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先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以及我省相關政策要求,現將制定的《河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了光伏發電領跑者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以下簡稱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條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根據國家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規模,組織開展年度建設計劃項目優選工作。相關工作安排將通過省發改委網站向全社會公布。
第五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省統一工作安排,組織各縣(市、區)對企業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后的項目上報省發改委。
第六條 省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內專家開展優選工作。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評選過程中,專家不得與被評選對象單獨接觸。
第七條 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出具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經省發改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后在門戶網站公示。
第八條 省發改委依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下達項目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各級發改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在評選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十條 參加評選的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納入本地區光伏發電建設“十三五”發展規劃;企業投資能力強,無違約失信行為;技術先進,示范帶動作用強;前期工作條件成熟;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件好;參與上網電價競爭;單個項目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0兆瓦。
第十一條 優選項目應遵循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有利于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章 評選內容
第十二條 評選內容按照《河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見附件)執行。
第五章 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倒賣年度建設(并網)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以任何理由向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有效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變化,適時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先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以及我省相關政策要求,現將制定的《河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了光伏發電領跑者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以下簡稱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條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根據國家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規模,組織開展年度建設計劃項目優選工作。相關工作安排將通過省發改委網站向全社會公布。
第五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省統一工作安排,組織各縣(市、區)對企業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后的項目上報省發改委。
第六條 省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內專家開展優選工作。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評選過程中,專家不得與被評選對象單獨接觸。
第七條 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出具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經省發改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后在門戶網站公示。
第八條 省發改委依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下達項目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各級發改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在評選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十條 參加評選的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納入本地區光伏發電建設“十三五”發展規劃;企業投資能力強,無違約失信行為;技術先進,示范帶動作用強;前期工作條件成熟;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件好;參與上網電價競爭;單個項目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0兆瓦。
第十一條 優選項目應遵循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有利于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章 評選內容
第十二條 評選內容按照《河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見附件)執行。
第五章 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倒賣年度建設(并網)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以任何理由向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有效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變化,適時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