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新疆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華潤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總要求,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保障實現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的能源發展戰略目標,現就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來能源發展的方向,是減排溫室氣體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對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制定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及實施,并建立相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有利于優化能源結構優化,有利于在能源規劃、建設、運行中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確保節能減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明確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國家能源局根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和能源消費水平,依據全國可在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制定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和全社會用電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并予公布。鼓勵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
三、制定科學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各省(區、市)能源發展規劃應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為重要發展指標,明確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并以此為依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區內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明確本行政區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布局、重點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與國家能源局銜接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比準并嚴格執行。
四、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責任和義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工作機制,督促各地區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根據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表中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各級電網企業和其它供電主體(含售電企業以及直供電發電企業)的供電量(售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比重指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輸送和消納責任,建立確保障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激勵機制。各主要發電投資企業應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國家能源局對權益火電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投資和生產情況按年度進行監測評價。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制度。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體系,會同統計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指標按年度監測,定期上報國家能源局。各電力交易機構、各電網企業、各發電企業按月向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數據。國家能源局對報送數據進行核實后,按年度公布監測和評價結果。
計入監測和評價口徑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料。未計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熱水、地熱能、農村沼氣等)利用量暫作為補充參考,在國家建立準確的統計體系后再納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國家能源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托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可通過證書交易平臺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根據全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5%的要求,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的要求。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持有人按照相關規定參與碳減排交易和節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開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工作。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并將統計結果于2016年3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規劃過程中,提出個省級行政區域能源消費重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隨文印發。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上述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能源發展規劃及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附件:
一、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指標
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核算方法
附件二: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目標核算方法
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統計局、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發電量、全社會用電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交易電量等統計數據和行業檢測信息,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省級電網企業完成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目標情況進行核算。
(一) 區域社會用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省級電網企業服務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二) 區域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1、區域內生產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1)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電網企業作為發放國家補貼資金依據計算的總發電量數據
2、區域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區跨省購電協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發電量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對應的購電省份; 其他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直接并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計入受端電網區域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混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采取與火電或水電等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接受到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點對網”跨區輸入
區域間或省間電網輸送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量,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
(三) 特殊區域
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總要求,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保障實現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的能源發展戰略目標,現就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來能源發展的方向,是減排溫室氣體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對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制定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及實施,并建立相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有利于優化能源結構優化,有利于在能源規劃、建設、運行中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確保節能減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明確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國家能源局根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和能源消費水平,依據全國可在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制定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和全社會用電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并予公布。鼓勵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
三、制定科學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各省(區、市)能源發展規劃應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為重要發展指標,明確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并以此為依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區內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明確本行政區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布局、重點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與國家能源局銜接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比準并嚴格執行。
四、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責任和義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工作機制,督促各地區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根據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表中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各級電網企業和其它供電主體(含售電企業以及直供電發電企業)的供電量(售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比重指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輸送和消納責任,建立確保障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激勵機制。各主要發電投資企業應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國家能源局對權益火電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投資和生產情況按年度進行監測評價。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制度。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體系,會同統計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指標按年度監測,定期上報國家能源局。各電力交易機構、各電網企業、各發電企業按月向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數據。國家能源局對報送數據進行核實后,按年度公布監測和評價結果。
計入監測和評價口徑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料。未計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熱水、地熱能、農村沼氣等)利用量暫作為補充參考,在國家建立準確的統計體系后再納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國家能源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托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可通過證書交易平臺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根據全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5%的要求,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的要求。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持有人按照相關規定參與碳減排交易和節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開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工作。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并將統計結果于2016年3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規劃過程中,提出個省級行政區域能源消費重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隨文印發。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上述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能源發展規劃及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附件:
一、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指標
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核算方法
附件一:
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
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指標
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
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指標
附件二: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目標核算方法
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統計局、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發電量、全社會用電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交易電量等統計數據和行業檢測信息,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省級電網企業完成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目標情況進行核算。
(一) 區域社會用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省級電網企業服務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二) 區域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1、區域內生產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1)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電網企業作為發放國家補貼資金依據計算的總發電量數據
2、區域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區跨省購電協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發電量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對應的購電省份; 其他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直接并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計入受端電網區域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混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采取與火電或水電等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接受到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點對網”跨區輸入
區域間或省間電網輸送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量,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
(三) 特殊區域
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