否組裝入模塊)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 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Yingli Energy (China) Company Limited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 及其分別的關聯公司的反傾銷幅度分別為12.19%和6.12%。江蘇永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Sunlink PV Technology Co., Ltd.)和上海晶澳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在調查期內無可審查交易。包括比亞迪(商洛)實業有限公司(BYD (Shangluo) Industrial Co., Ltd)在內的15家涉案企業的單獨稅率為8.52%。包括6家未能證明其單獨稅率地位的涉案企業在內的中國出口商均適用238.95%中國普遍稅率。
2015年2月4日,美國對華晶體硅光伏電池(無論是否組裝入模塊)發起雙反行政復審調查,調查期為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501.61.0000、8507.20.80、8541.40.6020、8541.40.6030和8501.31.8000 。2015年12月28日,美國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初裁。
(編譯自:美國聯邦公告)
(施 悅編譯)
2015年2月4日,美國對華晶體硅光伏電池(無論是否組裝入模塊)發起雙反行政復審調查,調查期為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501.61.0000、8507.20.80、8541.40.6020、8541.40.6030和8501.31.8000 。2015年12月28日,美國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初裁。
(編譯自:美國聯邦公告)
(施 悅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