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傳統的化石能源對于環境的影響和治理成本并沒有反映到其目前發電成本和當前電價當中,為了克服太陽能集熱發電初始投資高的缺點,刺激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利潤,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低利率貸款、稅收,以及入網電價等調節和補貼手段。部分國家還專門立法,以降低行政規章在短時間內變動的不確定因素,增加政策穩定度,提升民間投資意愿。下文簡單分析一下現行的比較常用的補助鼓勵政策,希望能對中國太陽能發電的政策完善起到借鑒作用。
1. 投資補助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投資龐大,由政府來提供一定比例之投資補助(通常為 20~50%),可有效降低業者初期的投資成本,通常低息貸款被視為投資補助方式之一。投資補助的優點為可于短期內刺激投資意愿,缺點為政府采購通常無法保證設備質量,更可能照顧不到這些采購設備在今后長期運轉中的有效維護。這種激勵措施一般無法鼓勵技術的研發。針對太陽能集熱發電,投資補助可作為推動其初期發展使用的短時效手段。
2. 賦稅抵減
政府提供企業一定比例的稅賦抵免,以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美國是這種政策最主要的施行國家。中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也有相對優惠的稅賦政策。
3. 可再生能源可占比
為了鼓勵電力和電網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來替代傳統的能源結構,政府以規劃的方式,規定在電力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所必須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美國是主要使用這種機制的國家。
4. 上網電價
政府依據可再生能源成本等因素,訂定再生能源的上網固定價格及收購年限,從而提供企業長期而穩定的投資保障。固定優惠價格是目前歐洲最廣泛采用的機制。最大的優點是簡單明確,大幅降低投資風 險,并可間接鼓勵技術的提升與有效的管理。其缺點為缺乏彈性,一旦在一定時期內固定后,不能應對經濟環境中出現的變化,從而引起投資風 險。例如融資利率的提升而導致經濟效益減少,降低業者投資意愿。
上網固定電價是目前歐洲最廣泛采用的鼓勵機制,西班牙就是利用此機制而大力發展CSP 的典范。2002 年8 月,西班牙出臺了皇家841 法令提出對CSP 的電價進行補貼。此法令的通過直接造成了較早的一批CSP 的電站修建,比如說有名的Andasol 的50MW 電站。2004 年西班牙對法令進行了修改,不但提高了補貼力度,并且規定補貼會隨著每年電價的上漲而上漲。同時,補貼電站的規模上限也由原來的100KW 提高到了50MW。法令修改后的3 個月之內,就有6 個項目隨之啟動。
上網電價應該對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或者太陽能集熱發電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因為我國一向采取相類似的制度,即電價等于成本+合理利潤。必須強調的是,固定電價的訂定為異常復雜的工作,由于再生能源的效益與當地的資源及設備的成本等有很大的關系,應有長期而多量的實際裝設及運轉數據進行分析,另需考慮補貼再生能源導致電價提升對于整體經濟之影響。如此才能決定一合理之價格。過高或過低的收購價格,對于再生能源整體發展皆有不利之影響。此外,完整之配套措施才能有效的推動,如法國及希臘等雖然一樣實行固定電價機制,但由于電網并聯問題和行政程序的困難,導致其推動成效并不理想。
5. 固定補貼價格
固定補貼價格是前項固定收購價格的一種變化機制。比如說環境津貼該機制可以反映出傳統化石能源的環境成本,讓可再生能源在自由市場上公平而有效地競爭。制定再生能源固定上網價格及收購年限,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長期而穩定的保障。優點是簡單明確,大幅降低業者之投資風 險,并可間接地鼓勵技術的提升與有效管理。
6. 完善競標系統
競標系統最大的優勢是以市場的力量降低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但實際執行上卻面臨著業者低價競標后卻不興建的問題。如果制度設計不佳,造成企業低價搶標以取得配額,但卻在合同期限內故意延后購買設備,以便取得較便宜的設備。再加上缺乏懲罰機制,導致企業會以不合理的價格來取得購電合約卻不興建,造成發展目標達成的時間節點無法掌控。比如:2009年敦煌太陽能光伏100MW 并網發電競標項目,投標伊始就爆出了0.69元/kWh 的驚人價格,以致競標過程一度中斷。雖然由于及時干預,中標價格最后調整到了1.09 元/kWh,從側面體現出了政府干預的作用。
