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同時,《通知》強調,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目前實際運行小時數低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盡快確保在運行的風電、光伏電站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
去年我國“棄光率”達12.9%
近年來,各地棄風、棄光、限電問題已成為了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瓶頸之一。
在中國光伏行業協會最新發布的《2015年-2016年中國光伏產業年度報告》中記載,我國西北地區出現了較為嚴重的棄光問題。2015年,西北地區“棄光率”達到了17.08%。其中,甘肅棄光問題突出,全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為1061小時,累計棄光電量26.19億千瓦時,約占全部棄光電量的56%,“棄光率”達到30.7%;其次為新疆,全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為1042小時,累計棄光電量15.08億千瓦時,約占全部棄光電量的32%,“棄光率”達到26%。
相比之下,2015年,我國全年累計棄光電量為46.5億千瓦時,“棄光率”12.6%,全部集中在了西北地區的甘肅、青海、新疆、寧夏四省區。
但從全國范圍看,2015年全國大多數地區光伏發電運行情況良好,全國太陽能光伏發電設備平均利用小時1133小時,同比下降102小時。其中,青海、寧夏、內蒙太陽能發電利用小時數超1500小時。
在此基礎上,《通知》要求,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嚴格落實《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關于優先發電順序的要求,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取發電權,妥善處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和輔助服務市場之間的關系,并與電力交易方案做好銜接。
同時,《通知》還要求,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
未達最低保障不得新建項目
具體來說,光伏發電、風電的重點地區根據目前存在問題的嚴重性被分為一類和二類,各地的保障性收購小時標準不同,其中光伏發電最高門檻為1500小時,最低1300小時;風電最高為2000小時,最低1800小時。
以寧夏、甘肅嘉峪關、新疆克拉瑪依等地為例,按照《通知》規定,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為1500小時,也就是說,如果當使用情況低于這個數量時,政府必須出手購電,以扶植新能源發電企業。
“這一舉措相當于‘兜底’,解決了部分地區光伏、風電無法消納的問題,有利于短時間內減少棄風、棄光的現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說,“但是在全國電力大范圍過剩的環境下,僅依靠這一政策難以解決問題。未來,還是應該減緩棄風、棄光嚴重地區的風電、光伏建設。同時,還要爭取在其他市場前景相對廣闊的城市進行布局,才能避免棄風、棄光問題的長期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要求未達到保障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這其中包括納入規劃或已經核準的項目。
《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同時,《通知》強調,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目前實際運行小時數低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盡快確保在運行的風電、光伏電站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
去年我國“棄光率”達12.9%
近年來,各地棄風、棄光、限電問題已成為了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瓶頸之一。
在中國光伏行業協會最新發布的《2015年-2016年中國光伏產業年度報告》中記載,我國西北地區出現了較為嚴重的棄光問題。2015年,西北地區“棄光率”達到了17.08%。其中,甘肅棄光問題突出,全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為1061小時,累計棄光電量26.19億千瓦時,約占全部棄光電量的56%,“棄光率”達到30.7%;其次為新疆,全年平均利用小時數為1042小時,累計棄光電量15.08億千瓦時,約占全部棄光電量的32%,“棄光率”達到26%。
相比之下,2015年,我國全年累計棄光電量為46.5億千瓦時,“棄光率”12.6%,全部集中在了西北地區的甘肅、青海、新疆、寧夏四省區。
但從全國范圍看,2015年全國大多數地區光伏發電運行情況良好,全國太陽能光伏發電設備平均利用小時1133小時,同比下降102小時。其中,青海、寧夏、內蒙太陽能發電利用小時數超1500小時。
在此基礎上,《通知》要求,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嚴格落實《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關于優先發電順序的要求,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取發電權,妥善處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和輔助服務市場之間的關系,并與電力交易方案做好銜接。
同時,《通知》還要求,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
未達最低保障不得新建項目
具體來說,光伏發電、風電的重點地區根據目前存在問題的嚴重性被分為一類和二類,各地的保障性收購小時標準不同,其中光伏發電最高門檻為1500小時,最低1300小時;風電最高為2000小時,最低1800小時。
以寧夏、甘肅嘉峪關、新疆克拉瑪依等地為例,按照《通知》規定,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為1500小時,也就是說,如果當使用情況低于這個數量時,政府必須出手購電,以扶植新能源發電企業。
“這一舉措相當于‘兜底’,解決了部分地區光伏、風電無法消納的問題,有利于短時間內減少棄風、棄光的現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說,“但是在全國電力大范圍過剩的環境下,僅依靠這一政策難以解決問題。未來,還是應該減緩棄風、棄光嚴重地區的風電、光伏建設。同時,還要爭取在其他市場前景相對廣闊的城市進行布局,才能避免棄風、棄光問題的長期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要求未達到保障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這其中包括納入規劃或已經核準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