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光伏電站建設管理的意見》。為避免給相關企業投資光伏電站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各市、縣(區)必須立即停止對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
據了解,由于部分市、縣(區)在未取得光伏年度開發指標的情況下,大規模備案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尤其是部分項目不符合國家對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的有關規定,例如不滿足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等要求。為避免給相關企業投資光伏電站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各市、縣(區)必須立即停止對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各市、縣(區)要開展已備案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備案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已開工的項目一律停建、緩建。
《意見》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樹立全區一盤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資政策。對已經與企業簽約、或正在招商引資的光伏項目要進行清理,對于未達到資源配置政策辦法和有關標準的項目(產業投資類項目必須符合自治區鼓勵類項目,其他項目不得計入配套投資),將不納入指標管理范疇。按照“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引導投資企業自愿退出項目建設。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違規收費行為要及時糾正并返還企業,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此外,按照有關規定,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對已備案但未及時開工建設,或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在光伏電站項目投產前,投資主體一律不得將項目轉讓,投資主體擅自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備案文件自動失效。項目實施中,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要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不符合自治區光伏產業資源配置辦法的有關項目,自治區一律不再受理。
《意見》明確,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永久取消其作為投資主體在寧夏開發光伏電站項目。
據了解,由于部分市、縣(區)在未取得光伏年度開發指標的情況下,大規模備案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尤其是部分項目不符合國家對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的有關規定,例如不滿足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等要求。為避免給相關企業投資光伏電站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各市、縣(區)必須立即停止對地面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各市、縣(區)要開展已備案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備案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已開工的項目一律停建、緩建。
《意見》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樹立全區一盤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資政策。對已經與企業簽約、或正在招商引資的光伏項目要進行清理,對于未達到資源配置政策辦法和有關標準的項目(產業投資類項目必須符合自治區鼓勵類項目,其他項目不得計入配套投資),將不納入指標管理范疇。按照“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引導投資企業自愿退出項目建設。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違規收費行為要及時糾正并返還企業,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此外,按照有關規定,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對已備案但未及時開工建設,或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在光伏電站項目投產前,投資主體一律不得將項目轉讓,投資主體擅自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備案文件自動失效。項目實施中,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要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不符合自治區光伏產業資源配置辦法的有關項目,自治區一律不再受理。
《意見》明確,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永久取消其作為投資主體在寧夏開發光伏電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