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光伏電站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林業廳、物價局、寧夏電力公司制定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光伏電站建設管理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7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光伏電站建設管理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我區光伏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自治區光伏資源配置條件
嚴格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號)要求,全區光伏電站項目按照“規模化、集約化、園區化”原則,在落實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條件的前提下,按比例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樹立全區一盤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資政策。對已經與企業簽約、或正在招商引資的光伏項目要進行清理,對于未達到資源配置政策辦法和有關標準的項目(產業投資類項目必須符合自治區鼓勵類項目,其他項目不得計入配套投資),將不納入指標管理范疇。按照“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引導投資企業自愿退出項目建設。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違規收費行為要及時糾正并返還企業,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二、停止市、縣(區)地面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
由于部分市、縣(區)在未取得光伏年度開發指標的情況下,大規模備案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尤其是部分項目不符合國家對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的有關規定,例如不滿足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等要求。為避免給相關企業投資光伏電站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各市、縣(區)必須立即停止對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各市、縣(區)要開展已備案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備案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已開工的項目一律停建、緩建。
三、健全備案文件管理制度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和核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4〕115號)的規定,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對已備案但未及時開工建設,或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在光伏電站項目投產前,投資主體一律不得將項目轉讓,投資主體擅自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備案文件自動失效。項目實施中,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要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不符合自治區光伏產業資源配置辦法的有關項目,自治區一律不再受理。
四、規范項目開工手續辦理
光伏發電項目開工前需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環評、使用林地審批、安評、節能評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其中光伏發電項目涉及林業用地只能選擇宜林地類型。電網接入方案以電力部門出具的接入系統審查意見為準。各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項目開工手續辦理和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對于不具備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各市、縣(區)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五、嚴格禁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77號)的規定,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能夠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永久取消其作為投資主體在我區開發光伏電站項目。在光伏電站前期工作中企業間正常的技術服務和商業合作應依法合規進行。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對于通過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業,按照“誰備案、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由各市、縣(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