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目前我國清潔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已大大加快,但可再生能源面臨著嚴重的價格競爭、電網建設不配套和補貼滯后的問題,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棄光”現象——光伏電站發出的電無法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巨大浪費。為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民投董事局主席董文標在今年的政協提案中強烈建議,要切實解決新能源限電問題,拓寬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來源,減輕光伏發電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真正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
我國已明確將發展清潔能源作為調整能源結構的主攻方向,根據國家能源局《太陽能利用“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十三五”末我國累計光伏裝機將達1.5億千瓦,清潔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大大加快。但要實現這一目標任務也十分艱巨,目前光伏發電投資建設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和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主要有:
一是限電“棄光”問題。由于傳統化石能源對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和壓制、電網建設不配套等原因,我國光伏電站所發電力不能有效消納,存在嚴重的“棄光”現象。2015年國家電網調度范圍內累計棄光電量為46.5億千瓦時,棄光率12.62%,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區的甘肅、青海、新疆和寧夏,其中甘肅棄光率達到30.7%、新疆達到22%。“棄光”現象已嚴重侵蝕光伏發電行業的經濟效益。
二是電價補貼滯后問題。截至2015年底,已累積拖欠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約400億人民幣,2013年9月后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目前均未落實,導致大多數光伏發電投資企業現金流難以為繼,部分企業資金鏈已斷裂。
三是土地稅負問題。由于各地方政府征收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對光伏發電這樣的低利潤行業而言負擔過重,企業難以盈利,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根據以上問題,為促進我國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切實解決新能源限電問題。貫徹落實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從電網監管、外送通道建設、電網投資體制改革等方面保障新能源全額上網。第一,電網企業應落實新能源“全額收購,優先調度”的政策,扭轉新能源發電在電網結構中的輔助地位。第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停止審批新建火電項目,嚴格控制以擴容為目的的火電改造項目,嚴禁電網企業收購自備電廠低價電力。第三,加快省內電網和特高壓外送通道建設,切實解決西部地區新能源外送問題。
二是拓寬補貼資金來源。國家財政部應擴大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征收范圍,提高自備電廠征收量和征收率,將居民電費納入征收范圍,進一步拓寬補貼資金渠道。同時縮短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申報、審批和發放周期。
三是減輕稅收負擔。國稅總局會商相關部門,對光伏發電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給予優惠。農業部會商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明確光伏設施農業項目的建設標準和要求,并繼續免征光伏設施農業項目的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
我國已明確將發展清潔能源作為調整能源結構的主攻方向,根據國家能源局《太陽能利用“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十三五”末我國累計光伏裝機將達1.5億千瓦,清潔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大大加快。但要實現這一目標任務也十分艱巨,目前光伏發電投資建設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和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主要有:
一是限電“棄光”問題。由于傳統化石能源對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和壓制、電網建設不配套等原因,我國光伏電站所發電力不能有效消納,存在嚴重的“棄光”現象。2015年國家電網調度范圍內累計棄光電量為46.5億千瓦時,棄光率12.62%,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區的甘肅、青海、新疆和寧夏,其中甘肅棄光率達到30.7%、新疆達到22%。“棄光”現象已嚴重侵蝕光伏發電行業的經濟效益。
二是電價補貼滯后問題。截至2015年底,已累積拖欠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約400億人民幣,2013年9月后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目前均未落實,導致大多數光伏發電投資企業現金流難以為繼,部分企業資金鏈已斷裂。
三是土地稅負問題。由于各地方政府征收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對光伏發電這樣的低利潤行業而言負擔過重,企業難以盈利,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根據以上問題,為促進我國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切實解決新能源限電問題。貫徹落實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從電網監管、外送通道建設、電網投資體制改革等方面保障新能源全額上網。第一,電網企業應落實新能源“全額收購,優先調度”的政策,扭轉新能源發電在電網結構中的輔助地位。第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停止審批新建火電項目,嚴格控制以擴容為目的的火電改造項目,嚴禁電網企業收購自備電廠低價電力。第三,加快省內電網和特高壓外送通道建設,切實解決西部地區新能源外送問題。
二是拓寬補貼資金來源。國家財政部應擴大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征收范圍,提高自備電廠征收量和征收率,將居民電費納入征收范圍,進一步拓寬補貼資金渠道。同時縮短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申報、審批和發放周期。
三是減輕稅收負擔。國稅總局會商相關部門,對光伏發電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給予優惠。農業部會商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明確光伏設施農業項目的建設標準和要求,并繼續免征光伏設施農業項目的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