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利用水庫水面發展光伏發電項目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國家大力推行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升級,國務院于2013年出臺《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辦公廳于2014年下發《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全省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2014]56號)。為積極發展我省光伏產業,不少企業提出利用水庫水面、河道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發電項目”)。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等有關規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水庫水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確保工程安全原則。水利工程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確保不影響水庫防洪安全和運行安全。
(二)確保用水安全原則。水庫水質直接關系水庫下游廣大人民群眾用水安全。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應不污染水庫水質,確保水庫下游廣大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三)遵循分級管理原則。利用水庫水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項目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管轄權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對水庫管理單位進行直接業務指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方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
二、水面利用范圍
(四)在以下水庫水面禁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1、飲用水水源區水庫管理范圍內;
2、風景名勝區和水利風景區水庫管理范圍內;
3、非飲用水水源區水庫行洪通道水面內;
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開發利用的水庫管理范圍內。
(五)在以下水庫水面允許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在非飲用水水源區水庫庫汊水面、不影響水庫行洪安全的水庫庫邊淺水區及岸邊灘涂等允許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但項目建設所利用水面面積應不超過水庫正常蓄水位情況下全部水面面積的20%。
三、項目申報與審批
(六)項目申報。申請利用水庫水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庫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管理范圍內建設審查申請書;
2、項目建設所依據的文件;
3、項目建設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報告(含圖紙)及初步方案。
4、水庫管理單位同意項目建設的書面意見;
5、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6、占用水庫管理范圍內土地及影響書庫管護設施情況,以及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7、防洪搶險補救措施和現場清理復原承諾文件。
(七)項目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后,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1、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并告知項目建設單位。
四、建設監管
(八)光伏發電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正式合同,對水庫安全運行、水質保護、運行管護、現場恢復、租用水面期限及費用作出明確約定。
(九)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的監管,確保項目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實施。項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項目驗收。
(十)項目運行過程中,水庫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現場巡查檢查,發現影響工程安全及影響水庫水質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到位。對嚴重影響水庫安全及嚴重污染水庫水質,且拒不整改的,應終止合同,限期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國家大力推行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升級,國務院于2013年出臺《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辦公廳于2014年下發《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全省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2014]56號)。為積極發展我省光伏產業,不少企業提出利用水庫水面、河道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發電項目”)。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等有關規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水庫水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確保工程安全原則。水利工程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確保不影響水庫防洪安全和運行安全。
(二)確保用水安全原則。水庫水質直接關系水庫下游廣大人民群眾用水安全。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應不污染水庫水質,確保水庫下游廣大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三)遵循分級管理原則。利用水庫水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項目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管轄權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對水庫管理單位進行直接業務指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方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
二、水面利用范圍
(四)在以下水庫水面禁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1、飲用水水源區水庫管理范圍內;
2、風景名勝區和水利風景區水庫管理范圍內;
3、非飲用水水源區水庫行洪通道水面內;
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開發利用的水庫管理范圍內。
(五)在以下水庫水面允許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在非飲用水水源區水庫庫汊水面、不影響水庫行洪安全的水庫庫邊淺水區及岸邊灘涂等允許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但項目建設所利用水面面積應不超過水庫正常蓄水位情況下全部水面面積的20%。
三、項目申報與審批
(六)項目申報。申請利用水庫水面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庫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管理范圍內建設審查申請書;
2、項目建設所依據的文件;
3、項目建設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報告(含圖紙)及初步方案。
4、水庫管理單位同意項目建設的書面意見;
5、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6、占用水庫管理范圍內土地及影響書庫管護設施情況,以及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7、防洪搶險補救措施和現場清理復原承諾文件。
(七)項目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后,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1、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并告知項目建設單位。
四、建設監管
(八)光伏發電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正式合同,對水庫安全運行、水質保護、運行管護、現場恢復、租用水面期限及費用作出明確約定。
(九)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的監管,確保項目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實施。項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項目驗收。
(十)項目運行過程中,水庫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現場巡查檢查,發現影響工程安全及影響水庫水質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到位。對嚴重影響水庫安全及嚴重污染水庫水質,且拒不整改的,應終止合同,限期清理現場,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