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統計局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16年4月20日
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
為全面推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嚴格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規范考核驗收工作,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984號)和《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浙發改能源〔2015〕569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考核驗收目的
及時了解全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各級政府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責任情況,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分析原因,提出對策建議,確保全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全面落實,確保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二、內容及指標
根據《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考核驗收內容、分值及指標設定如下:
(一)煤炭消費減量(40分)
1. 煤炭消費總量控制(10分)
目標:到2017年各設區市地方煤炭消費總量(省統調電廠電煤除外)在2012年基礎上下降10%以上。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調整能源結構專項實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辦發〔2014〕61號附件1)要求,完成省經信委下達的年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控制目標計10分,未完成計0分。
2. 淘汰燃煤鍋(窯)爐(10分)
目標:到2017年底,全省縣以上城市建成區除發電、集中供熱和特殊工藝需要外,全面淘汰燃煤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和茶爐;非禁燃區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分散燃煤鍋(窯)爐。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調整能源結構專項實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辦發〔2014〕61號附件1)要求,完成年度燃煤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和茶爐淘汰改造任務。
評分標準:根據省政府每年初下達的《全省各市燃煤鍋(窯)爐淘汰改造計劃》,完成年度淘汰改造任務計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計分;完成年度任務低于70%的計0分。
3. 淘汰落后產能(5分)
目標:到2017年,累計完成淘汰落后水泥行業產能450萬噸、磚瓦產能58.6億塊標磚等。
要求: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要求,完成年度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評分標準:根據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初下達的年度淘汰任務,完成年度淘汰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的計0分。
4. 壓減過剩產能(5分)
目標: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壓減過剩產能,有效削減用煤。
要求:按照《浙江省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產能過剩行業削減產能任務。
評分標準:根據省經信委下達的壓減過剩產能計劃,完成年度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5. 關停燃煤小機組(5分)
目標:加快關停省內30萬千瓦以下純凝發電機組。
要求:按照國家《燃煤機組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要求,完成年度關停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關停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6. 實施節能改造(5分)
目標:加快淘汰服役期滿機組、中溫中壓機組和能耗排放超標機組;完成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能效普查、能效測試和改造工作。
要求:按照《全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等要求,完成年度節能改造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二)煤炭消費替代(35分)
7.加快天然氣管網建設(10分)
目標:有序推進全省天然氣“一張網”建設,完成“縣縣通”到2017年建設目標。
要求:按照《全省天然氣“縣縣通”專項行動計劃》要求,2016年建成甬臺溫、金麗溫、北侖—大榭、蘭溪支線和浦江支線;2017年建成東陽支線、蒼南支線和浙滬聯絡線一期;2016年開工建設溫州LNG接收站;2017年開工建設省級管網西北干線、舟山-寧波海底管道和寧海-象山、東陽-磐安、三門-嵊州、樂清-玉環、上虞-新昌、常山-開化、臨海-仙居管道。
評分標準:根據省政府與相關市政府簽訂的“縣縣通”目標責任書要求,完成建設任務計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計分;完成比例低于70%計0分。
8. 安全發展核電(3分)
目標:2017年底前,全省核電裝機達到900萬千瓦以上。
要求:三門核電一期2017年建成,三門核電二期2016年開工建設。
評分標準:相關市完成推進任務計3分;未完成的,計0分。
9. 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10分)
目標:到2017年,全省風電裝機達到200萬千瓦,光伏裝機達到400萬千瓦以上。
要求:按照省能源局下達的全省能源發展年度計劃和光伏、風電年度計劃指標要求,完成年度建設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建設任務計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計分;完成比例低于70%計0分。
10. 集中供熱替代(8分)
目標:2017年底前,全省熱負荷100蒸噸/小時以上工業園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
要求:2016年底前,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市熱負荷在100蒸噸/時以上的工業園區95%以上實現集中供熱,溫州、臺州、金華、衢州、麗水、舟山市實際熱負荷在100蒸噸/時以上的工業園區70%以上實現集中供熱;2017年底前,全省實際熱負荷在100蒸噸/時以上的工業園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推進目標計8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8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11.電能替代(4分)
目標:以服裝加工、竹木制品加工、金屬鑄造加工、陶瓷等行業和商場、醫院、學校、酒店、商務辦公樓為重點,實現以電代煤。
要求:按照《關于加快實施電能替代的意見》(浙經信資源〔2015〕257號)要求,完成年度電能替代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電能替代任務計4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4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三)加強煤炭消費管理(15分)
12. 嚴格耗煤項目準入。(9分)
目標:嚴格執行耗煤項目準入要求。
要求:全省禁止審批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城市禁燃區除發電和集中供熱外,禁止審批燃煤項目;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新建燃煤項目在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前,應滿足所在地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要求。在建燃煤項目將產生的煤炭消費要納入所在地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計劃統籌平衡。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評分標準:嚴格執行耗煤項目準入等要求計9分;發現1例不符合,扣3分,累計扣完9分后,可倒扣9分。
13. 強化政策支持(6分)
目標: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支持政策。