“2016 CSP Focus光熱發電中國聚焦”大會將于2016年3月24~25日在北京舉辦。屆時將有逾三百位國內外業內人士參與,共同見證中國示范電站的進程并分享市場最新資訊。
1. 投資補助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投資龐大,由政府來提供一定比例之投資補助(通常為 20~50%),可有效降低業者初期的投資成本,通常低息貸款被視為投資補助方式之一。投資補助的優點為可于短期內刺激投資意愿,缺點為政府采購通常無法保證設備質量,更可能照顧不到這些采購設備在今后長期運轉中的有效維護。這種激勵措施一般無法鼓勵技術的研發。針對太陽能集熱發電,投資補助可作為推動其初期發展使用的短時效手段。
2. 賦稅抵減
政府提供企業一定比例的稅賦抵免,以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美國是這種政策最主要的施行國家。中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也有相對優惠的稅賦政策。
3. 可再生能源可占比
為了鼓勵電力和電網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來替代傳統的能源結構,政府以規劃的方式,規定在電力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所必須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美國是主要使用這種機制的國家。
4. 上網電價
政府依據可再生能源成本等因素,訂定再生能源的上網固定價格及收購年限,從而提供企業長期而穩定的投資保障。固定優惠價格是目前歐洲最廣泛采用的機制。最大的優點是簡單明確,大幅降低投資風 險,并可間接鼓勵技術的提升與有效的管理。其缺點為缺乏彈性,一旦在一定時期內固定后,不能應對經濟環境中出現的變化,從而引起投資風 險。例如融資利率的提升而導致經濟效益減少,降低業者投資意愿。
上網固定電價是目前歐洲最廣泛采用的鼓勵機制,西班牙就是利用此機制而大力發展CSP 的典范。2002 年8 月,西班牙出臺了皇家841 法令提出對CSP 的電價進行補貼。此法令的通過直接造成了較早的一批CSP 的電站修建,比如說有名的Andasol 的50MW 電站。2004 年西班牙對法令進行了修改,不但提高了補貼力度,并且規定補貼會隨著每年電價的上漲而上漲。同時,補貼電站的規模上限也由原來的100KW 提高到了50MW。法令修改后的3 個月之內,就有6 個項目隨之啟動。
上網電價應該對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或者太陽能集熱發電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因為我國一向采取相類似的制度,即電價等于成本+合理利潤。必須強調的是,固定電價的訂定為異常復雜的工作,由于再生能源的效益與當地的資源及設備的成本等有很大的關系,應有長期而多量的實際裝設及運轉數據進行分析,另需考慮補貼再生能源導致電價提升對于整體經濟之影響。如此才能決定一合理之價格。過高或過低的收購價格,對于再生能源整體發展皆有不利之影響。此外,完整之配套措施才能有效的推動,如法國及希臘等雖然一樣實行固定電價機制,但由于電網并聯問題和行政程序的困難,導致其推動成效并不理想。
5. 固定補貼價格
固定補貼價格是前項固定收購價格的一種變化機制。比如說環境津貼該機制可以反映出傳統化石能源的環境成本,讓可再生能源在自由市場上公平而有效地競爭。制定再生能源固定上網價格及收購年限,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長期而穩定的保障。優點是簡單明確,大幅降低業者之投資風 險,并可間接地鼓勵技術的提升與有效管理。
6. 完善競標系統
競標系統最大的優勢是以市場的力量降低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但實際執行上卻面臨著業者低價競標后卻不興建的問題。如果制度設計不佳,造成企業低價搶標以取得配額,但卻在合同期限內故意延后購買設備,以便取得較便宜的設備。再加上缺乏懲罰機制,導致企業會以不合理的價格來取得購電合約卻不興建,造成發展目標達成的時間節點無法掌控。比如:2009年敦煌太陽能光伏100MW 并網發電競標項目,投標伊始就爆出了0.69元/kWh 的驚人價格,以致競標過程一度中斷。雖然由于及時干預,中標價格最后調整到了1.09 元/kWh,從側面體現出了政府干預的作用。
“2016 CSP Focus光熱發電中國聚焦”大會將于2016年3月24~25日在北京舉辦。屆時將有逾三百位國內外業內人士參與,共同見證中國示范電站的進程并分享市場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