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省發改委印發了《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優化發展環境有關事項的通知》(贛發改商價〔2016〕476號),通知明確了如下內容:一是江西電網暫緩實施季節性電價。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完善峰谷分時及季節性電價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05〕972號)文件中有關“季節性電價”的規定停止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適用范圍、時段劃分和電價標準等不變。二是自2016年5月1日起,3年內我省各電壓等級的臨時接電費用收費標準,按現行規定的25%執行;3年內用電戶自建本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收費標準按現行規定的50%執行,其他不變。 三是明確了農業服務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