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林政〔2016〕17號
各州市林業局:
近期,國家林業局及省能源局先后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支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有關要求和指導意見。為確保我省光伏電站項目做到科學選址、合理布局、依法依規使用林地,現就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的重要性
建設光伏電站是國家鼓勵發展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重要方式,但其用地面積大、運營期長、選址或建設方式不當極易對當地生態環境構成威脅和危害。特別我省的光伏電站主要規劃布局在生態極端脆弱的干熱河谷和石漠化地區,若林地使用不規范、監管不到位,勢必加劇原有生態系統趨向惡化,水土流失也會更為嚴重,與我省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定位和建設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的要求相悖。切實對光伏電站建設的選址與使用林地類型進行規范,有利于協調解決好生態保護與能源發展的矛盾,有利于促進我省生態林業、民生林業及光伏產業健康發展。
二、嚴格控制光伏電站選址和使用林地類型
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禁止占用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濕地、森林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林地建設光伏電站。我省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系指納入全省天然林保護二期工程森林管護的國有林、集體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僅限于使用三種類型的林地: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二是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三是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此外,建設光伏電站所使用林地的范圍,必須嚴格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進行界定,決不允許擅自修改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三、切實規范"林光互補"模式的電站用地
嚴格控制純地面式光伏電站使用林地,引導光伏電站建設與高原特色農業、林業產業發展和精準扶貧相結合。利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建設光伏電站的,用地范圍應由當地林業、國土部門共同界定,保證按"林光互補"的用地模式和技術標準實施建設。電池組件覆蓋密度不得超過70%,最低架設高度不得影響地表灌草植被正常生長,間距應隨地表灌草植被的生長作同步調整。凡有未經批準改變林地性質行為的,一律按違法占用林地查處。建設期間要盡最大努力減少對原生植被的破壞,運營期間要確保電池組件下的灌草植被能夠正常生長。
四、依法辦理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納入國家光伏年度新增建設規模并經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方能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的逆變器室、生產區(包括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等)、生活區(包括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和廠區道路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長期占用林地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由雙方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運營期間如需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森林植被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其他用地模式的,依法辦理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建設單位在提交使用林地申請材料時,所提供的擬使用林地現狀圖要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作出標注。
按照國家林業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關于"同時有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經有審核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關下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才能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報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云審改辦〔2016〕2號)規定,光伏電站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實行一體化辦理,統一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五、加強建設光伏電站使用林地的監管
各地要加強對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的監管,定期開展檢查,嚴格實行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驗收制度,確保光伏電站建設依法依規使用林地。"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禁止電池組件采用固定平鋪方式,禁止光伏電站場地進行高強度削坡填溝,場地平整應當盡最大努力保護原有植被。積極探索支持光伏電站建設與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結合。
附件:
1.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2.云南省能源局關于推進太陽能光伏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
各州市林業局:
近期,國家林業局及省能源局先后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支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有關要求和指導意見。為確保我省光伏電站項目做到科學選址、合理布局、依法依規使用林地,現就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的重要性
建設光伏電站是國家鼓勵發展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重要方式,但其用地面積大、運營期長、選址或建設方式不當極易對當地生態環境構成威脅和危害。特別我省的光伏電站主要規劃布局在生態極端脆弱的干熱河谷和石漠化地區,若林地使用不規范、監管不到位,勢必加劇原有生態系統趨向惡化,水土流失也會更為嚴重,與我省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定位和建設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的要求相悖。切實對光伏電站建設的選址與使用林地類型進行規范,有利于協調解決好生態保護與能源發展的矛盾,有利于促進我省生態林業、民生林業及光伏產業健康發展。
二、嚴格控制光伏電站選址和使用林地類型
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禁止占用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濕地、森林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林地建設光伏電站。我省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系指納入全省天然林保護二期工程森林管護的國有林、集體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僅限于使用三種類型的林地: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二是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三是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此外,建設光伏電站所使用林地的范圍,必須嚴格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進行界定,決不允許擅自修改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三、切實規范"林光互補"模式的電站用地
嚴格控制純地面式光伏電站使用林地,引導光伏電站建設與高原特色農業、林業產業發展和精準扶貧相結合。利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建設光伏電站的,用地范圍應由當地林業、國土部門共同界定,保證按"林光互補"的用地模式和技術標準實施建設。電池組件覆蓋密度不得超過70%,最低架設高度不得影響地表灌草植被正常生長,間距應隨地表灌草植被的生長作同步調整。凡有未經批準改變林地性質行為的,一律按違法占用林地查處。建設期間要盡最大努力減少對原生植被的破壞,運營期間要確保電池組件下的灌草植被能夠正常生長。
四、依法辦理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納入國家光伏年度新增建設規模并經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方能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的逆變器室、生產區(包括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等)、生活區(包括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和廠區道路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長期占用林地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由雙方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運營期間如需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森林植被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其他用地模式的,依法辦理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建設單位在提交使用林地申請材料時,所提供的擬使用林地現狀圖要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作出標注。
按照國家林業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關于"同時有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經有審核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關下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才能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報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云審改辦〔2016〕2號)規定,光伏電站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實行一體化辦理,統一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五、加強建設光伏電站使用林地的監管
各地要加強對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的監管,定期開展檢查,嚴格實行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驗收制度,確保光伏電站建設依法依規使用林地。"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禁止電池組件采用固定平鋪方式,禁止光伏電站場地進行高強度削坡填溝,場地平整應當盡最大努力保護原有植被。積極探索支持光伏電站建設與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結合。
附件:
1.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2.云南省能源局關于推進太陽能光伏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
云南省林業廳(印章)
2016年3月14日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