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報道:2016年5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引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文件。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神華、三峽、華潤、中核、中廣核、中國節能集團公司:
為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保障風電、光伏發電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現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詳見附表)。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根據新能源并網運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各有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認真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以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相關制度的有關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安排發電計劃,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最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已安排2016年度發電計劃的省(區、市)須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對發電計劃及時進行調整。
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嚴格落實《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關于優先發電順序的要求,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取發電權,妥善處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和輔助服務市場之間的關系,并與電力交易方案做好銜接。
三、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開展對接,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能夠以市場化的方式全額消納。
四、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目前實際運行小時數低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盡快確保在運行的風電、光伏電站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具體工作方案應向全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不得再新開工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含已納入規劃或完成核準的項目)。
未制定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應根據資源條件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未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五、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在制定發電計劃和電量交易方案時,要充分預留風電和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空間,不允許在月度保障性收購電量未完成的情況下結算市場交易部分電量,已經制定的市場交易機制需落實保障月度保障性電量的要求。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將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購電量根據歷史和功率預測情況分解到各月,并優先結算當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月度保障性收購電量結算完成后再結算市場交易部分電量,年終統一清算。
六、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要協助各省級電網企業或地方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限發電量按月進行統計。對于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限發電量要予以補償,電網企業協助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的要求,按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所在地的標桿上網電價和限發電量明確補償金額,同時要確定補償分攤的機組,相關報表和報告按月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電網企業應保留限電時段相關運行數據,以備監管機構檢查。
各電網企業于2016年6月30日前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簽訂2016年度優先發電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簽訂下一年度的優先發電合同。
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對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和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對違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規定采取監管措施,相關情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解決棄風、棄光限電問題和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確保棄風、棄光問題得到有效緩
附件:1.風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核定表
2.光伏發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核定表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神華、三峽、華潤、中核、中廣核、中國節能集團公司:
為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保障風電、光伏發電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現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詳見附表)。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根據新能源并網運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各有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認真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以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相關制度的有關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安排發電計劃,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最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已安排2016年度發電計劃的省(區、市)須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對發電計劃及時進行調整。
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嚴格落實《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關于優先發電順序的要求,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取發電權,妥善處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和輔助服務市場之間的關系,并與電力交易方案做好銜接。
三、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開展對接,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能夠以市場化的方式全額消納。
四、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目前實際運行小時數低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盡快確保在運行的風電、光伏電站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具體工作方案應向全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不得再新開工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含已納入規劃或完成核準的項目)。
未制定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應根據資源條件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未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五、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在制定發電計劃和電量交易方案時,要充分預留風電和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空間,不允許在月度保障性收購電量未完成的情況下結算市場交易部分電量,已經制定的市場交易機制需落實保障月度保障性電量的要求。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將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購電量根據歷史和功率預測情況分解到各月,并優先結算當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月度保障性收購電量結算完成后再結算市場交易部分電量,年終統一清算。
六、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要協助各省級電網企業或地方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限發電量按月進行統計。對于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限發電量要予以補償,電網企業協助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的要求,按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所在地的標桿上網電價和限發電量明確補償金額,同時要確定補償分攤的機組,相關報表和報告按月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電網企業應保留限電時段相關運行數據,以備監管機構檢查。
各電網企業于2016年6月30日前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簽訂2016年度優先發電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簽訂下一年度的優先發電合同。
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對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和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對違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規定采取監管措施,相關情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解決棄風、棄光限電問題和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確保棄風、棄光問題得到有效緩
附件:1.風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核定表
2.光伏發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核定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5月27日
國家能源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