要求:認真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燃煤(重油)鍋(窯)爐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鍋(窯)爐淘汰改造資金補助、煤改氣優惠供應等政策。
評分標準:嚴格執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支持政策計6分;發現1項未落實的,扣3分,累加扣完6分止。
(四)保障措施(10分)
14. 建立組織機構(4分)
目標:組織健全,責任落實。
要求:建立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機構,明確部門職責,落實推進責任。
評分標準:按要求建立組織、落實責任計4分,發現1項未落實的,計0分。
15.制訂實施細則,編制總體方案(6分)
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總體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報告按時編制、內容完善。
要求:設區市政府2015年12月底前編制完成本區域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總體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并報省能源局、省經信委、省環保廳備案;工作方案實施年度滾動調整,每年11月底前將工作方案調整計劃報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5月底前,編制形成上年度煤炭減量替代自查報告。
評分標準:按要求編制完成實施細則、總體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報告計6分,發現1項未落實的,扣2分,累加扣完6分止。
三、方法及程序
(一)對設區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驗收,由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實施,并采取統一組織與分部門實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考核驗收程序:
1. 每年5月底前,各設區市編制形成上年度煤炭減量替代自查報告,并報省煤炭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每年5-6月間,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組織或分部門實施對各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驗收。考核驗收采取聽取介紹、查閱臺賬、實地核查、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3、每年6月底前,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設區市考核驗收情況和評定結果報省政府,形成全省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后向社會公告,并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
四、評定標準及獎懲
(一)考核驗收采取百分制考核法,按考核得分將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優秀: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
2.合格:考核得分60分-85分(含60分)之間;
3.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
(二)及時總結、推廣各地開展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經驗做法,對未完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年度目標的市給予通報批評,并暫緩審批其新建燃煤項目。各市上年度未完成的減量替代任務,將一并計入下年度進行考核。
五、其他
(一)對各縣(市、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驗收,由設區市政府牽頭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二)本辦法涉及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燃煤鍋(窯)爐淘汰改造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等專項工作,其考核驗收可由省級部門視情依照本辦法單獨實施。
(三)本辦法規定的考核驗收內容未涉及相關設區市的,該項不扣分。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項目評分一覽表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統計局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16年4月20日
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
為全面推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嚴格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規范考核驗收工作,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984號)和《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浙發改能源〔2015〕569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考核驗收目的
及時了解全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各級政府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責任情況,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分析原因,提出對策建議,確保全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全面落實,確保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二、內容及指標
根據《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考核驗收內容、分值及指標設定如下:
(一)煤炭消費減量(40分)
1. 煤炭消費總量控制(10分)
目標:到2017年各設區市地方煤炭消費總量(省統調電廠電煤除外)在2012年基礎上下降10%以上。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調整能源結構專項實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辦發〔2014〕61號附件1)要求,完成省經信委下達的年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控制目標計10分,未完成計0分。
2. 淘汰燃煤鍋(窯)爐(10分)
目標:到2017年底,全省縣以上城市建成區除發電、集中供熱和特殊工藝需要外,全面淘汰燃煤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和茶爐;非禁燃區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分散燃煤鍋(窯)爐。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調整能源結構專項實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辦發〔2014〕61號附件1)要求,完成年度燃煤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和茶爐淘汰改造任務。
評分標準:根據省政府每年初下達的《全省各市燃煤鍋(窯)爐淘汰改造計劃》,完成年度淘汰改造任務計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計分;完成年度任務低于70%的計0分。
3. 淘汰落后產能(5分)
目標:到2017年,累計完成淘汰落后水泥行業產能450萬噸、磚瓦產能58.6億塊標磚等。
要求: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要求,完成年度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評分標準:根據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初下達的年度淘汰任務,完成年度淘汰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的計0分。
4. 壓減過剩產能(5分)
目標: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壓減過剩產能,有效削減用煤。
要求:按照《浙江省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產能過剩行業削減產能任務。
評分標準:根據省經信委下達的壓減過剩產能計劃,完成年度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5. 關停燃煤小機組(5分)
目標:加快關停省內30萬千瓦以下純凝發電機組。
要求:按照國家《燃煤機組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要求,完成年度關停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關停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6. 實施節能改造(5分)
目標:加快淘汰服役期滿機組、中溫中壓機組和能耗排放超標機組;完成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能效普查、能效測試和改造工作。
要求:按照《全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等要求,完成年度節能改造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任務計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二)煤炭消費替代(35分)
7.加快天然氣管網建設(10分)
目標:有序推進全省天然氣“一張網”建設,完成“縣縣通”到2017年建設目標。
要求:按照《全省天然氣“縣縣通”專項行動計劃》要求,2016年建成甬臺溫、金麗溫、北侖—大榭、蘭溪支線和浦江支線;2017年建成東陽支線、蒼南支線和浙滬聯絡線一期;2016年開工建設溫州LNG接收站;2017年開工建設省級管網西北干線、舟山-寧波海底管道和寧海-象山、東陽-磐安、三門-嵊州、樂清-玉環、上虞-新昌、常山-開化、臨海-仙居管道。
評分標準:根據省政府與相關市政府簽訂的“縣縣通”目標責任書要求,完成建設任務計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計分;完成比例低于70%計0分。
8. 安全發展核電(3分)
目標:2017年底前,全省核電裝機達到900萬千瓦以上。
要求:三門核電一期2017年建成,三門核電二期2016年開工建設。
評分標準:相關市完成推進任務計3分;未完成的,計0分。
9. 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10分)
目標:到2017年,全省風電裝機達到200萬千瓦,光伏裝機達到400萬千瓦以上。
要求:按照省能源局下達的全省能源發展年度計劃和光伏、風電年度計劃指標要求,完成年度建設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建設任務計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計分;完成比例低于70%計0分。
10. 集中供熱替代(8分)
目標:2017年底前,全省熱負荷100蒸噸/小時以上工業園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
要求:2016年底前,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市熱負荷在100蒸噸/時以上的工業園區95%以上實現集中供熱,溫州、臺州、金華、衢州、麗水、舟山市實際熱負荷在100蒸噸/時以上的工業園區70%以上實現集中供熱;2017年底前,全省實際熱負荷在100蒸噸/時以上的工業園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
評分標準:完成年度推進目標計8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8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11.電能替代(4分)
目標:以服裝加工、竹木制品加工、金屬鑄造加工、陶瓷等行業和商場、醫院、學校、酒店、商務辦公樓為重點,實現以電代煤。
要求:按照《關于加快實施電能替代的意見》(浙經信資源〔2015〕257號)要求,完成年度電能替代任務。
評分標準:完成電能替代任務計4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4計分;完成比例低于60%計0分。
(三)加強煤炭消費管理(15分)
12. 嚴格耗煤項目準入。(9分)
目標:嚴格執行耗煤項目準入要求。
要求:全省禁止審批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城市禁燃區除發電和集中供熱外,禁止審批燃煤項目;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新建燃煤項目在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前,應滿足所在地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要求。在建燃煤項目將產生的煤炭消費要納入所在地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計劃統籌平衡。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評分標準:嚴格執行耗煤項目準入等要求計9分;發現1例不符合,扣3分,累計扣完9分后,可倒扣9分。
13. 強化政策支持(6分)
目標: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支持政策。
要求:認真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燃煤(重油)鍋(窯)爐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鍋(窯)爐淘汰改造資金補助、煤改氣優惠供應等政策。
評分標準:嚴格執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支持政策計6分;發現1項未落實的,扣3分,累加扣完6分止。
(四)保障措施(10分)
14. 建立組織機構(4分)
目標:組織健全,責任落實。
要求:建立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機構,明確部門職責,落實推進責任。
評分標準:按要求建立組織、落實責任計4分,發現1項未落實的,計0分。
15.制訂實施細則,編制總體方案(6分)
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總體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報告按時編制、內容完善。
要求:設區市政府2015年12月底前編制完成本區域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總體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并報省能源局、省經信委、省環保廳備案;工作方案實施年度滾動調整,每年11月底前將工作方案調整計劃報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5月底前,編制形成上年度煤炭減量替代自查報告。
評分標準:按要求編制完成實施細則、總體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報告計6分,發現1項未落實的,扣2分,累加扣完6分止。
三、方法及程序
(一)對設區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驗收,由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實施,并采取統一組織與分部門實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考核驗收程序:
1. 每年5月底前,各設區市編制形成上年度煤炭減量替代自查報告,并報省煤炭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每年5-6月間,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組織或分部門實施對各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驗收。考核驗收采取聽取介紹、查閱臺賬、實地核查、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3、每年6月底前,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設區市考核驗收情況和評定結果報省政府,形成全省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后向社會公告,并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
四、評定標準及獎懲
(一)考核驗收采取百分制考核法,按考核得分將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優秀: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
2.合格:考核得分60分-85分(含60分)之間;
3.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
(二)及時總結、推廣各地開展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經驗做法,對未完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年度目標的市給予通報批評,并暫緩審批其新建燃煤項目。各市上年度未完成的減量替代任務,將一并計入下年度進行考核。
五、其他
(一)對各縣(市、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驗收,由設區市政府牽頭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二)本辦法涉及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燃煤鍋(窯)爐淘汰改造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等專項工作,其考核驗收可由省級部門視情依照本辦法單獨實施。
(三)本辦法規定的考核驗收內容未涉及相關設區市的,該項不扣分。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項目評分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